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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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除应具备《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成立并实际经营满3年(含)以上,经营稳定且盈利能力良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企业主经营理念稳健,对所在行业有清晰的认识;
行业从业经验3年(含)以上;
拥有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户口及固定住所,或者在贷款经办行所在地购置住房且连续居住3年以上(长株潭可视为同一区域);
(三)企业信誉良好,无逾期、垫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3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经本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
第六条
准入条件
企业申请办理“信用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的现金流还款能力≥1.5
企业现金流还款能力=企业近12个月净现金流×
(贷款期限/12)/本次贷款本息
企业净现金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款+其他现金收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偿还贷款-支付工资及奖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税款-其他现金支出
企业或企业主(含配偶)名下国债、理财产品、储蓄型保险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所涉及的资金往来,在取得交易流水等证明资料后可折算成现金一并计算现金流量。
(二)以企业,或企业主及其配偶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且在本行已办理其它授信业务的,企业的现金流还款能力>1,且房产评估价值≥(房产担保额度+本次贷款本息)。
(三)申请贷款时,企业及企业主家庭的净资产之和(企业净资产=申请贷款前企业资产-企业负债;
企业主家庭净资产=申请贷款前企业主家庭资产-企业主家庭负债,下同)不得低于贷款本息的3倍。
企业主家庭资产系指企业申请贷款时,企业主及其配偶的各项资产。
企业及企业主家庭各项资产价值具体认定标准请见附件1。
企业主家庭负债系指企业主及配偶申贷前的负债余额(含民间借贷)总和。
负债的计算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布的信用报告信息为主,其它信用系统和实际情况调查核实为辅。
第七条
贷款用途
小微企业“信用贷”信贷资金仅可用于企业短期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它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投资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信用贷”根据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小微企业评级办法相关规定,参考企业订单、现金流、营运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贷款前12个月销售收入的20%。
贷款额度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九条
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信用贷”贷款期限一般为6-9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小微企业“信用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企业及企业主信用状况及对本行综合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6个月(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二)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的,须采用按月结息,分次还款方式。
还款次数及还款金额根据企业资金回笼、现金流情况合理设置。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授信申请资料
申请小微企业“信用贷”的企业,除提供《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要求资料和信息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经开户银行签章确认的近12个月银行结算账户流水,主要包括企业主及配偶、财务负责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流水和企业在我行及他行开立的基本户、一般户的账户流水等。
(二)借款用途证明材料(订单、合同等)。
(三)企业主资料:
1.户籍或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
2.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未婚的提供近3个月内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3.企业主及其配偶资产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人应按照本行小微企业贷前调查指引及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
通过交叉检验技术核实所收集的有关企业及其企业主家庭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强化企业现金流的测算和分析,关注企业第一还款来源,有效地把控信贷风险。
(一)客户资料初审
1.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身份证明资料等。
2.调阅客户基本资料,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湖南信用网”核实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实名制共享平台”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通过登记机关官方网站查询税务登记证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通过个人身份信息查询系统验证身份证的真伪;
通过企业主的出生日期,核实其经营履历、学历是否合符逻辑;
通过营业执照及注册登记信息,了解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变动情况,如经营范围经常变动,应在之后调查环节中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销售经营、现金流是否稳定等情况。
3.了解企业股权结构,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经营履历、资金积累状况、家庭婚姻状况等。
(二)人品调查
1.企业主基本素质,主要包括年龄、文化程度、从业经验、行业经验、性格特征、风险偏好、经营风格和敬业精神等。
2.企业主家庭婚姻状况,主要包括婚姻状况和子女状况,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及日常家庭开支等情况。
3.企业主社交背景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人际关系、社交背景等。
4.企业主有无不良嗜好及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
5.企业主生产经营管理能力,除关注其个人能力外,还应关注企业高层组织稳定性和内部管理现状。
(三)产品调查
1.产品所处行业的宏观环境,重点关注行业的经济政策、法律政策、环保政策等。
2.产品的科技含量、质量稳定性、品牌地位、毛利润、销售规模及渠道、市场客户群体等,应重点分析和判断产品有无市场竞争力及市场客户群体的稳定性,有无高附加值及毛利润,转嫁成本能力的强弱等。
3.采购、生产、销售、回款等环节是否顺畅,分析和判断企业经营是否稳定,是否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四)资产调查
资产调查即估算企业及其企业主家庭的净资产状况。
对企业及其企业主家庭的房地产、汽车、土地、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存单、理财产品、股票等金融资产,银行借款、民间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三表”查询
“三表”查询即根据申请人经营特点,查找能够客观、侧面、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主要包括水表、电表和工资表、税表等。
涉及外贸型企业的,须查海关报表。
贷前调查人员应对企业提交的近期相关数据与同期数据进行分析和对比,并着重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交叉检验,核查企业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企业现金流情况
强化企业现金流的测算和分析,关注企业第一还款来源。
通过银行流水、增值税发票、纳税记录、订单、资产积累情况及从上下游企业、同业、社区、商会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交叉检验,分析企业现金流的真实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通过企业同期历史数据及近期情况判断其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奖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税款、支付利息等支出的合理性。
对具有以下特征的小微企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主及其配偶为本行VIP客户或他行高端理财客户的,应分析企业主及其配偶的金融资产(包括本外币存款、基金、国债、账户金及银行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和证券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下同)的结构稳定性。
2.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以企业提供的订单为分析重点,通过电话或其它渠道向核心企业进行核实。
3.专业市场中的企业,查看上年同期银行结算记录、销售合同、进出/库单等,判断其现金销售收入的合理性、可靠性。
在电子商务网站、商场、市场等集合交易平台运营的,可通过交易平台获取交易信息。
4.工业园区中的企业,重点通过纳税记录进行佐证。
5.在本行仅有结算的企业,了解其在本行及他行的资金结算情况,判断其现金销售收入水平和稳定性。
(七)借款用途
根据对企业上下游交易情况、借款用途证明材料(订单、合同、发票等)、经营计划、资金缺口等的调查,判断其借款用途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
贷款经办行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评级办法》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申报
贷前调查人根据核实、分析调查结果,除按照《X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外,还应填写《企业近12个月现金流量表》(附件2),并按小微授信业务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人按照《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专业判断,并以书面形式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人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总、分行放款中心按照《XX银行放款工作管理办法》、最终审批意见及放款条件进行放款审查,对贷款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经办机构除按照《XX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进行贷后管理外,还应按月监测以下事项:
(一)企业主或其配偶为本行VIP客户的,除应关注本条第二项所列内容外,还应重点监测金融资产值变化情况。
(二)企业主及其配偶为非本行VIP客户的,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1.企业主及配偶信用卡消费及还款情况;
2.销售收入归行情况;
3.信贷资金用途与效益;
4.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的征信记录。
(三)监测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承诺的相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行其它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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