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承包合同条件乙部 合同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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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总价
14.
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材料及货物
15.
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
16.
分段竣工
17.
转让和分包
18.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业主的保障
19.
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
20.
建筑工程一切险
21.
接收工地现场、竣工和延期
22.
拖期赔偿金
23.
延长竣工期限
24.
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5.
业主终止合同
26.
承包单位终止合同
27.
证书和付款
28.
履约保证书
29.
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
30.
总承包单位对于承包单位的照管
31.
战争爆发
32.
战火破坏
33.
文物古迹
34.
仲裁
35.
行贿
合同条款附录
1.定义
0.1"
业主"
指"
砂之船**********有限公司"
;
0.2"
业主方"
指经业主授权在某一领域能代表业主的其他人士,如上述业主方不再担任本合同的业主方时,则由业主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承包单位不能反对,但据本合同继后所委任为业主方的任何人士不得否决前任业主方所发出或发表的任何证书、决定、批复或指令;
0.3"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所任命派驻工地代表者或其继任人;
0.4"
承包单位"
指投标承包本工程的已为业主接受的公司;
0.5“总承包单位”指由业主委托承建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0.6"
现场"
指位于进行施工的工地及其它作为工作间或贮物使用而构成的场所,本工程现场为按图纸所显示施工围墙范围内的场地;
0.7"
批准的"
指业主方/业主以书面形式批准的;
0.8"
月"
一词应作一个日历月解释;
0.9"
日"
一词应作一个日历天解释;
0.10"
当局"
指监控建设全过程事宜,例如审批图纸、发出施工许可证、进行现场视察及质量检查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发出建筑物的使用所必需的证书等的有关部门/权力机构,包括政府部门/权力机构。
0.11"
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
1.承包单位的义务
1.1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承包单位应为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所显示的及本合同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施工,完全负责工程的照管和完成工程(包括深化设计和保修),并在各方面满足业主合理的要求。
1.2由本合同生效日直至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承包单位须完全负责保护本工程在工地上或送抵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品。
1.3除上述第1.2款的规定外,承包单位仍须完全负责保护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
承包单位亦须负责按本合同条件第15条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
1.承包单位的义务(续)
1.4若承包单位发现合同文件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和/或歧义时,应立刻以书面通知业主指明不一致和/或歧义的地方,而业主应就此发出有关指示。
任何按此发出的指令将不被视为变更指令,而承包单位亦不会因上述业主指示而获得工期延长或费用补偿。
2.业主方的指示
2.1承包单位应实时遵守及执行本合同明确授权予业主方就有关任何事项而发出的一切指示,(须受本条第2.2和第2.3款的规定所限)。
若承包单位在接到业主方要求遵守及执行指示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遵照及执行时,则业主可雇用和支付其它单位执行该等指示所须的任何工作,而有关此等雇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业主直接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再加上业主为此工作而产生的合理的管理费),业主可视为债务向承包单位索偿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与承包单位的款项内扣除。
2.2对于业主方发出的指令所涉及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方根据承包合同条件内规定的方式于继后计量和估价,承包单位不得因估价未完成而拒绝执行指令要求的一切工作。
2.3所有业主方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发出。
任何口述指示不会立即生效,而承包单位须在收到口述指示后七天内向业主书面确认,若业主方在收到承包单位确认书后七天内未有书面反对,则该指示应在后述的七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a)若业主方在发出口述指示后七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示,则承包单位无须按前述确认,而该指示应在业主方确认的日期起生效。
(b)若承包单位及业主方任何一方均未有按前述方式确认前述口述指示,但承包单位已遵守及执行指示时,业主方则应在发出最终证书前予以书面确认,该指示因此应被视为于发出日期起生效。
3.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应理解为包括以下内容:
(a)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及与本合同立约有关的函件
(c)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d)合同图纸/工程规范
(e)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中的单价及综合总计
(f)投标须知
(g)投标书及其附件
并按上述排列次序,排列在先及时间在后者优先解释。
3.2在签订本合同后,业主方应立即免费向承包单位提供下列合同文件(除非以前已提供外):
-
(a)一份以业主名义签署证明的协议书条款和本合同条件
(b)一套合同图纸
3.3业主方应在工程进行中随着需要免费向承包单位提供两份其合理所需用以解释和进一步说明合同图纸、工程规范、资料表或细节,或令承包单位能按照本合同条件施工和完成工程的图纸或详图。
3.4承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一份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份按本条第3.1款所指的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或其它类似文件,和一份按本条第3.3款所指的图纸和详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业主使用。
3.5若业主方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7条第27.6款发出最终付款要求时,承包单位须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说明本工程用的列表及其它性质相近的文件,以及其它附有业主方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业主方。
3.5承包单位不得将前述的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而业主,业主方亦不得泄漏或使用工程量清单内的任何单价作合同以外的用途。
3.7业主方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的任何证书应向承包单位发出。
3.8无论业主、承包单位、分包商、供货商的国籍、住所或户籍,及无论本工程所在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4.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
4.1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或任何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具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须与其系统管辖的地方管理机关发出所要求的一切的条例和通知。
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或工程量清单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前,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项工程变更和详细解释,同时业主方应就此发出指示,若承包单位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规章或附则施工,因此而做出的任何工程变更应被视为按业主方/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
4.2承包单位须支付和保障业主免于支付本工程根据政府任何现行法律或法规、或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制订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法定企业的规章或附则而征收的属于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费用。
如果该等费用或收费在法律法规上指定由业主支付,而本合同文件内的条款中指定或明确由承包单位支付,则此等费用或收费已被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并由承包单位代替业主缴付。
4.3承包单位须协助业主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须的各种施工许可证,以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并须在整个合同期间持有该等有效的许可证。
不论是否由承包单位的过失引致,承包单位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
承包单位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须的费用和支出。
4.4若承包单位未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业主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
或以债务形式向承包单位追讨。
4.5业主须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管辖的地方管理或公用事业单位做出有关所须申请,承包单位须预先提交所须一切的文件及资料予业主及全面协助业主做出该等申请。
4.6承包单位须负责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所有国家或地方的税费,须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向承包单位征收的税费。
承包单位亦须及时向业主出示按本合同规定可从业主收取的所有款项的有效完税发票。
承包单位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它应纳税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4.7承包单位须尽最大努力协助业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建设局、消防局、劳动局、环保局或任何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和提供图纸资料以获得本工程所需的批准及相关证件。
4.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续)
4.8承包单位须对以下单位提供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
(a)与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
(b)业主为获取竣工证书而委任的顾问。
按本合同条件第21条第21.1款及第22条,本工程不会被视为已完成直至获取所须竣工证书。
无论一切延误是否由承包单位的过失引致,承包单位将不会因获取上述竣工证书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查及监管的权力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
4.9承包单位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
承包单位则应支付所有需缴的关税。
对于承包单位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业主将不予以补偿。
承包单位亦应支付自身进口材料(用于临时工程的)、零件、工具、现场办公室设备及其它有关非直接使用于永久工程的仪器、货物和消耗品的进口关税。
4.10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有其为本合同工程购置的施工机械、工具的进口关税或(如机械在竣工后将会转运出口时)按金。
5.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业主方应决定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并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尺寸准确的图纸资料,使承包单位能在地面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
承包单位应负责任何因自行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自付全部此等费用。
6.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
6.1一切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在尽可能购置的范围内均必须与图纸及工程规范所规定的种类和标准相符。
6.2业主方要求时,承包单位应提供单据证明所用材料和货物已符合本条第6.1款的规定。
6.3业主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开启已掩蔽的任何工作,以便检查或安排或进行任何材料或货物(无论是否已安装)或任何已施工工作的任何测试。
除非工程量清单已有规定,或除非检查或测试证明该工作、材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此等开启或测试的费用(包括事后的修复费用)应加在最终结算金额内。
承包单位须在工程掩蔽前给予业主方最少2天的预先书面通知去查验。
若承包单位没有发出前述通知,业主不会支付任何开启,测试和修复工作的费用,亦不会给予因此而所需的任何延期。
6.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续)
6.4业主方可发出指示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从工地现场运走。
6.5业主方可以(但不能恶意或无理地)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解雇工地上的任何人员及任何表现不理想的分包商。
7.专利权税与专利权
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图纸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中,所有专利权税或因提供
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需支付的其它金额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承包
金额内,而且承包单位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因承包单位侵犯或被认为侵犯有
关任何物品、工艺和发明的任何专利权所引起的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
它费用。
但在工程进行中,若承包单位遵照业主方/业主的指示而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时,承包单位不需承担任何侵犯该等物品、工艺或发明专利权的责任,而且承包单位因此需支付给该专利权的受益人的所有专利权税,损害赔偿或其它金额应加入最终结算金额内。
8.施工负责人
承包单位必须在工地现场雇用一名具资格的施工负责人,而业主方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有效地发给承包单位。
(a)该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流利的普通话及能书写中文。
(b)该施工负责人必须由业主方批准并在未得业主方书面同意前不能任意更换。
9.业主/业方主进入工地现场的权利
无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业主/业主方均应有权随时进入工地现场,或承包单位为执行合同做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它地方。
10.工程监督/监理
业主有权委任一家监理公司或由业主方委任一名代表(此后统称“工程监督”),专责按业主方的指示代表业主对本工程的进度及质量等按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执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等职务,承包单位应为执行该职责提供各种合理的设施及协助。
若该工程监督向承包单位或其工地现场负责人发出任何指示,则该指示应属无效,除非该指示属于本合同条件明确授予业主方发出指示的权力范围而业主方应在工程监督发出该指示发出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确认。
若任何该等指示依此发出和确认,则从确认当日起应被视为业主方的指示。
11.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11.1业主方可发出指示要求工程变更。
除获得业主方指示外承包单位不能擅自做出任何变更,但在特殊情况下,业主方可书面追认承包单位在没有获得业主方指示前而做出的工程变更。
任何业主方要求或获业主方随后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1.2本合同条件内所用“工程变更”一词应指合同文件所显示、说明或提及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或数量上的改变;
包括工作的增加、减少或替换,本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改变。
11.3业主应对工程量清单的指定金额、指定项目暂定单价和暂定金额等项目的使用发出相关指示,该指示将作为结算的依据。
11.4由业主方要求,继而以书面批准的一切工程变更及承包单位为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金额所完成的一切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提供计算明细供业主方审核、估算及确定。
如有需要,当进行该审核工作时,业主方应给予承包单位在现场做记录和计量工作的机会。
除另有协议外,对工程变更及暂定金额(按前述中标的工作则除外)的费用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项目类似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计算;
(b)在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作为该项工作的价格换算基础,否则以公平的市场价计算;
(c)(i)当没有填写该单价时,则以合理的市场日工价格而估价。
(ii)当根据本条第11.4款(c)项估价的工作有特制材料时,该材料须按成本加包装、运输、交付的合理市场价格而估价。
(iii)业主方发出指示有关工程之成本价为分包人或供货商发票价目,而此工程之价格应为此成本价外加百分之一十五(15%)作为承包单位的一般管理费和利润及税金。
如需根据(c)条评估,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在工作施工后的1天内承包单位应将注明每日工作用时间(如业主要求,还包括工人名单)和所用机械、材料的单据送交业主方或其授权代表核实。
11.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续)
11.4(续)
(d)减少项目的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除非当该项减少项目的数量减少幅度极大而引致改变了任何余下工作项目进行的条件时,则该余下项目的价格必须根据本款第(b)项规定计算。
(e)本款所述的任何变更发生后,承包单位须于最迟不超过七天内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其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并于十四天内呈交详细的证据和资料。
若变更发生后的十四天内未收到承包单位的上述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不足以满足评估要求,则该等变更将不会获得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
但如该等变更有费用及工期的减少,则业主有权随时扣回。
(f)所有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必须得到业主方指令加以确认,否则业主方有权不予受理。
(g)如果由于工程变更造成返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立刻通知驻地业主方,并于两个公历天之内(包括返工当天),准备返工单及证明资料,包括详细标明返工工作范围的图纸、照片等,供驻地业主方签认后,递交业主方审核。
如签认时间超过两个公历天,总承包单位即自动放弃所有申索返工权利,过期不能追讨。
11.6若承包单位向业主方提出书面申请,而业主方认为工程变更或暂定金额的工作调整令承包单位蒙受到直接损失和/或支出,同时无法根据本条第11.4款的估价规定得到补偿,而且上述申请是在合理期间内提出时,则业主方应自行确定该损失或费用的款额。
任何依此确定的金额应加入合同总价内,若在确定日期后发出“中期付款证书”,则该金额应加入该证书注明的应付款项内。
12.工程量清单
12.1承包单位须对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及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任何在工程量清单内有关项目描述或工程量的错误或遗漏将不会导致本合同失效,承包单位须完全按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施工。
上述错误或遗漏将不被视为工程变更,承包单位也不会因此而获得任何费用及工期补偿。
12.2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需重新量度计算,但单价保持不变(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并在合同总价做出调整。
承包单位不得就暂定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之间的差异而提出补偿利润或工期的要求。
12.3本工程开办费为包干使用,不会因变更或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13.合同总价
13.1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合同总价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除本合同条件第12条所述,任何错误,无论是计算合同总价时的算术错误还是其它错误,都应被视为被双方接受。
13.2合同总价为对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的包干价,不应因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材料或消耗性储存品价格、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或保险费、工资或津贴、机械费、工程计费、税费、货币兑换率升降等变动而调整。
13.3合同总价不应对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增订而导致的价格升降而做出调整。
14.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材料和货物
14.1送抵、置于工地现场或其邻近用于本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业主方已书面同意批准运走,而业主方不应无理拒绝同意。
14.2承包单位须负责现场内外自己拥有的材料、货物、设备免受遗失和损坏。
14.3承包单位须对其自己拥有的机械、工具、设备或产业负责,它们所受的任何遗失和损坏皆由承包单位负责。
15.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
15.1当业主方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政府部门验收证书并让业主方满意后应立即发出“实际竣工证书”以资证明。
本工程实际竣工在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视为在该证书指明的日期发生。
15.2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因在工程实际竣工前所有形成的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它过失,应由业主方在缺陷细目表中指明,并应将该表在不迟于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内送交承包单位,而承包单位应在收到该表后的七天内自费(除非业主方另有指示则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修复该表指明的缺陷、皱缩和其它缺点。
15.3尽管本条第15.2款另有规定,业主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修复因材料和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因在工程实际竣工期前形成的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它过失,承包单位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七天内遵守要求并自付费用修补该等缺陷或其它过失(除非业主方另有指示则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但该等指示不应在保修期届满十四天后发出。
15.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续)
如在保修期间出现任何紧急情况或事故而需要立刻处理或抢修的,承包单位则应立刻采取紧急措施处理或抢修。
15.4当缺陷保修期届满,而业主方认为根据本条第15.2和第15.3款而要求承包单位修复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它过失已经完全修复时,他应就此发出“保修完工证书”以资证明,缺陷修复竣工在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视为在该证书指明的日期发生。
分段竣工的工程的“保修完工证书”亦按上述操作分段个别发出。
15.5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要求承包单位自费修复因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出现的非承包单位所造成的任何损坏,除非业主方签字证实该等损坏是由于工程实际竣工前的损害所致。
15.6承包单位须在实际竣工后执行任何合同内要求的保养工作。
15.7如果承包单位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缺陷的修补及保养工作,或若业主方认为修补的工作由其它单位进行较为合适,则业主会雇用其它单位完成此修补工作,承包单位须补偿业主支付其它单位执行前述修补工作的支出(此支出包括业主直接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再加上业主为此工作而产生的15%的管理费),业主可从应付或届期应付给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或将该笔费用作为债项向承包单位追讨。
16.分段竣工
若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任何时间,业主取得承包单位的同意而接收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或多个部分时(任何该等部分在本条下文简称“有关部分”),则无论本合同任何其它明确或暗示规定:
-
16.1在业主接收有关部分即日起二十一天内,业主须发出证书说明他对有关部分的大概总值的估算,并在执行本条的一切应用上,该总值估算应被视为有关部分的总值。
16.2在执行本条第16.6款和本合同条件第15条第15.2,第15.3和第15.5款时,业主接收有关部分之日便视为实际竣工日及有关部份保修期的开始。
16.3当业主方认为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5条第15.2或第15.3款他所要求修复有关部分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它过失已经修复时,便须就此发出有关部份的“保修完工证书”以资证明。
16.4承包单位应从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0条所购保险的价值内减去有关部分的总值,而该等有关部分应从业主接收日起由业主单独承担有关上条所指的任何意外风险。
16.分段竣工(续)
16.5对于在业主接收本工程有关部分以后其它部份工程发生任何延误,本合同条件第22条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应予以降低,计算方法如下:
总合同总价–有关部份的总值
x原定误期损害赔偿金
总合同总价
17.转让和分包
17.1承包单位在未取得业主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人;
业主方有权转让本合同,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向承包单位做出任何解释。
17.2(a)未得业主方书面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工程整个或任何部分工
程以连工包料或只提供人工方式分包予其它单位执行。
业主
代表应有权禁止任何分包商,并应有全权自工程撤除任何分包
商。
(b)将本工程任何部分分包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单位在本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承包单位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雇员或代理商的行为、失职和疏忽应作为承包单位自己及其雇员或代理商的行为、失职或疏忽一样而负全责。
(c)如业主方要求,承包单位应有责任向业主方提供有关在本工程内已被雇用或将被雇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详情。
18.人身和财产损害及业主的保障
18.1承包单位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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