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廉考试判断题错误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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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
5.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上级)
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人)
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需要)
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
(相应的改变)
11.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13.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以上的多数决定。
(三分之二)
1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市级或市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县级)
错参考答案: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依规依纪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
(监督)
2、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根本的滑坡。
(危险)
3、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基本保证。
(根本)
4、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矢志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领导)
8、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客观实在,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实事求是)
9、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
(奢靡之风)
10、人民代表大会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民主集中制)
11、党内选举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
12、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
13、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可靠保证。
(组织)
14、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默许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宽容)
15、坚持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制度。
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
新《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仅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党组织和党员)
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生不得重新入党。
(五年内)
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不能终止其代表资格。
(应当)
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
8、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
(从重)
11、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一般规定。
(特别)
12、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分别给予处分。
(加上及其所起作用)
13、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报上级批准后予以恢复。
(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1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保留党籍。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8、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开除党籍。
(除名)
19、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次要)
2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开除党籍处分)
26、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汇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开除党籍)
39、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0、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中央政治局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党中央)
3、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提醒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诫勉谈话)
4、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在党内一定范围)
9、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半年)
10、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不需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
(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
14、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要秘密存放,不宜公开。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5、约谈被反映人,不能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
(可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3.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但可参与查办案件。
(不查办案件)
5.巡视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6.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也可以直接)
7.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其上一级党委确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10.根据工作需要,巡视组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党委会议、工作会议。
(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党的问责工作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党组织)
3、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通报。
(改组)
7、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9、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出。
(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10、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组织部门)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认定为违纪。
(不影响认定违纪)
8.《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纪行为。
(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和国家标志四部分。
(1总纲、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全部职权。
(部分)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不得担任)
21.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25.任何公民,非经国家监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2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共同的上级)
8.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
9.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上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
11.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共同完成。
(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18.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9.甲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去现金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刘某不构成受贿罪。
24.丙送给某银行行长李某现金5万元,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
李某收了钱,点了点头。
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行长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
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26.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
(专责)
29.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一个月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三日内)
30.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10、厅局级副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
11、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视情况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3、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1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
(不得辞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两种不同处分,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
5、行政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7、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给予处分。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1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15、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但不影响职务晋升。
16、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处分。
(以内)
18、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对其进行初步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及时补充,因此,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适用。
(已废止)
20、受到开除之外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内表现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22、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给予处分。
2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2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批准后立案。
(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等次。
(记过)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同级)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条规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
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省委、省政府)
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所有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1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要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
1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1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1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所有信息都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
23.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造成浪费的,一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2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但已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视情要求停建或没收。
(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2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全部没收、拍卖。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3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4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3)
3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可以适当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
(严禁承担)
3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应当选乘飞机。
(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8.《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在得到上级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可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严禁将)
40.要厉行勤俭节约,个人不得公开出版着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除中央统一安排外)
47.《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不用回避。
(应当向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
4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凡不按期交出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
5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5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同时使用。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6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都要进行调查核实。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6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组织(人事)部门)
6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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