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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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没有违法所得的。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2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停业整顿1个月。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停业整顿1个半月,没收违法收入。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停业整顿2个月,没收违法收入。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停业整顿3个月,没收违法收入。
特别严重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处10万元的罚款。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5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使相关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使相关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使相关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7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赌博、毒品内容的;
(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时发现并予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以上,6万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
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1项的。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2至4项的。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5至7项的。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8至10项的。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11项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委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10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1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未造成旅游投诉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造成旅游投诉的。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2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领队处1万元的罚款。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领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领队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领队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领队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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