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师德师风知识竞赛测试题库588题含标准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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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会
B、文化娱乐
C、社会实践
D、教育教学
6.教初三语文的邢老师与教数学的程老师应家长的要求,利用寒假组织所教班级的十余个学生补课一周,每人收取了600元补课费,他们的做法(BD)。
A、符合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B、违反禁止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规定。
C、体现教师勤奋敬业认真负责精神。
D、侵犯学生的休息权
7.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B)保证。
A、重要
B、基本
C、主要
D、完全
8.学校管理中的哪些不当因素容易导致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产生?
A、教师角色模糊
B、教师工作负荷太大
C、教师自己的时间被占用
D、教师缺乏自主权
9.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C)
A、学生;
B、人民;
C、公民;
D、居民;
10.教师在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A、教育教学;
B、培养人才;
C、科学研究;
D、教学改革;
1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D)
A、等于;
B、低于;
C、不高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12.《贵州教育精神》内容为:
“开放自信,乐于奉献;
,勇于争先。
人一之,我十之,咬定青山不放,不达目的不罢休。
”(C)
A、不怕困难
B、艰苦奋斗
C、攻坚克难
D、永不退缩
13.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A)
A、准确;
B、公平;
C、公开;
D、平等;
1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承担侵权责任。
A:
应当;
B:
视实际情况;
C:
部分。
1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____。
A、开除
B、批评教育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6.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____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B.十C.十二
17.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
()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18.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这是师德教育的——。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19.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______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
B、16
C、12
20.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______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
B、18周岁
C、20周岁
2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______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位居住。
A、十七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五周岁
22.中小学学校校园周边__________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成活动的场所。
A、一百米
B、二百米
C、三百米
2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________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A、个人志愿
B、人身自由
C、人格尊严
24.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医疗费;
护理费;
死亡赔偿金。
25.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实施奖惩的依据。
A、开展工作;
B、接受培训;
C、晋升工资;
D、提升职称;
二、填空题
2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小时,小学不超过6小时。
27.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29.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30.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教育者)和(受教育)
31.(教代会)是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32.我国教师任用的两种主要形式是(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教师)和学校自主聘任教师。
33.邓小平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只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物质文明建设)
34.依法行政反映了社会从(人治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
3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组织形式。
三、判断题
3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不论监护人是其亲友还是单位,都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正确
错误
37.我国现行高中教育阶段的奖励或者处分规则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加以规定。
38.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39.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40.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41.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43.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44.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5.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
46.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撤销。
47.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48.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49.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50.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51.(√)素质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个性化教育。
52.(×
)学校的课程结构中学科课程、分科课程、必修课程、国家课程应占绝对主导地位。
5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54.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55.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
56.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5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5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9.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60.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61.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6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共同缴纳。
63.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64.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5.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66.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67.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68.教育行政申诉的被申诉人,相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是相同的,被申诉人是其所在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69.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
70.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我国法律历来主张采用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也沿袭了这一原则,对此类案件一律适用过错原则。
71.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7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73.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74.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5.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76.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77.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8.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
79.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80.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81.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8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83.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
84.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85.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
8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87.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88.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89.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90.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91.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9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3.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94.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则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95.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96.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97.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98.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99.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00.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101.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102.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103.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104.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10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106.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107.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08.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且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09.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110.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
11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112.退学是学校因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责令学生退学,属于行政处罚。
113.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114.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115.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
116.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11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8.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撤销。
119.广义的师德范畴就是指可以纳入教师道德规范体系并需要专门研究的基本概念。
120.教师劳动关系的丰富性和这一关系调整所具有的自由度,决定着必须有教师的职业道德存在。
121.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22.由于教师劳动的个人性质和自由性,在某种意义上,教师的劳动表现为“良心活”的特点。
12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24.尊重和接纳学生就是赞同学生的所有行为。
125.依法执教是教师的责任,与学生、家长、学校、社会毫无关系。
126.教师的心理健康是学生心理健康的保证,是教师完成工作职责的前提条件。
12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28.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129.公示教师招聘结果时,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
130.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131.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132.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133.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人应当按照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13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性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13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136.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137.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38.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139.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共同缴纳。
140.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141.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4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143.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144.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45.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
146.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147.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148.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49.公示教师招聘结果时,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
150.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5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5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153.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记过等处分是行政处罚而非学校内部行政行为。
154.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55.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156.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157.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158.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159.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160.教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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