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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务管理人员会同任课教研室主任从题库组成两套试题,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务科取一套做为考试试题。
试卷的题型、覆盖面、题量、区分度等均应符合要求,确保试卷质量。
标准答案是判卷评分的依据,简答题和论述题等题型的标准答案要定出采分要点,减少主观因素的差异。
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时相同的班级,要求同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阅卷。
加强试题库建设,逐步实现考教分离。
第八条学校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
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
考试时间为1小时30分钟。
第九条学校考试的试卷由教务科负责印刷封存,在考试前考务会场由主、监考教师共同领取带入考场启封。
试卷制作全过程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考试前任课教师不得出复习题纲,不得限定复习范围以及定向辅导。
对划范围、指重点,透题、漏题的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学科考试可参照学校考试进行,考试时间为1小时30分钟。
第三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考试中的多选题部分由阅卷机阅卷;
其余部分教务科组织教师集中流水评卷、合分,至少由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合分,任课教师不足两人时,由学科主任指定一名教师参与合分。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单,作到准确无误。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应由评定成绩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科同意,报教务科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否则无效。
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在任课教研室、学科和教务科保存。
第十四条如学生对成绩提出异议,需对试卷复评时,由教务管理人员、学科主任和评定成绩教研室主任三方共同复评。
第十五条成绩评定结束后,教师对所任课程的考核情况要进行一轮课分析,以改革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如考试成绩整体偏低或偏高超过正常范围时,由教务科提出申请,教务科长批准,学科、教务科共同对其成绩进行统计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科考试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参照学校考试的成绩评定与管理进行。
第四章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为明确考试纪律,制定考场规则如下:
1、学校考试课考场由教务科统一安排,由学生科负责组织安排学生坐位。
学科考试课考场由各学科自行安排。
2、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2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学生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或带有字迹的纸张。
3、必须用蓝或黑色钢笔或园珠笔答卷。
涂卡均用2B铅笔。
4、保持考场肃静,不准在考场随意走动,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互相说话或其它影响考试的举动行为。
发生此类现象者视为违纪。
5、不准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6、严禁偷看、打小抄、传条、抄袭、互换试卷及其它各种作弊行为。
7、学生发现试题字迹不清或错误时,应举手询问,主考老师应将要改动的内容写在黑板上,教师不作口头回答。
8、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遇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做适当处理。
9、答完试卷后将试卷交主考教师,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凡参加考试不交卷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章主、监考安排与职责
第十九条主、监考教师安排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1、学校考试课主考由考试课程所属学科教师担任,监考由学生所属学科委派,亦可由教务科指派的教师担任。
各学科应事先排出监考人员名单报教务科,并由教务科下达通知。
监考人员数量应视考场大小而定,原则上小班教室应至少设主考一名,监考一名;
合班教室应至少设主考一名,监考两名。
2、学科考试课主考由考试课程所属学科教师担任,监考由学生学科委派,并将监考人员名单上报教务科。
考场监考人员数量与学校考试安排相同。
3、对学校考试和学科考试,学校安排其他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至少两名和教务科管理人员至少两名作为流动监考,对考试工作进行全面巡查。
第二十条主、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职责:
1、主、监考教师要准时参加考务会并领取考卷和监考记录,认真核对考场、考试科目、试卷份数。
主、监考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点考生人数、安排好坐位、清理不该放在考生身边的书籍和带字迹纸张等物品,做好组织工作。
到考试时间及时启封发卷。
2、主、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在考场内读书看报及闲谈议论,集中精力做好主、监考工作。
3、主、监考人员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发现打印错误或字迹不清,应写在黑板上,并做说明,如有主、监考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与教务部门负责联系及时处理。
4、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立即制止,并在监考记录上记载;
发现学生作弊应没收作弊物证,停止考试,以零分计,并在监考记录上做好记载。
5、考试时间终止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终止考试时间一到,应令考生停止答题,收回考卷。
6、收卷后要清点考卷份数,核对是否与考生人数相符,无问题时由主、监考教师共同交教务科装订密封,收卷人在监考记录上签字。
7、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填好记录,并经主、监考人员签字,考后立即送交教务科。
第二十一条流动监考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职责:
1、清理在考场附近逗留的与考试无关人员,保持考场的安静环境。
2、准时参加考务会。
3、协调、处理各考场出现的问题。
4、监督主、监考教师职责履行情况。
第六章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
(一)考试违纪
1、考试时不按规定座位就座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书籍、笔记本等)带入考场未交者;
3、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
4、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喧哗者;
6、未在考试规定时间内交卷者。
(二)考试作弊
1、考试开始后发现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2、考试中抄袭或相互传递纸条者(双方同样处理);
3、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
4、偷看别人试卷或有意让别人看试卷者;
5、请人代考试或替人考试者;
6、作伪证包庇作弊行为者;
7、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者;
8、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满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二十三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进行如下处理
1、按监考记录记载,由教务科核实,对考试违纪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本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2、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而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加倍收取重修费。
3、第二次作弊者,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对考务人员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考务工作中考务人员的违纪行为作如下认定:
(一)违纪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
1、试题打字、印刷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将其他人员带入打字、印刷室,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2、与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在考务工作中,因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
3、主、监考人员、流动监考及相关考务工作人员未能准时参加考务会者;
4、主、监考人员未能按要求提前达到指定考场,进行考前准备者;
5、主、监考人员在考场内睡觉、吸烟、闲聊、读书看报、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事情者;
6、主、监考人员、流动监考在监考期间擅自离岗者;
7、主、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所携带手机、BP机等发出声音信息者:
(二)严重违纪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1、与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在考务工作中,因不负责任而造成主监考缺岗、试题泄密等不良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2、主、监考人员、流动监考在考试开始后方到场或缺岗者;
3、主、监考人员对考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者;
4、主、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未经教务部门许可将考卷私自带出考场者;
5、主、监考人员、流动监考在考试期间暗示考生答题者;
6、纵恿、包庇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与考生共同舞弊者;
7、在考务工作中偷拆、涂改考生试卷者。
第二十五条对考务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考务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违纪的考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在全校教学系统内通报批评;
2、适当经济处罚元;
3、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情节较轻者,按上述前两条进行处理;
情节较重者,按上述前三条进行处理。
(二)对考务人员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严重违纪的考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适当经济处罚;
3、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取消当年晋职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者,按上述前四条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按上述后五条进行处理。
如果流动监考在巡查中发现考生作弊,而该考场主、监考人员没有发现该考生的作弊行为,视为该考场主、监考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参照“对考务人员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对该考场主、监考人员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对该考场主、监考教师所在学科和该考场考生所在学科进行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学科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理程序
凡考务人员违纪,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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