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年度申报步骤概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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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
2、本次年度申报适用人员为:
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3、外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本人均可参加本次年度申报。
4、凡无外籍人员受雇或聘用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应填报《无外籍人员声明》。
5、各相关纳税人请在纳服局领取《2014年度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汇编》,从苏州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新版“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客户端”(平常已使用的,无须重新下载),也可以拨打“581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下载后请通过软件的“帮助”按钮认真阅读相关操作说明。
5、如外籍个人符合12万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可以通过客户端进行申报。
6、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严格按年度申报要求操作,及时、规范、完整、准确地报送各类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和附报资料。
7、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14年度年度申报工作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的,按超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8、主管分局地址
分局
地址
纳服局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财税大厦一楼
二分局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财税大厦4楼403室
1.3.2资料要求
1、企业通过系统网报,并打印以下表格报送主管税务分局,外籍人员应在表格上签字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格名称
备注
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确认书
工资薪金所得汇价折算确认书
企业现行福利政策确认书
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确认书
附报资料
内容见本章要求
注:
无外籍人员的企业只需要报送《无外籍人员声明》,不参照上表。
2、附报资料要求:
(1)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2)护照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用以确定境内、外居住天数(复印件);
(3)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复印件);
(4)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复印件);
(5)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随《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A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的有效凭证;
B因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费的有关凭证;
C按合理标准取得的与境内外出差补贴相关的企业出差计划或差旅费结算表;
D取得的探亲费的交通支出凭证;
E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F涉及子女教育费补贴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6)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
(7)如对外捐赠,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
1.3.3系统报表填写要求
1、年度汇算共包含六张表页,将地税申报系统中下载的年度申报数据导入后,依次打开每张表页,按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有享受免税补贴的按照实际填列,填列完成后点击“保存”后打印,打印前先预览,以确认是否附合A4纸的打印要求。
同时也可以点击“导出Excel”,把报表另存为Excel表格。
深蓝色为企业下载字段或数据,不允许修改;
淡蓝色为企业下载字段或数据,允许修改;
黄色为企业自行填制;
灰色为系统自动计算字段。
2、凡资料不全者,须补全资料再予审核。
3、电子文档要求打印为A4纸,复印资料一律用A4纸,不要裁剪。
4、无外籍人员的企业只需要报送《无外籍人员声明》,不要报送其他文档。
TableItems
2.1表间关系
为附报资料,为申报表
2.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该表是年度申报的附表之一,反映纳税人上年度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申报表,由于境内居住以及工作天数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具体税额的计算。
1、当月天数(第1列)=实际境内工作天数(第7列)+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第8列)
2、关于中国境内及境外工作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实际境内工作天数(第7列)=境内居住天数+境外公休天数+境外个人接受培训天数+其他(即2至6列之和)。
根据附报资料中的出入境记录等分析填写,其中境内居住天数根据出入境记录计算,2004年7月1日以后出入境当天,按1天计算境内居住天数,按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根据居住天数可判定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及相应的纳税义务。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也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3、关于兼职问题
对于兼职人员,即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才有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应填列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第8列)。
凡有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场所、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对于非兼职人员,应无境外工作天数,即使有离境的天数,也只是其休假、培训或者因公出差的天数,均应计入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2.3《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确认书》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中蓝色部分为系统默认,黄色部分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2.4《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2.5《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确认书》
该表是有免税补贴的纳税人必须填报的附表,反映外籍人员取得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免税补贴金额。
免税的各个具体项目,根据按月取得的免税补贴且在按月申报时由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金额按实填列,并应附报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2.6《企业现行福利政策确认书》
根据企业2014年的福利制度填写,凡无相关福利制度的填“无”,可附送有关资料。
2.7《工资薪金所得汇价折算确认书》
Question&
一、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1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
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它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区,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国税发[1994]089号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条例》第3条
纳税年度一般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税收协定规定办理。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第1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国税发[2004]97号
二、所得来源地
3、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条例》第4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条例》第5条
4、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应包括哪些?
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国税函发(1995)125号
5、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6、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他人员。
——《条例》第28条
7、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条例》第27、29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范围和标准执行。
——《条例》第30条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国税发〔2009〕121号
四、纳税义务
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
(1)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上述情况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上述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在临时离境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4)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公司正、副(总)经理、各种职能总师、总监及其其它类似管理层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
(1)、
(2)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
(1)、
(2)、(3)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
附: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
居住时间
纳税义务
境内工作期间
境外工作期间
境内支付或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90(183)日以内
部分纳税义务
征税
免税
不征税
90(或183)日至1年
1年至5年
5年以上
完全纳税义务
9、哪些工资薪金所得应视为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无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国税发[1994]148号
10、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的纳税义务
(1)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2)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财税字[1995]98号
五、减免税优惠政策
11、免税项目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规定免税的所得。
——《税法》第4条
12、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国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税字[1994]020号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3、全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14、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1)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协定国不超过183日)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①一般人员:
例:
某法国籍个人来华工作,2013年在境内居住时间100天,境内每月支付工资10000元,境外每月支付工资8000元,其2013年9月全月(30天)在境内工作。
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8000)-4800]×
25%-1005=2295元
2295×
(10000÷
18000)×
30/30=1275元
②高层管理人员:
(2)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协定国不超过183日)不满一年的,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3)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例:
某美籍个人2013年在华居住满1年。
该个人曾于2013年10月5日至26日回美国履行工作,当月除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所得12000元以外,还取得境外支付8000元。
[(12000+8000)-4800]×
25%-1005=2795元
2795×
(1-21/31×
8000/20000)=2037.64元
注1:
如果个人取得的不是月工资,应先换算为月工资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注2:
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总额,按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15、外籍人员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
(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6、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公式A)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B)
(公式A)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款的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税收平衡计划)的税务处理
其计算步骤为: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
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额,计算征收个人所税;
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99号
17、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5〕715号
18、税款的抵免
为了保证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及合理扣除境外已纳税额,税法要求: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5年又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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