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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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第三章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成立安达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委、市广播电视台、市供电局、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1、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6)承担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赋予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各职能处室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
负责参与市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
(2)市水务局:
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及涝旱台风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
提供责任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市农业局:
负责提供农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
(5)市交通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道路畅通。
(6)市建设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
(7)市林业局:
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帮助、指导林业与森林恢复灾后生产。
(8)市财政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9)市民政局:
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救助和救济工作,及时统计并提供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各类损失信息。
(10)市公安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11)市教育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教师学生安全撤离或转移。
(12)市旅游局: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实施各旅游景点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
(13)市城管委: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市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加固或撤除。
(14)市广播电视台、武义日报社:
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工作。
(15)市供电局:
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
(16)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17)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警机制
一、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2、Ⅱ级预警(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3、Ⅲ级预警(较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4、Ⅳ级预警(一般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明显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2、信息审核和报送
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和市气象局。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响应处置程序
1、Ⅰ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预案启动命令,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就防御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动员全社会全力以赴投入抗灾救灾。
(2)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广播电视台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务、国土、建设、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7)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2、Ⅱ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召开相关部门紧急会议,就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务、农业、国土、建设、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3、Ⅲ级预警响应
(1)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对防御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
(2)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4、Ⅳ级预警响应
(1)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并通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2)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3)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准备工作。
二、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接到市气象局(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三、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绥化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灾害性天气系统在移向我市的过程中已明显减弱,或其移动路径发生变化,预计不会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
(2)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结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3)其他可以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形。
2、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请示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
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3、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新闻媒体通报。
四、信息共享与发布
1、信息共享
气象、水文、民政、国土等部门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类实时监测、预报和统计信息,并在部门间实现共享。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气象信息发布
(1)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
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由市气象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六章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在灾害结束后5日内将灾情报送至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二、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市气象局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灾害鉴定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四、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2、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第七章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要在市财政的支持下加强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预警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气象探测网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平台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二、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电力部门负责保证气象防灾减灾的供电需要。
第八章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
2、培训
各单位应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
各单位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3、演练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
市气象局应当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发挥作用。
第九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大雪、强对流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本预案中"
台风"
含义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五类。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
三、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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