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头前湾煤矿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的考核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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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系统管路出现漏液且不及时安排处理的;
4.2、端面距超过规定值,不及时安排处理的;
4.3、其它支护措施不兑现的;
4.4、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冒顶、伤人事故的将加重处罚;
5、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大于规定值而不采取措施的,罚队组50~100元。
6、工作面出现台阶顶板下沉,综采(综放)面支架前梁接顶不严的,罚单位50~100元。
7、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
高档大于200mm,综采大于300mm,不采取措施的,罚队组50~100元/处。
8、工作面新设支柱初撑力低于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
9、工作面缺梁少柱,一根罚款50元。
10、综采工作面大线不直,偏差超过±
100mm的,一处罚款50元;
柱距、支架中心距、排距偏差超过±
100mm的,一处罚款50元。
11、工作面支柱钻底超过100mm而未穿柱鞋的,一处罚款50元。
12、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仰俯角≥7°
(挑顶、卧底除外)的,罚队组200/次。
13、临支架间有明显错差,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的,一处罚款50元。
14、相临支架间挤、咬,架间空隙超过200mm的,一处罚款50元。
15、工作面上下机头处未坚持正确使用好4对8根长钢梁,一项罚款50元;
支柱初撑力小于规程规定的,一柱罚款50元。
16、工作面端头未采取有效支护形式,或不符合作业规程及措施的,罚款50~100元。
17、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支架不完整,又无措施的,高度高档低于1.6m,综采低于1.8m,人行道宽度小于0.7m的,一项罚款50元。
18、两道出口超前支柱初撑力低于规程规定的,一柱罚款50元。
19、控顶距与牌板不符的,一处罚款50~200元。
20、悬顶超过规定,无加强支护或强放措施的,一处罚款50~200元。
21、切顶线数量不齐,有空柱、失效支柱的,有窜矸的,戗柱、戗棚不符合作业规程的,放顶时未按要求使用水平楔的一项罚款50元。
22、未实行全承载的,一柱罚款50元。
23、伞檐超过规定的,一处罚款100元。
24、挂梁不及时的;
悬臂梁不到位的;
端面距高档大于300mm,综采大于340mm的;
梁端不接顶的;
挂二次悬臂梁的;
一项罚款100元。
25、靠煤壁点柱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的架设不及时的,一处罚款100元。
26、巷道积水超限制的(长5m,深0.2m);
有浮渣、杂物的,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或无标志牌的;
“四图”及其他图牌板不齐、不整洁、吊挂不整齐的;
管线吊挂不整齐的;
行人侧宽度小于0.7m的;
一项罚款50元。
27、任意丢顶底煤的,浮煤不清理的,任意留煤柱的,一处罚款100元。
28、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要求;
不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的,无现场检查手段的;
工作面输送机头与顺槽输送机搭接不合理的,底链拉回头炭的;
顺槽刮板输送机挡煤板和刮板、螺丝不齐全完整的;
机采面输送机缺铲煤板的;
顺槽胶带输送机机架、托滚不完好的;
胶带跑偏的;
电缆吊挂、管子铺设不符合规定的,开关不上架,煤电钻电缆位盘好的;
安全出口20m内有闲置设备和材料的,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无防水措施的;
采煤机漏油缺赤的;
采煤机无停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的,一项罚款100元。
29、工作面和顺槽输送机机头、机尾无压柱;
小绞车无压、戗柱或地锚或压戗柱不牢固的;
行人通过的输送机机尾处不加盖板的;
行人跨越输送机地点无过桥的;
支柱高度与采高不符的;
支柱(支架)超高使用的;
使用不完好,漏夜、自卸、有外损支柱的;
综采支架漏夜、窜液、卸载的;
支柱连续3棵一沙锅内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的;
综采支架不垂直顶底板的,歪斜大于5度的;
采高大1.4m,倾角大于15度工作面支柱无防倒措施的;
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支架不设防倒、防滑装置的,使用铰接顶梁工作面铰接率≤90%的(调面除外),每项罚款100元。
30、工作面有下列重大隐患的,每条罚款1000元。
⑴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
⑵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未采取预测预报等综合防止措施;
⑶工作面支柱(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⑷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不用双楔梁支护的;
⑸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⑹断层、采空区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⑺综采小于1.5米,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⑻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累计超过5棵的;
⑼大倾角工作面不使用刚性联柱器的;
⑽大倾角工作面未使用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的;
⑾工作面连续3棚累计10棚严重变形的。
31、工作面有下列一般隐患的,每条罚款300元。
⑴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⑵单体支柱工作面没有防倒柱设施的;
⑶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⑷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连续超过3棵,并不采取措施的;
⑸风巷、机巷高度最低处小于1.4米的;
⑹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支柱失效或全面达5棵的;
⑺煤壁端面距超过0.5米、倾斜超过1米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支护不可靠的;
⑻工作面顶空没接实;
⑼工作面全承载支柱连续2棵累计5棵以上未支设的;
⑽工作面连续3棵累计10棵支柱退山的;
⑾工作面运输机头尾不使用压柱或压柱不合格的;
⑿可引发事故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32、坏料与备用料必须分开分类码放整齐,并有与实际数量标识相符标志牌,否则罚责任队组50元/处。
33、两道坏料、旧料(够1车)、电缆、设备等必须及时回收;
工字钢、管路、单体、轨道、旧道板、旧锚杆等存放在指定位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34、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或安排整改的工程质量等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以解决,否则对单位处以200~500元/项的罚款,另对主管矿长处50~100元的罚款。
35、回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在现场未落实兑现的给予队长和技术主管各100元/项的罚款。
第三章掘进专业管理
第六条:
掘进专业管辖范围是对我矿井掘进队、包括掘进的生产组织和协调、掘进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工作机构
生产股是矿井掘进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分管掘进的副矿长抓矿井掘进管理工作,生产股技术员负责掘进技术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掘进专业相关的文件精神,组织《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学习,协调矿井掘进专业各项工作。
二、组织参与编排各掘进队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三、参与审批矿井掘进专业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定期组织检查掘进管理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和质量标准化执行情况。
五、组织推广矿井掘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提高掘进专业支护装备水平。
六、定期向分管生产副矿长汇报矿井掘进专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第八条:
顶板及支护管理
(一)、严禁空顶作业,迎头支护未按作业规程、措施执行,队组、技术主管、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各200元。
(二)、临时支护,掘进工作面必须按措施要求配齐临时支护设施并正常使用。
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三)、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罚施工单位进尺200元/米。
并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不予计量。
(四)、锚网、锚索巷道,锚杆托板必须紧贴煤(岩)面,减摩垫圈挤压变形,锚杆预紧力达到设计要求,发现一根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根;
发现一处顶、帮填炭块、矸块罚款500元/处,并整改好,所用材料费自负,并按质量事故追查;
不同规格锚杆混用罚200元/根;
发现截锚杆(包括锚杆头)罚1000元/根,并以不合格论处,按质量事故追查;
锚索不合格罚100元/根。
(五)、铺网及网间压茬、连接符合规程、措施要求,不符合要求罚50元/块。
(六)、严禁漏打、少打锚杆,否则罚款100元/根,工程质量以不合格论处,并按质量事故追查。
必须在巷道醒目处标出月度施工起始位置,少标出一处罚50元/处。
(十)、巷道超高、超宽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十条:
打眼放炮管理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放炮前后要洒水降尘,否则罚50元/次。
(二)、严禁打眼与装药、连线等工序平行作业,发现一次罚班长100元,放炮员50元。
(三)、放炮设施要配齐全,要有警戒牌、信号员,每缺一样罚责任人20元。
(四)、井下严禁无证人员放炮或未检查瓦斯放炮。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200元,班长100元;
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罚。
特殊情况下放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五)、放炮母线必须用两芯绝缘橡胶套铜线,母线长煤巷不小于75米,全岩巷不小于120米;
放炮母线悬挂零乱、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者、放炮安全距离不够的罚责任者100元。
放炮母线不够长或放炮母线明接头罚单位500元。
(六)、放炮母线和联结线、雷管角线之间的接头必须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等导体相接触,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不得用雷管角线代替放炮母线,否则罚责任人50元。
(七)、放炮封眼必须使用粘土或水炮泥,封泥深度符合规程要求,装药用木质炮棍,否则罚责任人50元。
(八)、所领用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并且拉开距离运送,非放炮员严禁运送雷管;
否则每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九)、雷管必须装箱上锁,发现没有装箱上锁的,罚责任人50元。
(十)、严禁雷管、炸药混装一箱;
发现雷管、炸药混装,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十一)、炸药运送到工作面后应立即装入炸药箱并上锁,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十二)、井下严禁私藏火工产品,一经发现,每发雷管罚责任人50元、炸药每块10元。
情节严重或造成社会危害,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放炮必须执行警戒制度,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警戒人员设置警戒并使用警戒牌网。
不安排者,罚班长100元;
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者罚100元;
警戒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十四)、严格放炮一人操作制。
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及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十五)、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下班现场交代清楚,否则,对不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者罚款100元,交代不清楚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者严肃查处;
对瞎炮未处理就开工的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严禁在残眼内装药放炮,否则,罚款100元。
严禁放明炮、放糊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班组长100元。
第四章通防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通防职责:
通防队是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部门。
1、在总工程师、通防副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
2、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迅速组织处理重大隐患,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正常运转。
定期组织区队干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解决“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编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主持“一通三防”日分析会,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各项工作。
具体组织逢“8”防尘日活动。
5、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6、每月组织矿井通风质量检查评定,日、旬组织正常的巡回检查,保证“一通三防”业务动态达标,对职责范围内的达标及存在问题的整改负责。
7、根据生产布局的要求,合理布置通风系统,负责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治理瓦斯煤尘计划的组织和实施,督促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履行现场监督责任。
8、每日鉴阅“一通三防”报表,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各矿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定。
第十二条 通风系统管理:
1、通风系统中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对于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3、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9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
矿总工程师每季、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队长每月至少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4、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防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5、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反风设施由机运工区、通防工区每季度至少要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要符合《规程》规定,并有记录,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6、通风设施实行分区域挂牌管理,由通防工区下发通风设施看管通知单,看管单位领导签收后落实看管责任,发现损坏要及时向通防工区汇报。
通风设施损坏,看管单位负连带责任,一次罚款200元,不及时汇报的,罚款500元;
车辆和人员通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门,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追究相关责任,并罚款200元;
电机车或人力推车过风门时,必须提前做好警示工作,以防撞伤人员;
严禁用绞车钢丝绳穿越风门拉车、拉料,否则,对安排安装绞车的责任人和单位给予500元的罚款,对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损坏风门的,视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
7、任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损坏风门、板墙、密闭墙、栅栏等通风设施及通风设施附件装置(风门闭锁装置,风门自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通风牌板等)的,每处罚款100元,并必须及时汇报,否则给予加倍罚款。
破坏通风设施的,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8、砌筑风门的巷道内敷设管线时,风门应预留电缆孔、管路孔、闭锁孔,电缆及管路必须从风门预留孔中穿过。
无预留孔,罚责任单位100元/处,如不从预留孔而从风门及调节窗中穿管线的单位,每次罚款100元;
并限期整改,否则加倍罚款。
9、风门之间及前后5米范围内,调节墙、密闭墙、防火墙、栅栏等通风设施前5米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存放任何物料和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清理,拖延不清理的,加倍罚款。
10、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壮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防瓦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1、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未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内再开掘其它巷道(长度不超过3米的硐室除外),否则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排放瓦斯的需求风速,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幛,做到严密不漏风。
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幛。
否则,螺母未及时拆除罚责任单位50元/个,采空区顶板未冒落而又未采取措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
第十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
1、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及“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机运工区负责采掘供电分开按高瓦斯管理要求实行“三专”,施工单位负责安装风电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实施,并正常维护。
通防工区负责“瓦斯电闭锁”的安装和双风机风筒三通的实施。
对不安装风电闭锁、未实行瓦斯“三专两闭锁”或只安装不起作用及甩掉不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通防工区必须对所有局部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瓦检员必须及时撤出停风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对不听从指挥者,罚款200元。
瓦斯员不采取以上有效措施的,罚款50-100元。
3、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施工单位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提前报送通防工区、矿调度室,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理。
凡属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检员除采取有效措施外,必须立即向安监部及通防工区和矿调度室汇报,由安监部组织分析,当班瓦斯员不及时汇报的,每次罚50元。
随意停电,停风及停电时间超过20分钟不汇报,不排除故障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每天停电停风累计超过3次者,罚责任单位300元/次,并限期整改处理。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突然停电引起停风,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停电、停风超过5分钟,需经瓦斯员配带专用设备、仪器检查后确认无危险、或瓦斯排放后,方可恢复送电,进行生产,在3分钟内未送电送风,罚责任单位每次200元,并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临时停风地点必须立即设置栅栏,并在24小时内打好临时密闭,停风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永久封闭。
4、局部通风机三班指定专人看管,并实行挂牌管理,每天要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每次时间不少于1分钟,并将结果及时记录,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元/天。
机电运输队每日试验检漏装置必须定时,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在规定试验检漏时间范围内必须守候在局部通风机开关旁,确保在1分钟内恢复送电。
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并实施罚款。
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通防队都要登记备查,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检员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施工单位必须爱护风筒。
6、在风筒上割口挖洞者,罚50元/洞,在风筒上乱写乱画者,罚50元/处。
第十四条 瓦斯管理
1、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责任制,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1、采煤工作面瓦斯员责任制
1.1.1、按规定对工作面定“五点”检查瓦斯和工作面附近机电峒室、回风道、电绞窝及栅栏前的瓦斯检查,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1.2、负责监督采煤面及两道的防尘工作,监督水炮泥的使用及放炮前后的洒水,煤机内外喷雾的正常使用。
1.1.3、监督放炮员使用便携仪,负责挪移瓦斯监测探头,并巡视探头是否正常显示。
1.1.4、负责该面范围内通风、防尘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监督使用。
1.1.5、负责该面瓦斯超限时撤人并监督断电。
1.2、掘进工作面瓦斯员责任制
1.2.1、按规定进行工作面和瓦斯正常巡回检查,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监督放炮员使用便携仪,负责挪移该面的瓦斯探头,并巡视其是否正常显示,负责该面附近机电硐室、回风道、电绞窝及栅栏前的瓦斯检查。
1.2.3、监督湿式打眼及水炮泥的使用,监督放炮前后的洒水防尘和迎头50米巷道冲洗防尘工作,并负责迎头50米外独头巷道内的洒水防尘工作。
1.2.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及瓦斯超限时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机电维护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
2、按公司的要求,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否则按公司及矿有关文件严肃处理;
通防队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生产布局,划分瓦斯检查专区。
瓦检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检员的指挥,不服从瓦检员指挥者,罚款100--200元。
3、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
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元/次。
4、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
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之内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5、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具体内容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岩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并签字的罚责任人50元/次。
8、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措施内容包括:
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11.4、瓦斯员交接班时未交接清楚当班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者,罚款50元/次。
9、放炮员不带瓦斯便携仪,炸药库不准发给炸药、雷管;
工作地点需要放炮时,必需先使用瓦斯便携仪查瓦斯,未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罚款50元/次,未执行“一炮三检”而装药、联线、放炮者,罚款50元/次。
10、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收,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地测、通风、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等进行编写,内容必须包括瓦斯防治、风流调整、放炮管理、顶板管理、机电管理和防治水管理等。
2、掘进巷道的贯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机掘巷道在相距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通知调度室、掘进队、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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