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锅炉检验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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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检准备工作
3.1受检单位必须取得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或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
3.2监检工作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
3.3应与受检单位签订监检合同。
3.4监检员必须由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监检单位中持有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锅炉检验师证书的人员担任。
3.5监检组应携带相关标准、工具,必要时依据受检单位产品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监检工艺。
3.6受检单位应提供《监检规则》中规定的文件、办公场所、联络人员。
4、方法和程序
4.1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必须按《监检规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开展监检工作,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该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4.2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4.3受检单位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人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受检单位对提供的记录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向监检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负责人员的任命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锅炉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一览表;
(5)锅炉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锅炉产品的生产计划和报检单;
以上文件资料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监检人员。
4.4对实施监检的锅炉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4.5锅炉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对A类项目,监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对B类项目,监检人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以在受检单位自检后,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检人员在监检过程中对质量体系运转中发现的不正常情况在监检日记中记录下来;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4.6监检按流程方框图顺序进行(见图1)。
图1监检流程图
5监检项目和方法
5.1图样资料审查
(1)锅炉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在主要承压部件设计图(对散装锅炉,除总图或本体图外,还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上加盖鉴定专用章,方可用于制造;
(2)锅炉的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探测的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
5.2锅筒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质传递卡和材料方面的有关记录进行审查(含焊材和外协件);
(3)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审查;
(4)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5)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开孔表面质量)检查;
(6)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
(7)集中下降管座及其他各类管座检查;
(8)焊工钢印检查;
(9)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最大最小内径差、棱角度、错边量、不直度、纵横向孔距、人孔补强圈、焊缝、筒体总长、内径、接管伸出长度高度等);
(10)筒体及封头、人孔补强圈厚度测量(必要时进行);
(11)焊接试板、试件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12)焊接试板试件性能试验报告确认;
(13)光谱分析报告审查确认;
(14)无损探伤报告审查、射线底片审查,底片审查数量应≥30%,但焊缝交叉部位、T型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部位底片应做100%审查;
(15)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卡和焊材领用汇总表最终核查;
(16)热处理工艺及热处理记录、报告审核;
(17)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量程、精度、有效期等)
(18)管座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5.3集箱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
(2)材料传递卡和材料有关记录进行核查;
(5)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开孔表面质量)检查和几何尺寸检查;
(6)壁厚、外径测量(必要时进行)以及管孔开孔尺寸、焊接短接管管座的几何尺寸、表面质量检查;
(7)焊工钢印检查;
(8)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的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9)焊接试件数量、制造方法及焊接试件性能报告的确认;
(10)无损探伤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检查,底片审查数量应≥30%,但可疑部位及返修部位底片应做100%审查;
(11)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卡和焊材领用汇总表最终核查确认;
(12)热处理工艺、报告审核;
(13)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量程、精度、有效期等);
(14)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含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
5.4管子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
(2)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审查;
(3)材料传递卡和和材料有关记录进行核查;
(5)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
(6)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不圆度等);
(7)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部件的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8)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9)无损探伤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审查比例不少于30%;
(10)管子通球检查;
(11)焊接试件性能试验报告确认;
(12)热处理工艺记录、报告审核;
(13)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卡和焊材领用汇总表最终核查确认;
(14)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量程、精度、有效期等)。
5.5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有关方面的要求。
5.6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监检人员必须在产品出厂前按下述要求审查受检单位提交的产品出厂资料:
产品资料应该与实物相一致,内容完整并且满足《蒸规》第8条要求,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监检人员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副本上盖“监检确认”章,填写《监检项目表》。
6、结果的处理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同时按规定报告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对受检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人员应制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7、记录和报告
7.1认真做好监检记录:
(1)监检人员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
(2)涉及产品安全质量项目进行监督检验的工作内容;
(3)监检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和处理方法;
(4)监察和检验机构对监检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的检查。
7.2锅炉产品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人员应当依据该台产品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下称《监检项目表》)及时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7.3锅炉产品监检项目和产品铭牌内容检查结束后,监检人员应现场逐台在锅炉产品铭牌规定位置打上CS监检钢印。
7.4监检项目表的填写要求:
7.4.1资料审查
监检人员在产品投料前,应当按下述要求审查受检单位提交的锅炉产品设计图样资料:
(1)产品设计文件必须有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鉴定机构鉴定,主要承压部件设计图(对整装锅炉为锅炉本体图,对散装锅炉,除总图或本体图外,还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上应加盖鉴定专用章,并具有相关审批证明文件。
设计(含材料)更改应符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中第十八条规定。
设计图样上选用的制造和检验标准应该为现行的标准规范,同时审查制造单位与监检产品有关的通用制造工艺、专用制造工艺及相关的检验工艺文件。
设计图样上选用的无损检测标准应该为现行标准,同时审查受检单位的无损检测工艺指导书。
(2)经审查上述内容符合要求后,监检人员应该分别在设计总图的标题栏上方和设计更改审批证明、有关工艺文件的首页盖上“监检确认”章,填写《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和《监检项目表》第1项。
(3)受检单位若继续按已监检确认的设计图样生产锅炉产品时,如设计图样所引用的有关法规、标准没有发生变动,只需向监检人员报送生产计划时说明,监检人员核查《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确认该产品设计图样已经监检确认过,可不再进行此项审查,直接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项,监检日期填原审查日期。
监检人员应在产品投料前,审查受压元件用材料与设计图样是否一致,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3、4项。
7.4.2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检查
7.4.2.1监检人员必须在受检单位材料复验合格后,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
材料质量证明书应为原件或加盖经销单位公章(红章)的复印件,并能确保其追溯性;
复验报告中的复验项目应符合JB/T3375《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中的规定,复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确认受检材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手续完备后,在复验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在锅炉水压试验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焊接材料均按上述要求进行控制,在工厂提供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汇总表”上盖“监检确认”标记,工作见证为“材料汇总表”,同时填写<
<
监检项目表>
>
第5项,确认日期为“材料汇总表”确认日期。
7.4.2.2主要受压元件用材料传递卡及其标记移植检查
(1)对材料传递卡进行跟踪核查,与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入库单进行核对,现场核对材料标记移植和材料检验员的确认标记,审查无误后,在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卡和焊材领用汇总表盖上“监检确认”标记,填写《监检项目表》第6项。
(2)监检人员应对材料代用单进行审查,材料代用应符合《蒸规》第24、25条要求,代用手续齐全有效,并在材料代用单上盖上“监检确认”标记,填写《监检项目》表第7项。
(3)锅筒、集箱、管子部件等使用的合金钢,受检单位应及时全部进行光谱复查并出具报告,监检人员检查光谱检验报告,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光谱抽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在光谱检验报告上盖“监检确认”标记,填写《监检项目表》第8、9项。
7.4.3.焊接质量检查
7.4.3.1监检人员应在受压元件施焊前,审查受检单位的有关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必要时查看评定试样)和焊接工艺卡,确认焊接工艺评定能满足生产需要,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均经评定合格,在受检单位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或汇总表上盖“监检确认”标记,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0项。
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向受检单位提出,并在《监检项目表》记事栏内记载,待受检单位处理合格后重新检查、确认。
7.4.3.2监检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对焊接试件进行检查
(1)监检人员一般应在试件分割前检查试件,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1项。
(2)锅筒、集箱、管道、受热面管子的焊接接头应检查试件的数量、试验项目、加工精度、试验方法,其结果应符合《蒸规》第93~110条及附录Ⅱ的有关要求;
试件与被检查的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的材料牌号、焊接工艺应一致。
(3)监检人员应审查试件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审查合格后在力学性能试验报告上盖上“监检确认”标记,同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2项。
(4)试验报告审查及返回的期限应以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可能进行的返修为准,最迟应在水压试验前完成。
7.4.3.3施焊焊工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具有相应的合格项目并在有效期内,焊工钢印的位置应符合JB4308《锅炉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规定》和受检单位的规定,受热面管子上的焊缝应作标识或记录;
受检单位检验人员检查合格后应用白色漆圈出焊工钢印检查标记;
监检人员应现场抽查施焊焊工的资格、焊工钢印及焊接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3项。
7.4.3.4焊缝返修的检查
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如超过两次,返修方案应由受检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焊缝返修应符合《蒸规》第112条规定,返修工艺应经评定合格。
监检人员应审查返修方案的审批手续,检查返修工艺记录、检验记录(包括复照底片)及扩大比例的探伤记录,符合要求时应在焊缝返修单或检验记录卡上盖上“监检确认”标记,同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4项。
7.4.4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
外观几何尺寸检查的项目包括: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母材表面质量、焊缝棱角度、焊缝对接错边量、锅筒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焊缝布置、坡口、封头形状偏差、开口尺寸及质量、管子成型质量等。
受检单位应在有利于产品返修前通知监检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监检人员应到制造现场进行检查,外观检查应符合《蒸规》第79条规定,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对确认合格者,应在相应的“工艺过程卡”或在检验记录卡上盖“监检确认”标记,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的相关项目;
对不合格的项目,监检人员可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意见书,要求受检单位进行处理,并在《监检项目表》记事栏内进行记录,受检单位处理合格后,监检人员应重新进行确认,并在记事栏内记载项目的处理结果。
7.4.5无损探伤检查
(1)从事锅炉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合格项目并在有效期内;
(2)监检人员应经常抽查(每月至少两次)受检单位探伤工艺执行情况和无损探伤报告,抽查情况应在监检日记上记载;
(3)锅筒、集箱、受热面管子的无损探伤比例和要求应符合设计图样和《蒸规》第五章(四)中的要求,探伤结果发出日期应符合生产工序的要求;
(4)监检人员应及时对超声波探伤报告和表面探伤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同时还不定期对探伤操作进行现场检查。
(5)监检人员审查每台产品中不少于30%的射线探伤底片,抽查的底片应有代表性(T型接头底片,超标缺陷片,返修片及可疑部位必须复查),审查合格后,监检人员应在探伤报告和底片评片记录上盖“监检确认”章,同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46、47、48项,审片结果必须在便于焊缝返修前通知受检单位,并填写《射线探伤底片抽查记录》。
7.4.6热处理检查
(1)监检人员应在生产过程中抽查热处理工艺的执行情况;
(2)按制造工艺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工件必须进行热处理,试件应与工件同时热处理;
(3)热处理应符合受检单位热处理工艺规程和产品设计要求,其升温速度、加热温度、保温时间、降温速度应符合工艺评定要求;
(4)进行热处理的受压元件热处理结束后,监检人员应审查热处理报告,审查合格后在热处理报告上盖上“监检确认”标记,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49项。
7.4.7水压试验检查
(1)受检单位应提前1~2天将锅炉水压试验时间通知监检人员或监检单位;
(2)监检人员应在水压试验前到现场,确认产品制造已按规定的工序完成并已检验合格,各项安全措施等符合要求,具备水压试验条件方可同意进行水压试验;
(3)监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水压试验过程(集箱、受热面管子的水压试验在生产线上抽查),压力表、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升降压速度、保压时间等应符合《蒸规》中207、208条及设计图样的要求,合格标准按《蒸规》第209条执行;
(4)检查合格后,在受检单位水压报告上盖上“监检确认”标记,填写《监检项目表》第50项。
7.4.8安全附件检查
(1)监检人员应检查受检产品的安全附件配套情况。
安全附件的数量、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并满足《蒸规》第七章要求;
安全附件变更时,受检单位应出具变更通知单并经监检人员审查确认,确认合格后加盖“监检确认”标志;
(2)安全附件应有质量证明,其制造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受检单位应按规定手续进行检查验收;
(3)监检人员检查合格后,填写《监检项目表》第51项。
7.4.9出厂资料的检查
监检人员在产品出厂前(或者成品入库前)应按下述要求审查受检单位的产品出厂资料:
(1)产品出厂资料应与实物相一致并符合《蒸规》第8条的要求;
(2)所有资料应完整、清晰;
(3)审查合格后,监检人员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副本上盖上“监检确认”标记,同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52项。
8、资料归档
(1)SDTJ/JLJ-GLTY-0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SDTJ/JLJ-GL-001-01电站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3)SDTJ/JLJ-GLTY-0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
(4)SDTJ/JLJ-GLTY-0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5)SDTJ/JLJ-GLTY-05锅炉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
(6)SDTJ/JLJ-GLTY-06锅炉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
(7)SDTJ/JLJ-GLTY-04射线探伤底片抽查记录
(8)其它来往文件、信函等资料
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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