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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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14-15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15-16
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17-18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
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18-21
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21-23
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23-25
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25-27
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27-2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或承接工程。
第二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审批与颁发、延期、变更、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及时颁布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的信息。
第四条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
任职考核制度
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
“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
“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金寨县建设局备案。
金寨县建设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委托县房管局受理本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受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总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8、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督机构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
监督机构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金寨县建设局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凡属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
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金寨县建设局。
审查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如实填写《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审查表》(一式三份),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填报;
2、施工企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审查;
3、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工要求的,报金寨县建设局备案。
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C类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是否完好;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五牌一图”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挡、临时设施,施工用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金寨县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
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抽查。
审查或抽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改正。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金寨县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金寨县建设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监督机构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安徽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安徽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按《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金寨县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执行。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金寨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检查的重点是:
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
通信联系方式情况;
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
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
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金寨县建设局;
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金寨县建设局应在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六安市建委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的淘汰。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金寨县建设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逐步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5、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
金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每月对全县在建工程进行一次重点督查,每季度进行1-2次抽查及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并做到检查有记录,项目有档案,整改有期限,复查有结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制定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形势分析采用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暂定每季度一次。
会议的主要内容:
总结上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分析事故的类型、原因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
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全县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金寨县建设局组织,建设局局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副局长主持会议,在我县开展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联络员等参加。
房管局拆迁负责人、质监站站长、建管股长等人参加,局属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不定期参加相关的形势分析会议。
每次形势分析会后,及时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并将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情况通报六安市建委。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内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以及在我县设立分公司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确定一名主管建筑施工安全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在我县承揽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填写联络员登记表,报金寨县建设局备案后予以公布;
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认真分析本企业(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
2、及时报告本企业(项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处罚等情况;
3、提出改进本企业(项目)或者金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4、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5、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金寨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季度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
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
临时会议可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
我县规定以下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或其它地区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发生事故的经验,及时发出本地区、本单位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预警工作。
1、重大节日:
元旦、春节、“五·
一”国际劳动节、“十·
一”国庆节;
2、重要会议:
重大的国际性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等;
3、特殊季节:
夏季、雨季、汛期、冬季;
4、恶劣天气:
台风、冰雹、连降暴雨、连续高温、连续严寒等;
5、施工高峰期之前;
6、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人及以上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等。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县、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各地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县、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金寨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等方法进行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金寨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预警提示发出后,要组织抽查,监督预警提示的落实情况。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档案。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2、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在施工前报金寨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
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金寨县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金寨县建设局报告重大危险源(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专家论证审查项目”)的普查登记、社会公示、监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金寨县建设局将本县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
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为增强金寨县建设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和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金寨县建设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和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检查,每年集中进行1~2次层级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措施的情况;
(3)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监督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1)听取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管理实效。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层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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