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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规考试
民航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
1.巴黎公约地位,芝加哥公约签订和生效时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
巴黎公约地位:
巴黎公约第一次以公约的形式肯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禁止其他国家航空器在本国领空飞行。
外国军用航空器未经特许,不得飞越或降停该国领土。
芝加哥公约签订时间:
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公约生效时间:
1947年4月4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机构组成;
大会,理事会,秘书会,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联合支援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
4.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M10 P.87)
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
三级管理体系: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
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6.经过体制改革民航局的主要职责
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
7.适航维修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初始、维修和运行规章;(M10,P92-93)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最高。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
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
第三层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
第二章
8.适航的定义、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
适航的定义: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于其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出于安全运行状态。
适航管理的定义:
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行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的宗旨: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适航管理的分类:
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9.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定义;
航空产品:
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零部件:
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10.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分类: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适用范围:
对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
对初级类航空器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如载人自由气球,飞艇等)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11.“小改”、“大改”定义及批准方式;
小改:
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
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批准方式:
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
a.型号合格证书及其数据单的更改;b.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书;c.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
12.航空器适航证分类及适用范围;
标准适航证:
对按CCAR-21及CCAR-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限制适航证:
对a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级类航空器,颁发限制适航证
13.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a.实验飞行b.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c.机组训练飞行d.表演飞行e.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a.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b.新飞机的生产试飞c.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d.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未按CCAR—21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试航管理条例》)以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器,
14.航空材料、零部件及机载设备批准方式;
a.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b.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c.与产品的型号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一起批准
d.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15.PMA定义及不适用的零部件;CTSOA定义;
PMA定义:
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PMA不适用的零部件:
a.根据型号合格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b.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c.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如螺栓、螺母等)
d.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CTSOA的定义:
民航总局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16.《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
1、航空器上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于挂旗航空公司而言,还包括国旗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在登记标志之前,之间用短横线连接。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呈鲜明比照,保持清晰可见。
4、应当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显著位置上固定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
5、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规定:
固定翼航空器:
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多垂直尾翼的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旋翼航空器:
尾翼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飞艇:
位于右安定面上表面、左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载人气球:
位于球体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6、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在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CM,机身、垂尾、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CM
17.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2.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有效的三证;处于适航状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使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设备有关的要求
3.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该符合下列规定:
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台执照。
4.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规定,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5.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18.CCAR-121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携带哪些证件;
a.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电台执照
b.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该符合下列规定:
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
第三章
19.CCAR-43规定的维修和改装规则的适用范围
CCAR-43部中的修理和改装工作是作为一般规则覆盖CCAR-121部定期载客运行的大型飞机、CCAR-135部商业运输的小型航空器以及CCAR-91部运行的其他航空器。
其维修放行主要适用于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干租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除特许飞行为目的的第一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有飞行证的航空器
20.CCAR-43与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的区别
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包括改装的实施,而CCAR—43中定义的维修不包括改装。
CCAR-43部主要规定了100小时检查、年度检查和渐进式检查的工作要求。
21.改装、重要改装和一般改装的定义;
改装:
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它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
重要改装:
没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完成的改装。
其中“明显”是指能感觉和察觉到的现象,上述项目一般都要经过适航审定部门以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形式批准
22.修理、重要修理和翻修的定义;
修理:
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
重要修理:
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修理。
翻修:
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23.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渐进式检查之间的关系;(M10,P108-109)
24.时寿件的控制方法;
记录保存系统:
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可采用电子、纸张等方式。
挂签:
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
非永久性标记:
用易读的非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
永久性标记:
用易读的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
隔离:
必须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隔离,防止到寿的时寿件被安装到航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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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 法规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