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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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市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分级、响应标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济宁行政区域内、境外或外省市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市的,因在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
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协调卫生部门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集中高效地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通过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监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快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推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标准的,济宁市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农业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主要有:
局办公室、派驻纪检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财务科、生产科、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对外合作科、发展规划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科技教育科、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植保站、土肥站、环保站、蔬菜站、种子站、质检中心、农药管理站及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联络员。
2.3指挥部职责
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Ⅲ级以上(包括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负责收集、分析、整理网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协助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派驻纪检组:
负责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
(4)人事科: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对成员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5)政策法规科:
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牵头做好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销售、使用方面的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6)财务科:
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7)生产科:
参与种植业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8)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对外合作科:
负责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发展规划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科:
负责协调相关科站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发展改革部门追加应急处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
(10)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的市场监测和产销对接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维护市场稳定。
(11)科技教育科:
负责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12)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
负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3)植保站:
负责农药使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土肥站:
负责肥料使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5)环保站:
负责由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蔬菜站:
参与蔬菜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食用菌菌种、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7)种子站:
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8)质检中心:
根据委托,负责农产品及有关投入品的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持。
(19)农药管理站:
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方面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0)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6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6.1事故调查组
组成:
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
派驻纪检组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
职责: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邀请有关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6.2事故处理组
组成: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职责: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6.3信息发布组
组成:
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
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2.6.4综合组
组成:
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
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调度与上报,文件的起草。
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2.6.5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农业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依法加强组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3.2事故报告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收购、储存、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2)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市农业局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必要时可直接向农业部、省农业厅报告。
(3)市农业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属于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农业部报告。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Ⅲ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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