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用硝化棉生产许可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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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应符合以下国家政策。
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文件规定,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民用硝化棉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民用硝化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民用硝化棉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
010-********
: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兵器工业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兵器工业第二O四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东路168号(西安市18号信箱44分箱)
710065
029-********
张皋
hgcpzx204@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如“涂料用硝化棉”;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2中的“等级”如“特等品”;
非典型工艺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例:
机加工车间,×
市×
区×
街道×
号
2
3
注:
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1.7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1.1.8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民用硝化棉项目的,应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指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组批规定,一般每批数量不超过10吨)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
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2)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8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和发证
4.4.1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的产品单元、等级和产品标准(见表2)
表2民用硝化棉产品单元、等级和产品标准
产品单元
等级
产品标准
涂料用硝化棉
特等品、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WJ9028-2005《涂料用硝化棉规范》
赛璐珞用硝化棉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WJ/T9015-1993《赛璐珞用硝化棉》
5.2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名称
1、开棉设备
2、配酸设备
3、硝化设备
4、驱酸设备
5、蒸煮锅
6、水洗设备
7、驱水设备
1、氮量测定装置
2、粘度测定装置
3、发火点测定仪
4、阿贝尔试验装置
5、分析天平
6、白度仪
7、高温炉
8、分光光度计
9、滴定管
10、烘箱
7、漂白设备
8、驱水设备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可根据企业申请时提供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检查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5.3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1)
5.4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A1抽样
A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A1.2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
样品应自采样日前15日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申请单元的最高等级产品(涂料用硝化棉以1/2秒棉为代表)。
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A1.3抽样基数为企业连续生产的一个实际批次。
为使取得的样品具有代表性,随机抽取一个产品批中的两个包装件。
抽样人员应按规定用专用取样器从成品包装件上、中、下不同部位抽取样品。
A1.4抽样数量:
按民用硝化棉标准规定,抽取约800g的样品量。
A1.5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B1封样
B1.1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
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B1.2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受检企业、检验单位、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多个样品时,相应增加),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B1.3本次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B1.4抽样单(见表4)
表4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单元名称
注册商标
受检单位
抽样目的
生产单位
抽样地点
生产日期
产品批量
抽样依据
产品批号
到厂时间
抽样基数
抽样时间
样品数量
抽样人员
抽样方式
受检单位填写
执行标准
许可证编号
样品等级
要说明的问题
受检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样品传递情况
收样人员
收样时间
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交检验单位,两份送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2.企业自封存之日起七日内将样品送到产品检验机构。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检验依据和项目
A1检验依据:
表2中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A2检验项目:
按现行有效民用硝化棉标准中相应等级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5.4.2.2判定标准见表5、表6。
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单元该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
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该等级所规定的指标,则判定该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因多厂所抽取两个及以上样品时,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表5涂料用硝化棉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WJ9028-2005
项目名称
指标
特等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外观
白色絮状纤维,无明显可见杂质
含氮量%
11.5-12.2
粘度S
3.2-8.4
4
透光率%
≥96
≥93
≥88
≥85
5
白度%
≥86
≥84
≥82
6
色度号
≤120
≤150
-
7
酸度(以硫酸计)%
≤0.06
8
80℃耐热min
≥10
9
发火点℃
≥180
10
灰分%
≤0.2
11
水分a)
在混合溶剂中不显浑浊
12
湿润剂含量(醇水或水)%
28~32
含水硝化棉无水分要求。
表6赛璐珞用硝化棉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WJ/T9015-1993
白色絮状纤维,无明显可见外来杂质
11.00-11.20
10.80-11.30
粘度Mpa.s
16.4-22.7
12.9-25.9
11.5-29.0
(°
E)
(3.0-4.0)
(2.5-4.5)
(2.3-5.0)
透光率%≥
85.0
77.0
72.0
白度%≥
88
85
80
溶解度(10%樟脑乙醇溶液为溶剂)%≥
99.5
99.0
98.0
80℃耐热试验min≥
发火点℃≥
180
酸度(以硫酸计)%≤
0.04
灰分%≤
0.20
湿润剂(水分)%
32~42
5.4.3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等级,例如:
1.涂料硝化棉(优等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等级。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升级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增加产品单元或者新建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产品升级的,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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