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零售企业管理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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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5)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6)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7)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港、澳、台的)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较早的一直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可凭“通关单”,但“通关单”需经口岸药检所备案并盖章)复印件。
(9)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情况,在保证满足销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质量验收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根据“药品验收通知单”内容,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毕,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
(5)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1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2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
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
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
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6)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7)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8)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按合同规定退回供货方,并做好药品退货记录。
(9)应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应在“药品验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营业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机构。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1)为规范药品店堂养护管理,确保店堂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初出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4)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药品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养护的工作情况等。
(5)养护员应配合营业员做好店堂温湿度检测和调控工作,根据店堂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每日上午9时,下午3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
(6)根据店堂药品流转情况,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7)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8)建立店堂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及档案,对各类养护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9)对养护中发现质量有疑义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处理。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方便消费者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9:
00、3:
00时各一次在规定时间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4.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5.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6.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7.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8.危险药品不准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9.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10.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11.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为保证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为消费者安全、合理、有效地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3.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4.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销售药品应开据合法票据。
6.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作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7.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8.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及盟药监局培训的人员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按照有关规定,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9.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10.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人员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11.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作好当日销售报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12.凡经质量管理人员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13.药品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14.企业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15.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处方审核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岗,并佩带标名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6.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和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8.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营业员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品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在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⑥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⑦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1.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3.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
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4.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5.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6.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7.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8.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9.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10.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药品是用于防治疾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店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包括:
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管理人员处理。
(5)质量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和营业员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药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挂红色标识。
(6)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
同时,并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库(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2不合格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3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进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0)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又称ADR):
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3.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4.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5.各相关人员应注意收集所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6.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人员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规定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序,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3)应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4)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5)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6)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品货架或柜台中。
(7)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胸卡上岗,勤洗澡、勤理发。
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9)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员健康体检,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药品验收和养护人员应增加“视力”、“色盲”检查项目,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10)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内容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存档备查。
(11)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替检行为。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3.营业员上岗时不浓装打扮,形象大方,举止端庄,精力集中,接待顾客主动热情,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4.营业员上岗时讲普通话,使用“谢谢、请、您好、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谈笑、嘲弄顾客。
5.备好顾客用药饮用水及水杯,提供休息设施。
6.店内设咨询、导购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7.销售药品应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8.出售药品时,应详细询问病情,正确销售。
9.为顾客提供便于携带药品的手提包装袋。
10.店内设“顾客意见簿”和“缺药登记簿”,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
11.认真接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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