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9H1027经济法基础教案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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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类型
1、普通教育必修课();
2、学科基础必修课(√);
3、专业方向课();
4、学科基础选修课();
5、素质教育选修课();
6、专业选修课()。
学时分配
总学时
课堂讲授
实践(验)
课外
授课起止周
56
授课总次数
28
授课班级
财管1901-1906、资评、中西、中德19011901
班级人数
教材名称
《经济法基础》
作者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出版时间
2020年
参考书目
《基础法基础》的配套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次数
授课的基本内容摘要
课堂
学时
1
总论
2
3
会计法律制度
4
5
6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7
8
9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10
11
12
13
14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5
16
17
18
19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20
21
22
23
24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5
26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7
合计
考核要求
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
课程表
星期
时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上
午
下
晚
《经济法基础》课程教案总体说明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基础》是财务管理专业的一门主干专业课程。
其任务是使学生获取与经济相关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掌握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
正确地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处理一般的经济纠纷;
为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奠定基础。
《经济法基础》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会计资格的考试科目之一。
该考试要求《初级会计实务》与《经济法基础》科目同时通过方可取得初级会计资格。
二、课程教学目标和培养标准
1、知识目标:
掌握劳动法、明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税种及其征收管理制度。
2、能力目标:
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计算。
3、素质目标:
在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运用各税种进行计算。
三、课程重、难点分析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和终止
支付结算的工具和原则,票据的相关行为和追索
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和减免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减免
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涉及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四、课程教学方法
本课程以本门课程以讲授法为主,辅以案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
通过听课、看书、做题等主要措施,利用思维导向图,让学生学习知识的串连与理解,要求学生做好学习计划。
五、学情分析
本门课程的授课对象是2019级本科财务管理和资产评估的学生,这部分学生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较强,基础知识比较扎实,学习习惯较好,而且由于学生在之前对于本门课程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在学习是难度就会减少,有利于大家积极参与到学习中来。
六、学生学习方法
观察法、讨论法、对比法、记忆法、练习法。
七、课程考核指标及考核比例
平时成绩50%,期末成绩50%
八、教材与参考资料
教案
时间安排
第周,第次课,总第1次课
章节
名称
第一章总论
1.1法律基础
1.2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熟悉法和法律的概念,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要素、熟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与难点:
教学方法
分析
采用理论教学方式、案例分析法、对比法、习题练习法。
教学基本内容与过程设计(含时间分配)
提出新学期要求和考核标准,并向学生说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大体内容和学习方法(5分钟)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5分钟)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5分钟)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5分钟)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0分钟)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5分钟)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分钟)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20分钟)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六、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本次课小结(5分钟)
习题/参考资料
复习和理解法的本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学
反思
第周,第次课,总第2次课
1.3法律责任
回顾复习上节课内容(5分钟)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5分钟)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5分钟)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5分钟)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5分钟)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5分钟)
(五)仲裁协议(5分钟)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六)仲裁裁决(10分钟)
1、仲裁员有下列4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3、仲裁不公开进行。
4、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分钟)
(二)审判制度(5分钟)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15分钟)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15分钟)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复习和理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解决途径?
第周,第次课,总第3次课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责和范围、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5分钟)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10分钟)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规定。
2.《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5分钟)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会计法》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示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提示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会计核算的概念(5分钟)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五、会计核算基本要求(20分钟)
1.依法建账(熟悉)
(1)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熟悉,核心词:
真实性、客观性)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掌握性熟悉)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熟悉,核心词:
一致性、可比性、不得随意变更)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熟悉,核心关键词:
中文、同时)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六、会计核算的内容(掌握性熟悉)(20分钟)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本次课小结(5分钟)
复习和理解会计核算的内容
第周,第次课,总第4次课
会计档案的归档、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5分钟)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20分钟)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熟悉)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10分钟)
1.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会计档案的利用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10分钟)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
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10分钟)
1.会计档案的鉴定
2.会计档案的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会计监督的概念(5分钟)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经济活动的本身进行检查监督,借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的方向、目标、计划,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
(了解)
七、会计监督的分类(5分钟)
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八、单位内部会计监督(5分钟)
九、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十、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5分钟)
复习和理解会计档案的归档、档案的保管期限的情况。
第周,第次课,总第5次课
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机构(5分钟)
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5分钟)
三、会计岗位设置(20分钟)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5.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四、会计人员(20分钟)
(一)概念和范围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1.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三)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六)总会计师1
五、会计工作交接(5分钟)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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