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基础与实务(第2版)教学课件作者杨泳波第5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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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目录CONTENTS,电子商务法的概述,A,电子商务的常见法律问题,B,01电子商务法的概述,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那么何为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收发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商业性,技术性,开放和兼容性,国际性,特征,01,02,03,04,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规范主要属于行为法。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开放性:
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
兼容性:
多种技术手段/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电商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商规则应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交易主体指电商交易活动中的买方和卖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
又可以分为商事组织和个人。
服务主体指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有效的进行网络接入、信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
主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
监管主体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运行义务的主体。
其中政府是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的有力保障。
电子商务法涉及的主体,政府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是政策、法规的缔造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
政府,消费者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而作为生产力中象最。
为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消费者,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同时还是结者果,的承担者。
企业,电子商务法涉及的主体,2013年12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
2016年12月19日,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电子商务法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02电子商务的常见法律问题,01,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
因此,在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02,签订过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到达生效”承诺就是表示接受对方的合同条件,合同法规定承诺也是“到达生效”,格式合同问题“格式条款”对于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有很大作用,往往是由单方制定,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双方的意志,极易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和对电子交易的声誉的损害。
03,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问,商题标与域名的保护,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恶意抢注域名域名注册在先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保护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知识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1.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见形式混淆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
虚假宣传,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诋毁,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用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不正当的技术手段抑制用户使用对方软件。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和其他网站签订排他性协议,约定不得在其网站置放任何竞争者的网络广告,或者向用户发送竞争者的促销电子邮件,否则即为违约等。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2.网店刷信誉涉嫌不正当竞争商家找所谓的消费者进行“刷单”,卖家买快递单号,其收件人和寄件人与实际的买家、卖家不一致。
快递公司发空包,但快递公司并未完成配送,而帮助商家完成平台上的物流信息。
刷单违反了卖家加入网购平台应准守的规则,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经营手段。
很多网店卖家通过刷客轻松提升信誉度,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卖家的消费陷阱,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涉嫌消费欺诈。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1.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消费者安全权存在较大风险。
我国网上支付安全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消费者网上账号、密码、身份信息容易泄露,以及病毒攻击和钓鱼网站的潜在风险都是防不胜防的。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由于缺乏监管,用户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负责任的商家出售交换,使网络消费者面临人身财产方面的潜在风险。
格式条款泛滥消费者受到隐性侵害。
网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不是起到减免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作用。
在线交易中虚假广告等欺诈问题。
商品信息都是经营者单方面发布的,缺乏有效监督,真实性、公正性都有待考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2.新消法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按照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一些特殊情况除外。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是我国第一次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纳入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也是新消法最大的一个亮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3.新消法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4.新消法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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