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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水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履行全面管理职责。
车间班组长负责组织当班期间的各项生产工作,水厂相关岗位要服从值班班长的统一调度。
第五条水厂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不得容留闲杂人员进入水厂。
第六条水厂实行轮班岗位的,接班人要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值班的准备工作;
交接班时,双方共同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清查交接班室内财物;
记录交接班情况,并双方签名;
如果接班人员未能准时到岗,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
接班人醉酒或身体明显有病不适,交班人应拒绝交班;
凡领导指令事项、其它工序要求事项以及供电部门要求事项,需要接班人员知道的,交班人应口头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在交班记录中写明。
第七条水厂水处理车间、二泵站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水处理操作规程》、《泵站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条净水工应穿工作服,佩戴健康证上岗。
身体状况必须符合要求,无传染病,定期检查身体,如发现身体状况不合格的一律严禁上岗;
水厂值班班长、净水工、水源值班员、二泵值班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与职业道德,坚持“四勤”:
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换工作服。
禁止披发、穿裙子、拖鞋、短裤、背心上岗。
第九条水厂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依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水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门主管责令改正:
1、上班期间聊天串岗的;
2、上班玩电脑游戏的;
3、上班期间打扑克的。
第十一条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处直接损失等额罚款(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金额三分之二,值班班长承担损失赔偿金额三分之一)、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待岗:
1、带无关人员进入水厂的;
2、水源地水源井、配电柜等运行异常,输电线路、电杆损坏,有建筑、施工侵占管线等现象值班员未发现或不及时汇报的;
3、带酒上岗的;
4、上班期间睡觉的;
5、脱岗或擅离职守的;
6、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十二条水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停薪待岗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偷盗水厂财物的;
2、故意损坏水厂设施的。
第十三条水厂厂长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员工常有第十条所列行为,或者本部门员工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确认其为不称职,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调整其岗位;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职务;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土库振祥自来水厂
篇二:
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旬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3个行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供水规模达到1000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1-2个行政村,一个自然村或一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经营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我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物价、国土资源、电力、公安和各镇(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在镇(中心)、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设立供水管理派出机构,完善抢险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协会。
(三)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
(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臵各类饮水突发事件。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镇(中心),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各镇(中心)是农村供水入户工程建设和单村、分散供水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配合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县水利局搞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计划落实。
县卫生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负责地氟病、苦咸水地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并指导水利部门搞好水质监测和消毒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县农林局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
县物价局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基金补助金的落实并监督使用。
县审计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村镇供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原则上作为农业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审批,优先安排。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落实耕地。
县电力局要搞好用电服务。
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行与农业灌溉同价优惠政策,结合新的农村电网改造,电力部门应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预留供电增容空间,架选输变电设施只收取成本费,免除增容费等其他收费。
农村供水工程保本微利,税务、工商等部门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规费。
县公安局要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建设工程施工、偷盗破坏供水及其配套设施的不法分子,维护正常的建设运营秩序。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等,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改部门以工代赈、农发部门扶贫开发、财政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必须符合农村供水规划,并报水利部门备案,坚持项目整合,集中连片,板块推进。
未经审查批准的供水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臵。
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农村供水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篇三: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供水厂管理制度)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
(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
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
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
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
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
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
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
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
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
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
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
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净化构筑物出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领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
水厂内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工办。
3.化验中心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总公办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设厅的要求每季度将公司出厂水和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情况按时报告省城镇供水协会公示于《四川日报》。
4.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按时将市防疫站每季度监测的管网水全分析结果报告公司办公室公告于《乐山日报》。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六条水厂的源水水质应符合gb5749-85中生活饮用水源水水质的规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水厂必须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按国家标准gb5749-85规定实施。
第八条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工办,由公司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第九条水厂对原水每日检测以下项目:
水温、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总碱度、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需氯量试验。
化验中心每月对原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
(以现有设备情况决定检测项目)。
第四章净化厂水质管理
第十条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化验中心负责对水厂净水剂质量的分析检验工作。
负责每月对出厂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按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化验中心每月对管网水抽检作一次全分析,对所有管网监测点作两次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的检测。
第十六条新敷设管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化验中心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条管网所要定期对管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排放,以保证管网水水质(排放时间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易老化并严重影响水质的城区供水管网,总工办要列出计划,在五年内完成更
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质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总工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质的各项方针、政策;
负责对水厂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水厂水质技术指导工作;
参与水厂技改和管网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总工办要协助、解决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水质问题。
对违反供水安全的水质事故,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水,事后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分析整理检验数据,正确评价水质,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化验中心的内部各项工作要达到国家计量局规定的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参考规范》的各项要求,以取得认证资格。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总工办化验中心或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质不合格者,作如下处罚:
1.当月水质一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50%,同时扣发水厂化验员40%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扣发厂长30%的绩效工资。
2.当月水质连续两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化验员扣发70%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50%的绩效工资。
3.当月水质连续三次不合格,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作待岗处理,同时扣发化验员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当月的绩效工资。
4.全年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质不合格,除按前三款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长10%-50%年终奖金。
第二十四条因水质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门罚款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玩忽职守,因水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按公司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外,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修订后重新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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