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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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一)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环境保护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办、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工能委、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文广局、卫生局、气象局、电信局、遵义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红花岗区政府、汇川区政府、遵义县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协调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气重污染、严重污染事件进行统一协调处置;
对涉及跨县或超出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大气重污染事件进行协调处置。
2.根据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指导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
4.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厅、驻遵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其他市(州)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情况,研判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向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执行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6.修订完善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7.完成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三区一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大气重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
负责落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示,负责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城区Ⅰ、Ⅱ级大气重污染事件、跨县级大气重污染事件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
对大气重污染事件进行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环境污染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大气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会同市环保局协调、组织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工能委:
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管理、储备应急物资,并指导、督促、协调工业企业应急管理单位积极参与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
负责指挥、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负责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的立案、侦查;
参与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市城管局:
负责因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大气重污染损害的人员;
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大气重污染卫生防护指导和其他疾病诊疗;
向受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市交通局:
负责因道路交通导致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处置、控制、调查与处理,建立道路交通扬尘整治措施。
负责协调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等。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预防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气象资料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市电信局:
组织、协调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
市文广局:
负责大气重污染相关专业知识和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安定民心的说服、动员、宣传工作。
遵义军分区:
负责组织指挥驻遵部队参与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必要时提供专用通信保障。
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驻遵武警部队参与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市消防支队:
负责参与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隐患的清除、洗消;
参与大气重污染应急监测和医学救援行动工作。
红花岗区政府、汇川区政府、遵义县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各项措施;
组织、领导本辖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中心城区发生的大气重污染、严重污染事件进行统一协调处置。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辐射污染控制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
1.市人民政府聘请市内有关科研机构、行政、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组由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专家组参与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三区一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市环保局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动态信息监控。
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中心城区工业污染源排污信息,分析燃煤污染、机动车尾气及建筑施工扬尘等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防范大气污染应对措施。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业企业的监管,预防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工业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中心城区工业污染源监管信息系统;
严格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工业污染源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
(2)规范工业污染源监管、监测。
及时按规定监察、监测工业污染源排污状况,对工业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性排放;
(3)配合相关部门对燃煤污染、机动车尾气及建筑施工扬尘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
配合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建立同省和各县(市、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3.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负责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制定突发污染物事故性排放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时,发布橙色(二级)预警信息;
发生中心城区大气严重污染事件时,发布红色(一级)预警信息。
橙色预警信息由三区一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大气重污染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大气重污染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采取停运、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大气重污染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关的大气重污染应急义务。
(四)预警支持系统
1.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
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负责建立遵义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系统,并与省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2.大气重污染应急资料库。
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负责建立市大气重污染数据库系统,并与省大气重污染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3.大气重污染应急平台系统。
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统一规划,建立遵义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平台系统,并实现与省环保厅大气重污染应急平台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大气重污染情况。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突发大气重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大气重污染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
3.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大气重污染事件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县(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发生大气重污染、严重污染事件后,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大气重污染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发生大气重污染事件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大气重污染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大气重污染事件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人民政府或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大气重污染事件时,事发地的政府(管委会)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大气严重污染事件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现场监测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3)加强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时,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除采取“
(二)处置措施”中“2”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所属环境应急监测分队对事发地开展大气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以及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2)迅速派出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
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及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发生大气严重污染事件时,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除采取“
(二)处置措施”中“3”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成立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人员成立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开通与突发大气严重污染事件所在事发地的县(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处置突发大气严重污染事件的应对措施,包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或省环保厅增援,并积极配合上级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大气重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大气重污染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相关政府(管委会)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大气严重污染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报请省环保厅对大气严重污染事件组织调查;
市环保局应当对大气重污染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县(区)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
(二)善后处置
大气重污染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大气改善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大气重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大气重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大气重污染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三区一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本地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三区一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三区一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遵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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