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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
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国
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
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
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
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
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
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
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一一一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
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
体使用。
一一一一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
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
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
颁发的证明文件。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
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
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
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
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
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
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
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
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
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
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
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
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
-4-
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
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
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
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
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
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
统(银行版)。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
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
经办银行应登
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
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
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
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
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
-5-
统计申报业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
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
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
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
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
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
/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
改。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
《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
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
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
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
-6-
《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
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所在地国
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
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
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
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
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
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
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
基本情况表》备查。
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
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T+1)中午
12:
00
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
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
-7-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
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
款项。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
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一一一一一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
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
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
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
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
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
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
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一一一一一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一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
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
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
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8-
一一一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
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
《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一一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
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
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
填写了所有内容;
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
的相关内容一致。
一一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
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
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一一一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单退回的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
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
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
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
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一一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
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银行留存联”由境内
银行按规定留存;
“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解付银行/结汇
中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T+1)
内将申
-9-
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一一一一一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
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
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
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
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
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
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
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
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
通过;
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
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
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
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10-
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
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
对于不通过
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
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款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
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
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
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
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
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
审核无
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
笔涉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
-11-
“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
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
“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
存;
“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
“申报主体留
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一一一一一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T+1)中午12:
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
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
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
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一一一一一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
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一一一一一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
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
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一一一一一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
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
定时间,退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12-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
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
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
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
笔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
、“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
“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
“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
定留存;
“申报主
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一一一一一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
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
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
-13-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
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付款之日
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境内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
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
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
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
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
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
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
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
基础信息。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
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
-14-
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
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
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
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
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
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
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
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
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
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第六章
逾期未申报处理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
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
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一一一一一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
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5-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
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
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
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分局申请签
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外
汇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
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外汇分局在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满,并确认该申报
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解
除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外汇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机构申
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并将该标准和程序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工作;
-16-
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数据;
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
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
作质量;
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
作;
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
-17-
报功能;
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
程序;
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
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
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具体内
容包括:
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
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
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18-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
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
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
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
的银行。
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
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
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
“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
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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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 收汇 操作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