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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求:
周计划的项目内容要具体周全,要有操作性,是工程例会的主要评议内容,采用横道图的形式进行编排。
第四条:
根据现场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及地质因素,承建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变更要求和调整应及时向监理申报,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第五条:
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程序施工履行报验申请制度,检查程序,检验结果及时反馈,任何人不得无故拖延正常报验、检查验收工作。
第六条:
承建单位按时参加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有关现场会议,及时沟通工程进度情况,积极参与各工种协调管理,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第七条:
承建单位按时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施工计划工程量统计表,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八条:
做好工期进度管理的工作和业务记录,对影响进度的不利因素加强预控,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四章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监理单位要实施对工程施工全工程监督和监控管理。
承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对所有施工项目从施工准备,工程管理与控制,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并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和详细文件资料并备案。
承建单位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对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建筑材料机械配件的检验和试验的检查监督。
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试验、检验规程和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到“有证进场,进场报验,见证取样,复验合格然后使用”的原则。
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凡从事特种作业、工序检查和试验人员者必须经过资格认证,坚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书需造册报送监理部备案。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的质量检查,主要针对开工前、工序交、隐蔽工程、复停工前后、分项工程完工后及成品保护等方面的检查,承建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认可、认证签署有关检查的验收记录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承建单位要切实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向监理项目部报送成品保护措施,并配合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成品保护情况。
承建单位认真做好现场施工质量的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并接受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审核和检查,确保工程技术资料齐全、有效。
对于在现场发生的一般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若发现存在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或隐患,则必须及时地上报建设单位的技术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承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
在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涉及劳动密集、机械、高空作业、物资比较集中的危险场所,承建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向监理单位提供资料备案。
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
专业资质必须统一造册报监理单位备案。
承建单位负责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教育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工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承建单位在施工工程中要分别对潜在的危险性部位加设安全装置和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
“四口、五临边”、机具、暂设电器部位等),并设置醒目的警示牌。
承建单位不得随意私接乱拉用电、用水管线,严禁高空抛物,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承建单位要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要求记录具体而鲜明。
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文明施工管理活动记录,文明施工管理岗位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九条:
承建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售房服务工作,保证有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会议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上午9:
30,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召开,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监理、项目经理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有必要时质量检查员及安全员也要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
检查上次例会规定事宜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上次例会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分析上周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对策,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宜。
工程施工项目部有权提议召开现场协调会,但必须提前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
例会每月内每单位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召开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记录由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下发,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和决定作为相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执行文件。
第七章施工现场检查制度
工程施工项目部要认真履行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的施工安全、整理、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周期为每月的5号、15号、25号,项目部报送检查结果到监理部。
检查内容记录要求项目具体、全面、责任明确到人,签字齐全并符合施工程序和顺序。
第四条:
依据现场检查报表,监理部对主要项目进行复查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检查制度的持续展开。
每月一次由监理部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大检查。
检查时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必须参加。
第八章处罚制度
例会制度
每次例会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签名(有事提前向监理和甲方请假,不准捎假)无故不到者罚款100元,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当天缴纳。
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
文明工作管理制度
承建单位任何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若不服从或闹事者将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罚款,若辱骂、殴打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则对该项目部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无条件离场。
进度计划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主管工程师不得撤离工地,有事外出,须报监理批准(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必须有一人常驻工地),不得代请假或事后补假。
若无故脱岗者,每天罚款100元。
2、施工单位制定的下月进度计划应当在当月的25日前,下周计划应当在每周五之前报监理及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3、月计划排列必须满足总进度计划,不满足的罚款100元,并重新编排计划,周计划必须满足月计划,否则,罚款50元并重排计划。
4、施工进度的周计划由于施工方原因没有完成的给予200元罚款,连续两周没有完成计划的罚款500元,未按月计划完成任务的罚款1000元,连续两月未完成计划的罚款3000元。
同时,由施工单位负责查明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完成原进度计划的补救措施,报监理、甲方备案,并监督执行。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或双方达成的临时计划,施工单位未完成的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
6、工程例会所要求报的报验资料、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拖后一天,罚款100元。
工程材料试验管理
1、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后24小时内将名称、规格、数量、产地及材质证明书、合格证等必备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监理部验收,否则,处以300元罚款,并限期补报。
2、建筑材料的抽检未按监理部的要求进行检验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500元,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未经甲方、监理认可的材料不得使用,若用于工程中,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并严令使用中的该材料退场,每延期一天退场罚款1000元。
3、试验或外观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在24小时内清除出施工现场,否则,每延期一天罚款500元。
4、不合格的材料进场后第一次限期清除后,如果又在现场出现,每次罚款1000元。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用于工程的每次罚款2000元,已施工部分必须返工。
6、未经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不论试验结果如何,每次罚款200元,并重新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按本条第三款处理。
质量管理
1、上道工序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给予1000元罚款。
并责令返工,重新验收。
2、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员巡视现场时,发现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的,要求其立即返工和停工整改,并给予1000元-10000元罚款。
3、施工项目部专职质检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分项工程必须自检合格后方能报监理人员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未经施工方“三检”合格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每次罚款200元。
4、钢筋隐蔽验收中不清洁,有油渍,漆污,和锈污的每次罚款50元,钢筋规格、品种不符合图纸要求的罚款300元,并立即整改。
焊工无操作证、上岗证施焊者每人罚款200元,焊件不试验的每件罚款300元,并重新取样试验。
5、混凝土浇筑前,模板内有杂物每处罚款50元。
6、模板支设时不涂隔离剂、模板面不清理或因早拆模板等造成麻面的每处罚款50元。
7、模板拆除不报验的,每次罚款200元,拆模后混凝土构件每发现一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罚款500元,未经监理许可私自处理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8、混凝土浇筑无浇筑令,每次罚款500元。
9、对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置之不理或不执行、不回复的,每次对施工项目部给予300元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后果自行承担。
10、主体结构工程(砖砌体、填充墙砌体、配筋砌体)。
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50元:
①水平灰缝厚度(5皮)大于正负10mm的;
②水平灰缝平直度大于12mm(每层三皮)的;
③砌体留直槎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或者拉结筋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④砌体垂直度偏差大于5mm(每层三出)的;
⑤砌筑加气混凝土块、砖,未按规定浇水的;
⑥砌体构造柱未按规定留置马牙槎的;
⑦阳台隔墙和扶手与墙体之间的链接未采取可靠的拉结措施的。
⑵、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100元:
①砌筑砂浆拌制处未按要求或未按规定使用中砂的;
②砌体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的;
③砌筑砂浆拌制处未挂配合比牌或不按要求计量的;
④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每组抽查三块砖,饱满度小于80%的;
⑤砌体转角处不按规定留置斜槎,斜槎长度小于高度的2/3的;
⑥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不符合模数要求,折弯压入砖缝的;
⑦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未预埋拉结筋或埋件的;
⑧电线导管在多孔砖砌体中斜向敷设的;
⑨门、窗洞口墙体砌筑中未按砌筑中规定安放预制混凝土砌块或木砖的。
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①外墙砌筑留设架眼的,或经甲方和监理同意留架眼时,架眼封堵不符合要求的;
②外墙粉刷做法不符合建设方要求的;
③外保温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施工的;
④外墙饰面砖未采用压浆勾缝的,外墙涂料未按照规定施工的;
⑤在砌体上开凿水平沟槽的。
现浇混凝土结构。
①未按设计要求或按规定采用中砂进行混凝土拌制的;
②梁、柱主筋露筋长度大于10cm的;
③梁、柱、楼梯缝隙夹杂物长度超过5cm,或深度超过保护层的;
④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拉结筋未预埋,采用其他方式作为拉结筋的。
①梁柱胀模面积一处大于50c㎡或厚度大于3cm的;
②基础、墙板胀模面积一处大于100c㎡或厚度大于3.5cm;
③墙、柱垂直度超过1.5cm的;
④基础、墙、板缝隙夹杂物长度超过20cm,深度超过保护层的。
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①施工现场拌制混凝土,未按实验室配合比施工的;
②未配备合格的计量工具,或不按规定计量拌制混凝土的;
③梁柱钢筋偏位,造成保护层小于或大于规定要求的;
④梁柱预留钢筋长度及钢筋接头、伸入支座、钢筋的绑扎长度不符合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①模板(模板支架)方案未经设计计算和审查批准的;
②施工未按规定制作存放试块、试件,缺少标识,无专业人员负责的;
③施工作业层未按要求放置同条件养护试块的;
④薄壁箱体破坏未及时更换,造成混凝土注入箱体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5000元:
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规定的;
②提供不真实工程资料、材料,办理证明的;
③出现质量事故擅自处理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罚款1万-2万元以上:
①承包单位未经业主和监理项目部同意,擅自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②承包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取样检测的。
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1万-5万元。
经第一次处罚后,需整改的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次加倍处罚并责令停工整顿。
未按照约定使用材料,处以合同约定材料与自行变更材料价差的10-20倍罚款,并不少于1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必须进行重新检测,承包人承担全部检测费用。
对工程施工承包人违反国家规定,偷工减料,严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将报请司法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
安全管理
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全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经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隐患的,将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对于管理人员违章的,给予从重处罚。
1、无安全保证体系或保证体系不健全的罚款300元。
2、无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不上墙的罚款300元。
3、工人进场无安全交底,无书面材料报监理部的,罚款300元。
4、材料进场后堆放不整齐,无分类挂标示牌的每处罚款100元。
5、例会纪要中要求施工单位完成并经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认可同意的有关事项必须按期完成,否则,每延误一天罚款200元。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每人次罚款50元:
⑴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
⑵高层建筑中流动吸烟者;
⑶电闸箱内进出线从箱门口或箱上、下出入的;
⑷配电箱、开关箱内放杂物者;
⑸电线接头不牢,接头或电线中间有金属丝外露的;
⑹电源线与钢筋、钢管接触未采取绝缘措施的;
⑺氧气瓶与乙炔瓶,并与动火点之间不符合安全距离的;
⑻未办理动火证动火者;
⑼电锯、电刨无安全装置,机械传动部位无安全罩,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无侯检链、保险钩的;
⑽在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鞋后跟不提起,穿裙子者;
⑾各种气瓶间距、距明火小于规定要求,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⑿机械人员或值班电工下班未切断电源,开关箱未上锁者;
⒀在施工现场内赤脚、赤身和只穿内裤者;
⒁高空作业穿硬底鞋、塑料底鞋者;
⒂操作打夯机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者;
⒃安全帽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帽无带的,有安全帽不戴的;
⒄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机械设备无操作规程牌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罚款100元:
⑴高空作业喝酒者;
⑵钢筋电渣压力焊无防渣漏落者;
⑶工棚、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者;
⑷悬空高出作业不挂安全带者;
或搭设防护网不合格的;
⑸开关箱中,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者;
⑹吊盘无防护门,卷扬机司机因故临时离开岗位,未将吊盘放至地面,未切断电源或未锁上开关箱者;
⑺木工棚、仓库内烧火、烤火、吸烟者;
⑻私拉乱扯电线,使用护套线、花线、胶质线的,电线栓挂钢管或用铁丝绑扎电线,以及电线接头绝缘包扎不良的;
⑼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建筑垃圾的;
⑽搅拌机料斗坑内有人清理,未挂保险钩,未切断电源,开关箱未上锁的;
⑾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者、乱倒垃圾的;
⑿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⒀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的安全规定的;
⒁金属容器内、坑内、潮湿场所等施工,不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
⒂违章作业造成了人员轻伤者;
⒃平刨、圆锯、电焊机等无安全防护装置的,未采用接零保护的;
⒄施工人员家属、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的,在施工现场吵闹、动手动脚开玩笑者;
⒅招用聋哑、伤残、不满十八岁人员从事施工的;
⒆在建工程内住人的;
宿舍内用煤炉取暖的;
⒇食堂与宿舍同室的。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0元以上:
⑴省市上级安全检查指出整改的生产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复查,不按时将复查和整改情况反馈给上级检察部门者;
⑵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施工支护方案的,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⑶脚手架、龙门架、塔吊及“四口、五临边”不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⑷脚手架未随施工进度搭设,操作层未满铺架板,架板内未按规定设置平网的,以及缺少拉接、变形超出规定的;
⑸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无签字的,未按安全技术交底检查落实的;
⑹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未进行检测、无安全“准用证”的;
⑺未经批准,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的;
⑻乘坐井架吊盘上下者,或从吊盘下通过者;
⑼现场未按要求制订消防措施、制度或配备灭火器材的;
⑽破坏消防设施者;
占用安全通道,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
⑾各类手持电动工具没有绝缘的,打夯机没有安排专人调整电源线的;
⑿不按期进行电气、塔吊、人货电梯检查,检查修理无记录的;
⒀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没有针对性的;
⒁起重钢丝绳和电源线经过通道而未做过路保护的。
9、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罚:
⑴安排非特种人员(即无有效的特种操作证者)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5000元;
⑵省、市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劳动合同等专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罚款1000-5000元;
⑶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赌博的,对承包人罚款5000元以上,造成伤害由承包人负责,打群架的队伍给予双方各罚款10000元,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另报公安部门处理;
⑷有5处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或有1处及以上重大安全隐患,罚款2000元,每发生一人重伤事故,罚款1000元,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并负责交纳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事故处理费用,伤亡赔偿费用;
⑸发生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除给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须分别对施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予以重罚。
且项目经理部还需全额承担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
⑹现场安全防护差、不支持安管人员的工作,安全不投入,不改善工人安全生产环境的项目经理,给予从重处罚;
⑺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深入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监督检查,不及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不及时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反馈给主管领导,检查部门等,给予罚款100元至500元,屡教不改者,要给予行政处理;
⑻经教育处罚不改者,要加重处罚,除将清出施工现场外,要对其罚款1000元至2000元,行政上要给予从严处理;
⑼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不保护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给予罚款2000元至50000元;
对有关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也要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
⑽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项目经理部,罚款1000元至2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加倍处罚;
⑾不支持安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干扰安管人员的工作,对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关人员,给予罚款1000元;
⑿因安全、卫生环保问题,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罚或黄牌警告的项目经理部,罚款2000元至5000元;
⒀违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⒁工程竣工后,未办理安全达标等级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⒂主要安全管理资料,缺项目多,处1000元以上罚款。
⒃因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
影响农民工工作发放,发现有民工队有上访的苗头,项目部首先主动联系民工队负责进行交谈,进行协商处理,做好民工队的思想工作。
同时项目部及时解决资金来源,按商议时间解决问题。
每发生一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0~50000罚款。
其他
1、在执行处罚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根据处罚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处罚。
2、罚金在500元以下的交现金,限24小时内交上,超过24小时者,加倍处罚。
超过500元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3、以上罚款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和监理项目部共同认可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项目部,限期缴纳,若在限期内未及时缴纳或拒交,则由建设单位工程部通知公司财务部将在支付相对的工程款时从中加倍扣罚。
4、所有罚款均交建设单位工程部,由工程部开具罚款收据,此收据施工单位必须交监理单位备案,否则监理单位按未交罚款处理,不予以对罚款单开具日期后的所有签证及付款申请进行签字,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所收罚款,作为每月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劳动评比中的三方的先进管理人员、管理单位的奖励基金及公益事业费用开支,详细的收支账目由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中心领导指定工程部专人负责,透明操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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