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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新办):
受理(即办)—审查、决定(2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延续):
受理(即办)—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一、新办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
其中,风景区项目取得风景区管理部门选址批复意见;
3.市政线性类工程完成初步方案设计,并与涉及的环保、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海洋等主管部门进行了协调对接;
市政道路、交通枢纽场站、公交首末站等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先行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二、变更
1、对变更内容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备案文件或风景区内项目的,应先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变更建设单位:
取得发改部门批复或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批文。
三、延续
因法定理由未能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新办):
1.申请表1份。
2.拟选址位置图。
(注:
改建、恢复性建设工程还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建筑现状实测资料及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各1份。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一)许可内容变更
2.拟变更位置图。
(注:
改建、恢复性建设工程还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复印件、建筑现状实测资料原件及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原件各1份。
)
(二)建设单位变更
2.因项目转让更名的提供土地使用权更名证明材料1份。
因司法处置更名的提供司法文书1份。
建设单位更改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更改名称文件或土地使用权更名的证明材料1份。
(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延续):
1.申请表1份
实施标准和范围
全市
是否收费
依据及标准
否
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平度市北京路379-2号A区二楼,
监督投诉途径
平度市自然资源局电话:
0532—
电子邮箱:
信箱:
平度市北京路379-8号
邮编:
26670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
(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办):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0.5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0.5个工作日)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续):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决定(0.5个工作日)
四、临时用地(新办):
审查(0.5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受理(0.5个工作日)
五、临时用地(延续):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决定(0.5个工作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办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
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1.内容变更:
已完成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变更手续,其中市政线性工程已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2.变更建设单位:
出让土地的,取得土地部门更名文件,划拨用地的需取得更名后的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续
1.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
2.法定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变化。
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办
1.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
2.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五、《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续
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延期,并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
2.发改等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竞得中标通知书(招拍挂土地)或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
(一)许可内容变更:
2.拟申请变更的定界地形图2份。
(二)建设单位变更:
(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续):
申请表1份。
2.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意见1份。
3.建设用地范围实测定界地形图2份(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及电子文件1份。
五、临时用地(延续):
申请表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3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通过,2017年10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
(2)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
(3)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5.《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建筑类):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市政交通类):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城市雕塑):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筑新办):
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大型户外广告新办):
受理(即办)—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九、建设单位变更(一书两证):
受理(即办)—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十、延续(一书两证)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其中建设单位变更(一书两证)、延续(一书两证):
1个工作日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完成专家论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建筑、市政交通类)
(一)非图证分离审批模式
1.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2.依据规划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3.已按规划条件要求落实相关部门意见。
(二)实行图证分离模式
1.完成规划许可主要内容批前公示;
2.取得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许可的还需提交告知承诺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城市雕塑类):
1.
取得设置城市雕塑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符合规划条件的设计方案,按程序完成批前公示。
四、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筑新办)
1.取得临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完成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建设临时工棚的,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项目用地内建设的临时工棚按备案制规定办理。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1.完成设计方案变更。
2.规划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按程序完成设计方案变更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3.涉及相关部门审查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先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
取得土地部门名称变更证明或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批文,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批准。
六、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1.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确认建筑满足变更后的使用要求;
2.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3.论证意见和依据。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
1.延期申请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2.临时建筑第一次申请延期。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2.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2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市政道路、桥梁同步报审管线综合的需提供管线综合图纸3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办建筑类):
2.土地证明文件及附图各1份。
(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3.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套(图证分离的可后置提报)。
(注:
1.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需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图各1份。
2.改建、恢复性建设工程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现状建筑原审批图纸各1份,其中恢复性建设工程还需房产注销证明文件1份。
3.对于单独报审室外环境、外装饰的提交1、3规定的材料。
2.发改部门支持性文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3.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工程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无需提交)1份及定界地形图1份。
4.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含效果图)1份。
2.平面配置图(1∶500或1∶200)1份、雕塑效果图(含环境、A4以上)、雕塑创意及制作材料说明各2套
。
2.临时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1份及定界地形图1份(系统无法自动获取的,需申请者提供)
3.设计图纸原件3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含效果图)1份。
注:
项目用地内的临时工棚实行备案制的填写备案申请表,无需提报其他材料。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
2.变更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
3.拟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含效果图)1份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2.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1份。
3.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意见1份。
4.现状建筑实测图纸原件1套;
载明申请变更使用用途的图纸原件2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5.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满足变更后使用要求的文件1份。
八、建设单位变更:
九、延续: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4
1、《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3、《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7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
“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2017年12月22日平度市规划局下发)第四项:
“村庄规划的实施:
在村庄建设用地上进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新型农村社区、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一、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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