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矿业法新矿业法律中文版全文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761750
- 上传时间:2022-11-25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31.88KB
印尼矿业法新矿业法律中文版全文Word下载.docx
《印尼矿业法新矿业法律中文版全文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印尼矿业法新矿业法律中文版全文Word下载.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指在特别勘探许可证执行完之后,授权在特别采矿许可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
14、调查:
指采矿活动中对矿区地理状况和含矿特征进行调查的阶段。
15、勘探:
指获取矿样地点、外形、三维、分布、质量和能量资料及环境方面详细资料的活动。
16、可行性研究:
指获取与采矿的商业和技术层面可行性的具体资料的活动,包括采矿前后对环境影响的分析。
17、生产经营活动:
指包括矿区建设、开采、加工、提炼、运输、销售及根据可行性研究预备环境保护措施的采矿活动。
18、矿区建设:
指采矿活动中建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施的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
19、开采:
指采矿活动中进行生产矿物或煤炭及其附生品的阶段。
20、加工和提炼:
指为提高矿物质量和/或利用附生品而进行的活动。
21、运输:
指将矿物从采矿区或加工厂运至交付地点的活动。
22、销售:
指将开采所得矿物卖出的活动。
23、企业:
指根据印尼法律成立、位于印尼境内的矿业公司。
24、矿业服务:
指与采矿业相关的辅助服务。
25、环境影响分析:
指在决策时需考虑到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分析。
26、环境恢复:
指在采矿期间将环境进行改善和恢复使其能够发挥原有作用的活动。
27、采后活动:
指采矿活动或某一阶段采矿活动结束后,根据矿区情况持续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环境恢复活动。
28、民众脱贫纲领:
指努力提高民众能力使其生活水平更高的活动。
29、矿区:
指不受行政划分制约的蕴藏矿物的区域。
30、商业采矿区域:
指矿区中已拥有完整地理资料和信息的区域。
31、商业采矿许可区域:
指划给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区域。
32、人民矿区:
指矿区中进行人民采矿活动的区域。
33、国家储备区域:
指矿区中为国家特殊战略利益而储备的区域。
34、特别采矿区域:
指国家储备区域中可利用来进行开采的区域。
35、特别采矿许可区域:
指划给特别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区域。
36、中央政府:
指根据1945年宪法进行执政的印尼共和国总统,以下简称政府。
37、地方政府:
指省长、县长、市长及地方政府执政系统其它成员。
38、部长:
指主管矿业的政府部门部长。
(在印尼即为矿物能源部DepartmenEnergidanSumberDayaMineral)。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2条
矿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a、有益、公正和平衡;
b,维护国家利益;
c,积极参与、透明及可说明性;
d,对环境友善
第3条
持续支持国家发展,该法制定的目标及任务为:
a,保障采矿活动成效并对其进行监管;
b,保障采矿活动对环境有好;
c,保障矿物等原料供应国内需求;
d,提高国家竞争力,使其能够在国家间、区域间和国际进行竞争;
e,提高当地民众、当地政府和国家收入,并创造工作岗位提高人民福利;
f,在采矿活动中保障法律的确定性。
第三章矿产监管
第4条
1、矿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进行管理,以提高人民福利。
2、1中所述的矿产管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
第5条
1、为保障国家利益,中央政府在与国会咨询之后,可出台优先保障国内需求的矿业政策。
2、保障国内需求可通过限产和限制出口来实现。
3、如实施2中所述的限产措施,中央政府有权制定每个省份每年每种矿物的产量。
4、地方政府必须遵守执行由中央政府制定的限产政策。
5、关于中央政府为保障国内需求而进行限产和限制出口的进一步规定由政府条例来管理。
第四章矿产监管权限
第6条
1、中央政府的权限:
a,制定国家政策;
b,制定法令法规;
c,制定国家标准、指南和准则等;
d,国家矿物与煤炭开采许可系统的制定;
e,在与国会协商及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开采矿区;
f,对跨省开采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
g,开采生产活动跨省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
h,矿物开采环境破坏直接影响跨省或离海岸线超过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
i,特别勘探许可及特别生产操作许可的发放;
j,对已造成环境破坏及不良开采的由地方政府发放的采矿许可进行重审;
k,生产、销售、利用和转换政策的制定;
l,合作、协作及民众致富政策的制定;
m,矿物开采的国家非税收性收入方案的起草和制定;
n,对地方政府实施的矿物开采管理进行监督;
o,辅导和监督地方矿物开采规定的制定;
p,根据开采区域及国家储备区域确定需要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
q,在国家层面对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
r,开采后对矿区环境恢复的辅导和监督;
s,在国家层面对矿产资源进行统计;
t,提高开采商业活动中的附加值;
u,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中央政府、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管治能力;
2、中央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
第7条
1、省政府的权限:
a,制定地方法律法规;
b,对跨市/县开采或离海岸线超过4英里但不到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
c,开采生产活动跨市/县或离海岸线超过4英里但不到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
d,采矿直接环境影响跨市/县或离海岸线超过4英里但不到12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
e,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
f,对省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
g,对省内矿产资源进行统计;
h,提高省内开采活动的附加值;
i,在开采活动中提高民众参与权,并关心环境保护;
j,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矿区炸药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发放许可;
k,将省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调查结果向矿物能源部长及下属各县市报告;
l,将产量、国内销售及出口等信息资料向矿物能源部长及下属各县市报告;
m,对开采后矿区的环境恢复进行监督和辅导;
n,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管治能力。
2、省级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
第8条
1、市/县政府的权限:
b,对在市/县领域内开采或离海岸线不到4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
c,开采生产活动位于市/县内或离海岸线不到4英里海域的矿物开采的许可发放、辅导、冲突解决和监督等;
d,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及勘探;
e,对市/县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等进行管理;
f,对矿产资源进行统计;
g,在采矿过程中实现民众致富,并关心环保问题;
h,提高开采商业活动中的附加值;
i,将市/县内地理资料、矿产资源资料和开采资料调查结果向矿物能源部长及省长报告;
j,将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资料信息向部长和省长汇报
k,对开采后矿区的环境恢复进行监督和辅导;
l,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提高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管治能力;
2、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条例依法对矿业实施监管
第五章矿区
第9条
1、矿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是决定采矿活动的基础。
2、1中所述的矿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并与国会咨询后决定。
第10条
第9条第2节中所述的矿区的确定在实施时:
a,须透明、多方参与并负责任
b,综合考虑相关政府机构、民众等各方的意见,以及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并要有环保概念
c,要关注地方积极性
第11条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确定矿区时,必须要进行矿产调查和研究。
第12条
第9、10和11条所述矿区确定更进一步的规定,如限制、面积和决定机制等将以政府条例的形式进行管理。
第13条
矿区包括:
a,商业采矿区域
b,人民矿区
c,国家储备区域
第14条
1、商业采矿区域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并向国会递交书面文件后确定。
2、上面1中所述的协调是指中央政府根据所拥有的资料信息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协调。
第15条
在商业采矿区域的确定过程中,中央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将部分权限下放至省级政府。
第16条
一个商业采矿区域含有一个或多个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可跨省、跨县/市或全部位于一个县/市。
第17条
金属类矿物和煤炭商业采矿许可区域的面积和界线由中央政府根据已有要求标准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
第18条
确定一个商业采矿区域的一个或多个商业采矿许可区域所需条件包括:
a,地理位置
b,区域保护准则
c,环境承受力度
d,矿产资源的最优化
e,人口密集度
第19条
商业采矿许可区域面积和界线的确定由政府条例进一步规定。
第20条
人民采矿活动可在某一人民矿区进行。
第21条
人民矿区由县长/市长与当地地方议会咨询后确定。
第22条
确定人民矿区的条件要求为:
a,在河中或河两岸间有次生矿储存;
b,在最深25米处有初级金属矿物或煤炭储存;
c,岩心土,冲积平地和故河土;
d,人民矿区最大面积为25公顷;
e,指明将要开采的矿种;
f,该区域上的人民采矿活动已经至少进行了15年。
第23条
在确定人民矿区时,县长/市长须向民众公开发布有关人民矿区计划的通知。
第24条
已进行人民采矿活动但未被确定称为人民矿区的区域应优先被确定为人民矿区。
第25条
关于人民矿区确定的准则和程序等将由政府条例进一步规定。
第26条
关于人民矿区确定的条件要求和机制等将由市/县条例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27条
1、为保障国家战略利益,中央政府在获得国会批准后并充分考虑地方积极性,确定国家储备区域作为特定商品的储备,确定保护区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2、特定种类商品的国家储备区域,在获得国会批准后,可部分开发利用。
3、作为保护区的国家储备区域,在获国会批准后,可设置时限。
4、上面2和3中所述的将要开发利用的区域,状态转变为特别采矿许可区域。
第28条
在将国家储备区域部分转变为特别采矿许可区域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a、满足国内工业原料及能源需求
b、国家外汇来源
c、设施缺乏的地区状况
d、有发展成为经济增长中心的潜力
e、环境承受力度
f、利用高科技和大额资本
第29条
1、将要开发利用的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
2、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开发利用须持有特别采矿许可证。
第30条
一块特别采矿区域可包括一个或多个位于跨省或跨县/市或仅一个县/市之内的特别采矿许可区域。
第31条
金属类矿物和煤炭的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面积和界线,由中央政府根据已有资料、信息和条件要求,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确定。
第32条
确定一块特别采矿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特别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条件要求为:
b,保护准则
第33条
关于特别采矿许可区域面积和界线的确定由进一步的政府条例规定。
第六章采矿
第34条
1、采矿可分为:
a,矿物开采
b,煤炭开采
2、矿物开采又可分为:
a,放射性矿物开采
b,金属类矿物开采
c,非金属类矿物开采
d,石头开采
第35条
采矿活动可通过持有:
a,商业采矿许可证
b,人民采矿许可证
c,特别采矿许可证
第七章采矿许可证
第36条
1、商业采矿许可包括两个阶段:
a,勘探许可
b,生产经营许可
2、勘探许可持有者与生产经营许可持有者可进行全部或部分的勘探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37条
商业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a,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全部位于一个县/市境内,则由县长/市长发放;
b,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跨一个省内的县/市,则由省长发放;
c,如商业采矿许可区域跨省,则应由部长获得省长和县长/市长的建议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放。
第38条
商业采矿许可可颁发给:
a,企业
b,合作社
c,个人
第39条
1、上面第36条中所述的勘探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公司名称
b,区域面积和位置
c,整体规划
d,投资保证
e,投资资本
f,活动阶段时间的延长
g,勘探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h,活动阶段有效期
i,行业类别
j,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规划
k,税务
l,纠纷的解决
m,固定费用和勘探费用
n,环境影响评估
2、上面第36条中所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b,区域面积
c,矿区位置
d,加工与提炼位置
e,运输与销售
f,投资资本
g,许可证有效期
i,征地问题的解决
j,环保,包括环境恢复和采后活动
k,环境恢复及采后活动的保证金
l,许可证的延长
m,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n,矿区周围民众的扶贫致富规划
o,税务
p,国家非税收性收入,包括固定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
q,争议的解决
r,工作安全与健康
s,矿物及煤炭的保存
t,国内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使用
u,采取良好的采矿经济与技术措施
v,印尼员工的发展
w,矿物及煤炭资料的管理
x,矿物及煤炭采矿技术的使用、吸收及发展
第40条
1、第36条中所述的采矿许可证适用于矿物及煤炭
2、许可证持有者如在商业采矿许可区域内发现其它矿种,可优先进行开发利用
3、如许可证持有者欲开发利用区域内发现的其它矿种,须根据其权限划分向部长或省长或县长/市长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
4、对于区域内发现的其它矿种,许可证持有者亦可表明没有开发利用的意愿。
5、无开发利用意愿的许可证持有者须看护在区域内的其它矿种,防止被其它各方利用。
6、如发生4和5的情况,新的采矿许可证可颁发给其它各方。
第41条
该采矿许可证不可作为它用。
第42条
1、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8年时间。
2、非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最多可给予3年时间,特定种类的非金属类矿物可给予最多7年时间。
3、石块矿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3年的时间。
4、煤炭的勘探许可最多给予7年的时间。
第43条
1、在勘探活动和可行性研究活动中,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在挖取矿样后须向许可证发放部门报告。
2、如1中所述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如欲销售矿物,必须申请许可后方可进行运输和销售。
第44条
上面第43条第2节所述的许可,根据其权限划分,由部长或省长或县长/市长颁发。
第45条
上面第43条中所述的挖取的矿物和煤炭要征收生产活动税费。
第46条
1、每个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均可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是勘探的后续活动。
2、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金属类矿物或煤炭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拍卖结果可颁发给公司、合作社或个人。
第47条
1、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2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10年;
2、非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1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5年;
3、特定种类非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2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10年;
4、石块矿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5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5年;
5、煤炭的生产经营许可最长20年时间,可延长两次,每次延10年;
第48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a,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都在同一县/市境内,则由县长/市长颁发;
b,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位于省内但跨县/市,则由省长获得县长/市长建议后颁发;
c,如矿区、加工提炼厂和港口跨省,则由部长在获得省长和县长/市长建议后颁发;
第49条
关于勘探许可证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机制的进一步的规定由政府条例加以实施。
第50条
放射性矿物开采区域由中央政府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开发利用。
第51条
金属类矿物开采区域可通过拍卖方式颁发给公司、合作社和个人。
第52条
1、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少5000公顷、最多10万公顷的区域;
2、在已颁发金属类矿物勘探许可证的矿区内,仍可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给其他各方来开发利用该矿区所蕴藏的其它矿种。
3、在综合考虑现有许可证持有者的意见后,方可发放上面2中所述的采矿许可证。
第53条:
金属类矿物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多2万5千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
第54条
在向许可证颁发机构申请后,非金属类矿物的采矿许可区域可颁发给公司、合作社和个人。
第55条
1、非金属类矿物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少500公顷、最多2万5000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
2、在已颁发非金属类矿物勘探许可证的矿区内,仍可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给其他各方来开发利用该矿区所蕴藏的其它矿种。
3、在综合考虑现有勘探许可证持有者的意见之后,方可颁发上面2中所述的采矿许可。
第56条
非金属类矿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多5000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
第57条
在向许可证颁发机构申请后,石块矿的采矿许可区域可颁发给公司、合作社和个人。
第58条
1、石块矿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少500公顷、最多2万5000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
2、在已颁发石块矿勘探许可证的矿区内,仍可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给其他各方来开发利用该矿区所蕴藏的其它矿种。
第59条
石块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多1000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
第60条
煤炭的采矿许可区域通过拍卖方式可颁发给公司、合作社和个人。
第61条
1、煤炭的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获得最少5000公顷、最多5万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
2、在已颁发煤炭勘探许可证的矿区内,仍可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给其他各方来开发利用该矿区所蕴藏的其它矿种。
第62条
煤炭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最多可获得1万5000公顷的采矿许可区域。
第63条
上面第51条、54条、57条和60条所述的获取采矿许可区域的方式将通过政府条例形式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八章采矿许可的条件要求
第64条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必须公开向民众披露采矿许可区域的采矿活动计划,并公开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65条
1、如同上面第51条、54条、57条和60条中所述的从事采矿活动的公司、合作社和个人必须符合行政、技术、环保和资金等方面的要求。
2、关于1中所述的行政、技术、环保和资金等方面要求将会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给予进一步的规定。
第九章人民采矿许可证
第66条
上面第20条中所述的人民采矿活动可分为:
a,金属类矿物开采
b,非金属类矿物开采
c,石块矿开采
d,煤炭开采
第67条
1、县长/市长主要负责向当地合作社、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颁发人民采矿许可证。
2、县长/市长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颁发人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下放到所辖的镇长。
3、申请人须向县长/市长递交申请方可获得人民采矿许可证。
第68条
1、颁发的人民采矿许可证的矿区的面积:
a,如颁发给个人,最多1公顷
b,如颁发给社会团体组织,最多5公顷
c,如颁发给合作社,最多10公顷
2、人民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5年,之后可延长。
第69条
人民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有权:
1、获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工作健康与安全、环保、采矿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辅导和监督。
2、获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金支持。
第70条
人民采矿许可证持有者的义务:
a,须最迟在人民采矿许可证颁发3个月后进行采矿活动
b,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矿生产安全与健康、环保和现行标准
c,与地方政府共同维护环境
d,支付固定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
e,向许可证发放者报告人民采矿活动的实施情况
第71条
1、除在第70条中规定的义务外,人民采矿许可证持有者还须遵守相关的采矿技术方面的规定。
2、关于采矿技术方面的条件要求将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的规定。
第72条
关于人民采矿许可证发放方式将由地方政府条例予以进一步的规定。
第73条
1、地方县/市政府在采矿、开矿技术、资本和销售方面予以辅导,提高人民采矿活动能力。
2、地方县/市政府对人民采矿活动时的技术安全负责,包括
a,工作安全与健康
b,环境保护
c,采后活动
3、为执行2中所述的安全责任任务,地方政府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任命采矿监察员。
4、地方县/市政府必须记录下区内矿产量和全部采矿活动,并定期向部长和省长报告。
第十章特别采矿许可证
第74条
1、特别采矿许可证由部长颁发,同时也顾虑到地方的利益。
2、上面1中所述的许可证仅用于1一块特别采矿许可区域的一种矿物的开采。
3、上面1中所述的许可证持有者如在采矿许可区域内发现其它矿物,可获得开采该矿物的优先权。
4、许可证持有者如欲开采其它矿物,须向部长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
5、许可证持有者也可表明不愿开采矿区内发现的其它矿物。
6、表明不愿开采矿区内发现的其它矿物的许可证持有者须看守其它矿物,以防被其它各方开发利用。
7、上面4和5中所述的新的许可证可由部长颁发给其它各方。
第75条
1、上面第74条第1节中所述的特别采矿许可证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印尼 矿业 法律 中文版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