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6675412
- 上传时间:2022-11-25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7.32KB
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Word格式.docx
《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Word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条社会保险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乙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其他专、兼职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利益发生冲突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在试用期内,由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未向甲方如实陈述个人信息或向甲方提交虚假材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甲方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乙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时,乙方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7、甲方无故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8、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是否续订,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进行协商确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7日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由于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保守商业秘密甲方依法制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乙方应当遵守。
乙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应向甲方进行工作交接,清点并退还甲方的
工作文件、资料、物品和财物,乙方延误交接、未交接清楚、未全部交接或未退还甲方文件、资料、物品和财物的,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其本人月度工资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有继续赔偿的责任。
2、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否则,每违反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年度工资总额的20%元,赔偿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有继续赔偿的责任。
3、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负有无偿配合甲方就乙方在职期间所从事或负责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调查的义务,乙方对其在职期间从事或负责的工作、工程质量、事物处理等造成或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纠纷终身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无论何时发现,乙方均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行贿受贿及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在乙方离职后甲方仍有追究乙方责任和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聘用协议书
(企业)乙方:
家庭住址:
篇二: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由于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二者所适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规依据不同,聘用合同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相关规章中,而劳动合同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中。
因此具体比较起来二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
一、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对于聘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办法》第2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而聘用合同关系的建立,有着严格的招聘程序要求。
根据《办法》第7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8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按合同期限特点分类不尽相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四、保障性合同签订条件不尽相同。
聘用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现为签订至退休的合同;
而劳动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现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二者签订条件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的签订者而言,若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1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聘用合同签订者而言,若要想签订期限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
五、违约责任规定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23
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对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据《办法》第43条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44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六、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于聘用合同,根据《办法》第27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
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8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七、解除合同获得补偿的标准不尽相同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解除聘用合同补偿标准:
根据《办法》第45条被解聘人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八、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关于经济补偿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而对于聘用合同的终止,没有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九、二者的用工管理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管理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而对于聘用合同而言,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管理出了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外,还要依据《办法》第46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47条聘用单位应将对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十、争议主管机关、解决程序及是否可诉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争议,救济方式体现在《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据《办法》第48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能否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有一些用工制度为《劳动合同法》所独有,在《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没有规定。
即: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之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制度,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这三项制度只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篇三:
临时用工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是否还有临时工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否还有临时工的规定
我在某招聘会发现某公司招聘程序员,询问情况时招聘人员说“招的是临时工,项目完成后就要走人”。
后来到该公司上班,公司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养老保险。
人事部门的解释是“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
临时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我想问现在还有临时工吗公司是否可以不跟我签合同可否不缴纳养老保险
劳动法律师解答:
你所咨询的是临时工的约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提法和规定了,你的公司必须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原因分析:
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法》公布实施以前,临时用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后,我国全面实行合同制度,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区别。
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第68条的有关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可以采取的方式。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临时岗位上用工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而非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招用“临时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工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你咨询的问题如果发生在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之后,你完全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二:
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文本
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
e-mail:
联系电话:
家庭固定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约定遵守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工作地点为食品集团及下属子(分)公司经营所在地。
2、乙方从事岗位或与该岗位类似的、相关的其他岗位的工作;
乙方应按甲方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和目标。
3、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机构设臵变化及乙方的能力、健康状况和工作表现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职责范围,调整后的工资执
行新的岗位薪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权依据业务需要或公司发展做出灵活安排。
2、超出甲方工作时间要求,乙方额外申请加班或者甲方要求乙方额外加班的,以甲方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加班申请单/加班确认单》为依据。
3、甲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如乙方所在岗位在签订本合同后执行特殊工时制的,自劳动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
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担任的具体岗位发生变化的,自岗位发生变化之日起,执行新岗位的工时要求。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1、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甲方薪金按月支付,每月24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以灵活调整。
工资发放形式为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
2、月工资(含个人所得税):
日考勤薪点为每天元人民币,绩效奖金标准为每月元人民币,绩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3、加班工资的计算以日考勤薪点为基数。
4、乙方如对工资发放金额存在异议,可向甲方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甲方相关责任部门应对此予以说明。
若乙方工资发放之日起一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5、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其中,乙方应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因乙方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甲方制定的福利待遇。
7、服务满一年,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年终奖金。
在奖金发放之日前,乙方已与甲方结束劳动关系的,则无权享有年终奖金。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3、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法律法规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所在部门人事负责人递交书面辞呈。
为了甲方业务的正常运转,在乙方递交辞呈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内部调整。
如乙方未按法律规定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业务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在招聘乙方时所支出的费用、工作期间的培训费用以及由于乙方离职所带来的损失。
2、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地点、岗位等方面进行的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3、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甲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4、除非全日制用工外,乙方承诺在和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和其它非雨润集团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自营、兼职其
他工作或与另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否则,甲方有权和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一切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若乙方涉及下列行为之一,甲方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制度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工作安排的;
(2)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连续3日(含以上),或未按规定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任何性质的偷盗行为;
(4)散布诋毁同事、诋毁公司言论的行为;
(5)违反保密规定或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
政处分或者5次(含)以上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7)未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私自介绍或接收与公司内员工存在“三缘关系”的人(亲戚、朋友、同学)进公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聘用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