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住建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完整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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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Z住建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Z住建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内容......
Z住建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内容为建设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Z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学习培训采用通读原文与日常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不定期轮训相结合等方法。
第四条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并参加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五条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六条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end--
篇2:
Z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Z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记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记录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xx〕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Z区住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住建局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时的记录活动。
第三条住建局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下列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现场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活动;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执法的单位(人)名称(姓名)、执法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执法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执法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
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篇3:
Z住建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Z住建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接受Z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
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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