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植保植检工作站职权职责清理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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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
2007年11月8日
农业部令2007第6号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项)
第一项: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第1-1项:
调运检疫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六条第一款“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职数:
11
分管领导姓名:
谢昌华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
韦加贵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
向社会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
植保植检站承办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提出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审查意见。
3.决定性阶段责任:
植保植检站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后,做出批示,退承办人员。
4.送达阶段责任:
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受理人员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1-2项:
产地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1分管领导姓名:
谢昌华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行政处罚(共8项)
第一项: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
(一)、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1执法责任:
1、立案责任: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对整个过程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称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
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
调查终结,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的得、罚款
1、《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
(一)、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本条第一款
(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同上
第三项: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有本条第一款
(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四项: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没收违法的得
《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第五项: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第六项:
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第七项: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有前款第
(一)、
(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的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执法岗位职数:
执法责任:
第八项: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封存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2.行政强制执行(共1项)
封存、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依法处理封存的财物
1、催告阶段责任: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
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送达阶段责任:
通过直接关过的该方式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3、陈述申辩阶段: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的陈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法;
5.解除阶段责任: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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