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披露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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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作为一种国际商业语言,在经济贸易往来中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向不同的需求方传递会计主体经营、盈利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应在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上有着更高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高。
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已明显滞后于现代金融业务的发展,探索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监督、外部监管主体强化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信息披露实务也逐步改善。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各银行机构执行会计法规情况不统一;
决算说明书内容空洞;
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缺乏对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视;
会计报表种类不齐全;
银行会计财务指标体系不完善;
大部分行会计决算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缺乏对风险管理定量信息的披露;
个别行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问题等。
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社会经济、金融发展的水平已显得不太适应,给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以及银行的社会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必须遵循统一性、渐进式、规范性以及成本与效益等原则,目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建立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标准;
实行会计委派制;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程序;
鼓励和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
探索建立互动式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进一步丰富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等。
从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出发,目前要做到:
借鉴经验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
建立银监会与各有关部门的有效的信息沟通系统;
补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的内容;
强化互联网下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合理确定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内容和形式;
全面提高信息披露监管人员的素质;
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统一监管主体。
【关键词】: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Abstract
此段英文摘要
目录
0.引言…………………………………………………………………………7
0.1研究背景……………………………………………………………………7
0.2研究意义……………………………………………………………………7
0.2.1理论意义……………………………………………………………7
0.2.2现实意义……………………………………………………………8
0.3文献综述……………………………………………………………………8
0.3.1国外研究现状………………………………………………………8
0.3.2国内研究现状………………………………………………………9
0.4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10
0.4.1研究思路……………………………………………………………10
0.4.2研究方法……………………………………………………………10
0.5研究框架…………………………………………………………………10
1.我国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概述………………………………………11
1.1可转债融资基本理论……………………………………………………11
1.1.1可转债融资的概念…………………………………………………11
1.1.2可转债融资的优势…………………………………………………11
2.我国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12
2.1我国可转债融资发展与现状……………………………………………12
2.2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存在的问题……………………………12
2.2.1融资规模不大………………………………………………………12
2.2.2行业分布不均,以传统行业为主…………………………………12
2.2.3部分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动机不纯………………………………13
2.2.4部分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时机选择不当…………………………13
2.2.5可转债发行条款设计不合理,且趋于雷同………………………14
3.进一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发展的建议………………15
3.1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发展的目标、思路和原则…………15
3.1.1进一步明确可转债融资发展的目标………………………………15
3.1.2进一步明确可转债融资发展的思路………………………………15
3.1.3进一步明确可转债融资发展的原则………………………………15
3.2积极创造条件,促使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顺利进行…………………16
3.2.1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创造可转债融资的条件……………………16
3.2.2结合自身的特点,端庄融资动机…………………………………16
3.2.3谨慎选择可转债发行时机…………………………………………17
3.2.4合理设计可转债发行条款…………………………………………17
3.2.5提高财务人员技术业务素质………………………………………17
3.2.6完善可转债信息披露制度…………………………………………17
3.2.7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强化风险意识………………………………17
3.3改善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的外部环境…………………………………18
3.3.1提高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可转债的认识…………………………18
3.3.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18
3.3.3规范可转市场………………………………………………………19
4.结语…………………………………………………………………………21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0引言
0.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方面稳步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根据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2007年后我国银行业将全面开放,银行业的经营行为将更加规范和透明。
会计作为一种国际商业语言,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向不同的需求方传递着会计主体经营、盈利方方面面的会计信息。
当前,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社会经济、金融发展的水平已显得不太适应,给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强化内部监管以及对银行实行社会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研究和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迫在眉睫。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在其推出的《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明确规定了金融监督对银行会计信息的要求,指出信息披露是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
我国金融界目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就是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规范并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一名曾在银行实习的学生,对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也就成了我日常思考的一部分,也为我的论文打下了基础。
0.2研究意义
(1)商业银行改善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
管理水平与技术的提高是建立在充分掌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的,银行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理所当然应当成为经营管理者首要掌握的信息。
因此,建立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充分揭示银行业的经营质量、效率、状况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银行会计的监管管理职能,对于银行业改善和加强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银行业监督机构强化金融监管的需要
我国银行业监督机构一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基础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银行会计信息。
银行会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包括银行会计信息是否对称,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
正如前所述,建立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充分揭示银行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也正是在此基础上,银监会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银行的经营风险,根据潜在风险建立预警系统。
可以说,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银监会提供了有效的监管依据。
(3)银行业实现社会监督的需要
当前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存款人以及其他社会民间组织。
随着存款人风险意识的增强,将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予以充分的关注,以此判断存款的风险,从而实现存款人的自我保护。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会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并通过商业银行公布于众,实现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评价和监控。
0.3文献综述
0.3.1国外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制度的研究
从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的情况来看,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来自于上市规范外,还来自于金融监管当局,并且其监管的范围和力度日趋严格。
另外,国外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更广泛,除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外,对于风险、社会责任等表外信息方面的披露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国外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资本充足性、资产的流动性等会计信息的披露有着特别的要求。
0.3.2国内学者的观点
国内学者主要从加强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立法,制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以及改进金融监管手段等方面入手探讨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才刚刚起步,国内学者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尤其是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前瞻性不强,还没有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前景出发来研究,具有一定的时滞。
另外,国内将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完全隔离开来分别研究,本文从监管的角度出来,来研究如何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
0.4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0.4.1研究思路
本文重点在于充分认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探讨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建议。
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转轨期,由于我国银行会计准则及银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同时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立足于我国金融业实际,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的难点和写作方向。
0.4.2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的一是采用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二是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国际上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得出有关结论和启示;
三是针对我国的现状结合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提出了合理建议。
0.5研究框架
第一章是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监管。
会计信息披露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
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监管;
第二章是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及监管方面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并且设计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框架和原则,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对各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披露及监管的政策建议。
加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一是借鉴经验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也就是本文所提出的多层次的“三位一体”监管体制;
二是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等。
1.我国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1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1.1.1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
之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是指“通过银行业活动所表现出来的能够客观反映信贷市场特征,并经过有关中介机构加工整理的数据、消息、知识的总称”。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以及金融监管当局披露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及其管理、组织和股权结构、高层管理人员等方面的货币性信息和有助于理解、分析、利用上述信息的相关非货币信息。
商业银行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其内在脆弱性、风险性以及对整个国家甚至是全球金融体系的外部性作用,使得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
如何防范风险、维护商业银行运营的稳健,成为全世界银行监管的共同话题。
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的国际组织,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改进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其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文件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出了系统和详尽的标准和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代表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改进方向,是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从银行监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在其发布的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中,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
其中市场约束这一支柱,指的就是商业银行信息透明度的问题,指市场参与者在充分知晓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础上所采取的决策行为,该行为会对银行及管理者产生激励或制裁的效果。
可见,市场约束的核心就是从监管层面上提高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尽可能的减少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1.1.2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的制度框架比国有商业银行更为健全,这主要是因为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比较严格,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需要以央行的立场对银行进行监管,所以上市银行同时受到央行和证券市场两方面的监督。
现以上市商业
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为例进行介绍。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为:
从图中可以看到上市商业银行在受到证券立法和银行立法双重约束下,涵盖了会计规范体系、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和审计规范体系。
1.2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现状分析
1.2.1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
下面,我们就11家商业银行为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及时性问题。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及时性现状表
(截至2014年4月17日)
银行名称
上市时间
披露了哪些年度的报告
年度报告公布时间
12年度
13年度
中国建设银行
2007.9.25
2000-2013年度
2013.3.25
2014.3.31
中国银行
2006.7
2003-2013年度
2013.3.27
2014.3.27
中国农业银行
2010.7
2002-2013年度
2014.3.26
中国工商银行
2006.10
2013.3.28
2014.3.28
浦发银行
1999.11
1996-2013年度
2013.3.14
2014.3.20
光大银行
2010.8
2005-2013年度
2013.4.2
华夏银行
2003.9
2000-2012年度
2013.4.26
-
兴业银行
2007.2
2013.4.23
2014.4.1
招商银行
2002.4
1999-2013年度
2013.3.29
2014.3.29
民生银行
2000.12
1997-2013年度
东莞银行
未上市
2011-2012年度
2013.4.27
注:
a.以上上市银行信息来自
b.“-”表示未能确定该银行在该年度的年报公告时间
由上表可以看出,所选的10家上市商业银行及1家未上市商业银行中,每一年年报均有披露(除华夏银行2013年外);
而非上市银行披露年度不连续,连最基本的连续每年披露年报都无法保障,更谈不上披露的及时性。
另外,几家上市银行上市前的年度报告均为上市后补公告的,可见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容乐观。
更令人吃惊的是,没有迹象表明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因年报迟交、未交而受到监管方的惩罚。
由此我们可以给出结论:
(1)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还有待进一步巩固加强;
(2)我国非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及时性很差;
(3)我国监管机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时效性问题。
1.2.2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分析
(1)财务报告格式披露较全面
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主要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而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报表附注。
通过分析,这11家商业银行均已披露了所要求的报表及其附注。
不仅如此,11家商业银行均披露了现金流量表。
基本具备了反映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报表因素。
(2)风险管理披露不详细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水平还比较低,对各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模型应用得较少,对许多风险管理数据缺乏必要的记录,而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特别重视对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对于在采用新协议的地区,无论银行是否上市,都要求按季公开披露主要的风险信息。
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评级、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完全空白。
关于市场风险的披露也很少,没有关于统计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披露。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就显得特别不充分,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和银行相关利益人对银行风险的估计。
例如商业银行对从事表外业务的风险披露就很不充分,由于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运作透明度不高,因此其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较难预测和评估,而且表外业务中的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潜在的风险较大。
由于表外业务风险是银行整体风险的一部分,随时可能转化为表内风险。
所以,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践中,必须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披露,提高披露的充分性。
(3)资本充足状况披露不够重视
资本充足状况关系到商业银行资本保全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它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风险资产总额。
充分披露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充足状况是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必要保障。
(4)管理信息披露不充分
所谓管理信息,指并不必然涉及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与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非财务信息,如经营业务发展指标、银行内部管理、管理当局的讨论和分析、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战略计划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信息。
这些信息是投资者做出决策时越来越关心的信息,我国商业银行很少披露或不披露这些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大对这些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1.2.3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分析
(1)历史成本计价易导致信息失真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都是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不是国际通行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
虽然历史成本计价对抑制证券市场的虚假重组、
操纵利润等违规违法行为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但是忽视公允价值的存在,过分推崇账面价值,反而容易造成企业账面价值不实。
特别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和高度的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计价基础更应该强调“公允价值”。
(2)利息收入确认不客观
停止计息的时间不具有客观性。
相关制度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利息,也就是三年以上的利息应该停止计息,而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加之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故意逃债等原因无力支付借款本息,商业银行一般会在法定停止计息以前提出诉讼。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从法律角度,逾期贷款什么时候停止计息是合理的。
由于商业银行无法在经济方面和法律方面找到依据,故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各种做法,这并不利于应收利息的确认,同时也造成了利息收入确认上并不客观
1.2.4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分析
(1)披露标准不同一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适于各种类型的商业银行共同遵守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规范,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所遵循的法规体现在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中,如: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证监会提出的一些披露要求(主要适用于上市银行)等。
更重要的是,这些规章制度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还不尽一致,比如: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对披露时间的要求是这样的,“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
披露标准的不统一,给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
(2)贷款分类标准混乱
在我国银行贷款管理的实践中,曾经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即“一逾两呆”分类核算方法和“风险五级”分类核算方法。
“一逾两呆”的核算方法是按照归还贷款的期限来分类的,而“风险五级分类”则是以风险为基础,以企业还款能力为核心来进行分类的,相比较而言,“风险五级分类”更具科学性和可靠性,并且它是国际公认的银行业审慎监管办法。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年度报告中都对贷款按照“风险五级分类”法进行披露,在以上所选的10家银行中,均按照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
但我国商业银行在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中对贷款业务的披露格式均是:
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减)贷款呆账准备金。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分类是“多维立体”的,既有从流动性出发分类的短、中长期贷款,又有从贷款质量出发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的数据,分类较为混乱,使得可比性较差。
而国际通行的做法,在表内按一种分类标准披露贷款信息,同时结合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贷款的其他分类信息。
综合本章论述,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披露及时性和披露质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信息披露程度的最直接的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没有很好的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造成了信息披露的不全面性和披露标准的不同一。
②我国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没有进行有效的监控,导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和内容的不真实性。
③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还有待提高,技术的欠缺也是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的一个重要因素。
2.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状况的因素分析
2.1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2.1.1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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