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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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文件执行,本工作必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质量目标:
主体优质结构工程
基础、主体、竣工一次性交验合格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6、总(分)包合同
6.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6.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7、图纸
7.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由分包人自备本合同工作的标准图套。
8、项目经理
8.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
8.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9、工程承包人义务
9.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9.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分包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场地所具有的实际条件。
(2)向分包人提交施工用水用电。
(3)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审核分包人的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
监督分包人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等控制措施的实施。
9.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
9.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9.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9.9负责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批。
9.10按照地方法规及业主要求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9.11负责办理与发包人合同履约工程中的洽谈,签证及工程进度报表及工程结算。
10、劳务分包人义务
10.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0.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等有关的相关工作。
10.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及现场工程师的指令,同时负责砌体拉结筋和构造小柱钢筋的制作、安装。
10.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11分包人的其他义务:
1、分包人应严守承包人商业机密。
严格按照承包人在本工程中给予分包人的临时“建制”名称统一口径对外。
分包人不得将本专业分包合同传递与第三方以及向第三方泄漏本专业分包合同内容。
不得向第三方(包括发包人)透露双方的隶属关系。
如果分包人违背本条款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直接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损害的,承包人将有权不予分包人就本工程作任何结算并将其清除出场,并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分包人应对施工图纸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内容,施工完后将全部图纸(包括因施工已损坏的图纸)交还承包人。
3、分包方现场必须配备生产、技术、质量、预算、材料和专职安全等相应管理人员,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上岗资格证书,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必须驻现场,配合承包人及发包人办理各类证照并提供相应人员资格证书。
4、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应购买的工程保险,费用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前期由分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1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2、安全防护
12.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lO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2.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统一采购,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事故处理
1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分包人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13.2劳务分包人生产人员在施工现场如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事故医疗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人员务工费和医疗金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如发生重大伤、亡、残等安全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金额由总承包人承担70%,劳务分包人承担30%,事故处理责任人为劳务分包人。
14、保险
14.1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4.2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5、材料、设备供应及管理
15.1承包人只负责提供砂、石、水泥、砼、钢筋、红标砖、空心砖、砂浆、外墙面砖、涂料、清洗外墙用盐酸、外加剂等材料。
15.2分包人承包除承包人负责的主要材料外的所有低质耗材、钢筋制安机具、周转材料、架管、架扣、止水拉杆、脚手架板、安全网兜、建筑模板、支撑、木桩、砼砂浆坢合机械、垂直水平运输机械(塔机、升降机)及安全文明施工所用的一切劳务保护用品、用具和施工用的三级配电箱、线缆、照明灯具、水管等。
15.3分包人负责钢筋加工房,现场保卫用房的搭拆,所用材料由分包人负责,现场所用钢材的卸装、转运、堆码均由分包人负责。
15.4承包人只提供民工住宿120平方米,如分包人需求较大时,其余均上分包人自行考虑(如租民工住宿等)。
15.5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_10_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
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
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5.6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5.7分包人应合理使用工程材料,将消耗水平控制在双方协商的范围之内。
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将工程材料用于施工措施或手段用料。
严禁以任何名义变卖工程材料或工程废料。
16、劳务分包价格
16.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价格(含管理费)。
(2)不同工程的劳务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不同工作综合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6.2本工程的劳务单价,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7.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7.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7.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8、结算依据和付款方式
18.1项目(楼)劳务分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包干计算(建筑面积的核定以市区房管局测算面积为准),承包总价暂定元。
18.2分包人在±
0.000以下(基础、地下车库)完成后,承包人按完成的建筑面积338元/平方×
45%付给分包人人工费、周转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等。
18.3分包人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每月按完成的建筑面积元/平方×
18.4分包人在主体砌体及二次模板、钢筋、砼完成,经质检站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完成的建筑面积338元/平方×
10%付给分包人人工费、周转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等。
18.5分包人在内、外墙抹灰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按完成的建筑面积元/平方×
15%付给分包人人工费、周转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等。
18.6分包人在外墙及公共部分粘贴和楼地面全部完成后,承包人按完成的建筑面积
元/平方×
18.7分包人在散水完成并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承包人按完成的建筑面积元/平方×
18.8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三月内按完成的建筑面积元/平方×
8%付给分包人人工费、周转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等。
剩余金额的2%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再付给分包人。
18.9如承包人按合同付款未达到分包人每月付给各劳务班组的全额人工费,不足部分资金由分包人公司(劳务公司:
)暂时垫付各劳务班组人工费。
18.10分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每月支付资金不足为理由,造成各班组停工或上访、闹事等事件发生。
如发生,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分包人无条件退场(退场结算只能按合同条款18.2~18.7条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及损失。
19、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9.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工需要。
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9.2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施工机具、周转材料退还,如有损坏、丢失分包人负责赔偿。
19.3分包人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的全部机具。
20、施工变更
20.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0.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0.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1、施工验收
21.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
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22、施工配合
22.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3、违约责任
2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1日,应向承包人支付2000元/日的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的2%。
(2)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计算总价2%的违约金。
(3)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承保人可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分包人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4)承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时,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应支付款的2%/月。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4、索赔
24.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4.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24.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4.4由于业主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现场连续停工15天以内的,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各种费用。
造成现场连续停工15天以上的,工期按要求相应顺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经承包人确认签字后按实付分包人。
25、争议
25.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6、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6.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7、不可抗力
27.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分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7.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8.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8.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9、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井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0、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31、补充条款
税金:
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由承包人承担。
保函及民工保证金:
本工程的民工保证金按照相应标准由分包人向承包人缴纳。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及承包人项目部的名义在外签订各类合同。
分包人不得私自雕刻承包人及承包人项目部公章。
承包人每次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应提供相应等额的正规发票。
(发票应按照材料款、人工费等进行按要求配置)
分包人负责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2、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公章)劳务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一、工程质量要求:
(1)分包人在施工中,要按照优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即本合同中的精品工程标准。
(2)分包人接受任务后,在现场对每分项工程做技术交底。
每道工序完工后由分包人进行书面自检,书面自检后交承包人工程主管、质检员、公司各相关部门以及监理公司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经承包人和监理或共同签署一道工序施工令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模板拆除必见模板拆除令),每次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
(3)分包人接受任务后,在工程开工前分包人向承包人缴纳质量、进度、安全、履约保证金万元整,主体验收后1月内承包人退还分包人剩余50%保证金(不计利息),经质监、监理、设计、建设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1月内承包人退还分包人剩余50%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施工中分包人施工引起的质量、进度、安全由承包人根据相关处罚在保证金中扣除。
二、具体总的质量要求:
1、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作业指导书。
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工作计划进行施工作业,每个专业班组在初次作业前,承包人都应安排专业工程师对分包人的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材料节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以及进度方面的专项交底,并对分包人落实好相应奖惩制度,分包人应切实认真督促落实。
如专业班组有违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分包人管理责任人和分包单位也应接受班组受罚额的10%-50%的管理失职处罚。
如果承包人遗漏了交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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