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情况的汇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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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情况
近几年来,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很快,08年我省从事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总额52.6亿元,09年64亿元,去年末达到100亿元。
通过清理整顿后,获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109家,从运行情况来看,呈现以下特点:
(一)担保业务总量增长较快,资本金的放大倍数逐年提高。
08年,全省担保机构的担保总额106亿元;
09年担保总额162亿元,比上年增长52%;
去年担保总额达到325亿元,比上年翻了一番;
今年上半年担保总额307亿元,接近去年全年的水平。
从业务总量来看每年的增长幅度都很大,资本金的放大倍数也在逐年提升。
按担保总量计算,09年全省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平均放大倍数为2.5倍,去年的平均放大倍数为3.2倍,今年上半年的平均放大倍数为3.8倍。
(二)风险控制良好,拨备充足。
被调查的大多数担保机构内控机制健全,风险控制意识强。
截止2011年6月底,统计的79家机构在保余额223.58亿元,代偿余额1.68亿元,期末代偿率为0.75%,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为3.09亿元,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4.97亿元,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2.45亿元,足以覆盖风险。
(三)发展很不平衡,部分担保机构运行良好,但多数机构步履艰难。
据测算,以融资性担保为主业的担保机构,只有当担保业务量达到资本金的4倍才能实现盈亏平衡,达到5倍以上略有利润。
如果提足两金,盈亏平衡点要高一些。
从今年申报补助情况看,去年全省担保总额达到资本金3倍以上的只有30多家,日均担保额达到资本金1.5倍以上的也只有40多家。
据对79家担保机构今年上半年的经营状况分析,在保余额达到资本金5倍以上的11家,这些机构业务开展比较正常,基本进入良性循环,如省中小、联保集团、衡阳担保等。
达到3-5倍的22家,这些机构能得到政府补贴,基本可以维持正常运转。
还有46家在3倍以下,或基本没做业务。
这些机构运转非常困难。
从地市看,发展很不平衡。
长沙、衡阳、郴州等地市的担保机构发展比较好,担保业务总量已达到资本金的4倍以上,其他地市都不够理想,尤其是株洲、永洲、娄底、邵阳、怀化、张家界等地市的担保机构运作更加困难,平均放大倍数在2倍以下。
株洲调查的7家机构,资本金4.25亿,上半年担保额仅3.45亿元。
(四)对社会贡献很大,但担保机构自身效益很差。
据对79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统计,截止2011年6月,
资本金总额80.34亿元,担保总额307亿元,通过担保服务,为中小企业新增销售收入492亿元,新增就业37.88万人,新增利税29.5亿元。
但担保机构自身效益很差。
上半年统计的79家机构实现业务收入4.042亿元,其中担保费收入2.787亿元,利息收入3212万元,投资收益1181.12万元,利润总额8601万元,资本利润率仅0.78%。
(五)多数机构运作规范,但个别机构仍有不规范行为。
从调查情况看,多数机构制度比较健全,运行比较规范。
一是组织架构比较科学,责、权、利关系比较明确。
多数机构都建立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机构,设有业务部、风控部、法务部、财务部、综合部等职能部门。
二是内控制度基本健全,普遍建立了内部制度包括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薪酬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三是业务流程比较规范。
制定了包括事前调查、评审上会、核保放款、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操作规程。
四是经营行为比较规范,在经营范围、收费标准、投资比例、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的控制等方面,多数机构都能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但也有个别机构存在超比例投资、为关联企业担保等不规范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不少机构运作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所在地区经济环境问题和金融环境的问题,有机构自身规模小,经营不善的问题,从外部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担保的市场环境比较混乱、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据有关部门数据显示:
目前我省登记在册含“担保”字样的机构有500多家,其中获得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只有109家,而实际开展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不足100家。
在没有获得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中,有相当一部份是借担保之名做投资、放贷业务。
最近新闻媒体不断报导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案例,负面影响很大,不明真相的人把担保与放高利贷相提并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为担保机构的经营增添了困难。
(二)银保关系失衡,合作不畅
近年来,我省的银行机构按照国家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湘的绝大多数银行都与担保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对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调查中担保机构反映,与银行的合作仍然不够顺畅,主要反映以下几个问题:
1、部分银行准入门槛高。
目前,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时,对资金要求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分层次设门槛,比如农业银行最高1个亿,最低是2000万元,这种设置比较符合我省的实际。
但也有不少的银行是一个标准,都要求1亿元,1亿元以下的都不合作,致使有的担保公司找不到合作银行。
比如岳阳有一家公司09年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去年达到5000万元,累计只做了2000万元的业务,他们只与湘江银行合作,其他银行进不去,今年因湘江银行没规模,上半年没作一笔业务。
怀化一家担保公司08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5030万元,由于怀化市所有的银行都要求1个亿的规模,不能做担保业务,三年来被迫用固定资产抵押做了4000万元的业务。
2、保证金过高。
在银保合作的过程中,有的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按担保金额的10%-30%逐笔存入保证金;
有的银行授信时要求专户存入保证金,发生业务时,在专户中按10-30%比例逐笔划出;
还有的银行在授信时要求专户存入保证金,授信后专户余额不得变动,在发生业务时再按担保金额的10-20%逐笔另存保证金。
这样降低了担保机构的资金流动性,提高了经营成本。
担保机构也同样要求企业交纳10-20%的保证金,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3、部分银行授信倍数过低。
有的省分行明确规定所有合作的担保公司授信倍数不得超过5倍,有的地市行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从调研情况看,多数担保公司的授信都在5倍以内,有的在2-3倍。
由于授信倍数过低,造成一些担保公司业务做不上去,出现亏损。
4、担保贷款利率上浮过多。
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承保项目可在银行的规定范围内对利率适当下调或执行基准利率。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一样,一般上浮都在30-50%,有的甚至高达70%。
除利息上浮外,银行还要收取企业的中介费用,有的银行还按保费收入的6%收取担保公司的业务中介费,这在客观上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据一些担保公司测算,现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成本一般在12-15%,高的达到18%。
5、风险不能分担。
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和银行合作过程中,个别银行与个别公司在合作协议中有按1:
9的比例分担风险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家分担过风险,风险全部由担保机构承担,银行可以说是零风险。
由于银行不承担风险,既不利于对受保企业进行平行监管,又不利于防范转嫁风险。
担保公司要求,哪怕银行象征性的承担1%的风险,也可以给银行增加监管的责任。
(三)盈利水平低,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目前,我省以融资性担保为主业的担保机构平均资金利润率在1%左右。
大大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过去一些担保公司之所以能够维持,是因为作了担保之外的一些其他利润比较高的业务。
清理整顿以后,业务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很多公司担保业务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一时做不上去,其他业务又不能做,造成资金闲置,效益很差,反映比较强烈。
尤其是一些新成立的担保机构,第一年谈合作、建制度、搞培训,基本上做不了多少业务,要正常业务开展,达到盈亏平衡的倍数一般要2-3年时间,所以前三年由于业务开展不充分,资金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效益很差,民营公司压力很大。
有的民营资本本来已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见利润率低已经退出。
比如株洲有两家过亿元的公司,已做过一些业务,由于效益不好没有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已改做其他业务。
长沙有一个公司,去年4月份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累计担保1.6亿元,占用保证金3200万元,账上还压着近7000万资金不能动,公司亏损,也准备退出。
还有些民营老板本来想投资担保公司,了解情况后就取消了投资计划。
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70%以上是民营资本,如何解决盈利模式,解决发展动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四)政策难落实、政务环境有待改善。
1、抵押登记难。
调查中,多数地市的担保机构反映反担保物抵押登记难。
主要反映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地市的房产、国土等部门不认可担保公司作为抵押登记的主体资格,不予登记;
二是登记手续繁杂,收费高;
三是部分登记机关指定评估机构。
2、免税难。
国家规定担保公司经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但有些地市在执行过程中变成了先征后返,返税过程层层报批,手续繁杂,周期长,增加了企业负担。
有的机构反映,两年前的免税至今仍未返还。
3、征信查询难。
银行管理部门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文件年初已下达,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多数地市仍然没有正常查询渠道,通过非正常渠道查询,成本很高。
有的担保机构反映,提交接入申请已经几个月了还没得到答复。
(五)人才短缺,人才培养机制尚未建立。
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需要专业的人才作为支撑。
由于担保是新兴的行业,学校没有担保专业,业务人才没有稳定的来源。
目前主要来源于金融部门和一些中介机构,随着银行改制的完成,担保行业业务人员的资源越来越短缺,普遍反映很难招到合适的人才,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这个问题已成为影响担保行业持续发展的瓶颈。
(六)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担保机构反映,目前管理部门多,管理职责又不是很明确。
既有重复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又有管理缺位的问题。
一是管理还存在盲点,不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没有纳入监管范围,一些从事融资性业务的小额贷款担保、置业担保等也游离于监管之外,形成管理缺位。
二是办理变更手续太复杂,层层报批,拖的时间很长。
三是部分地市存在重复检查。
区里查了市里还要查,担保机构疲于应付。
四是部分地市超范围监管。
监管办法把发放和受托发放贷款列入禁止范围,但有些地市把委托银行贷款也列入禁止范围。
有一个地市在《监管指引》中明确要求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贷款。
五是统计报表太多,多个部门要求报报表,各有各的要求,担保机构难应付。
三、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要求和建议
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总的来看规模仍然过小,去年担保余额仅占全国的1.68%,与发达的兄弟省市存在很大的差距,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还很不适应。
而且现有的担保机构多数运作困难,资本金不能充分发挥效益,部分担保机构陷于进退两难的局面。
因此,如何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发展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国家对担保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视,最近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这是我省担保行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机遇。
建议抓住贯彻落实国办发30号文件的机遇,针对我省担保行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一些操作性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省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
在调查中,担保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六个方面。
(一)协调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互利合作,建立平等互利,科学合理的合作机制。
当前由于担保机构规模普遍比较小,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合作关系不够平等,不太合理。
请求银行管理部门和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就银保合作研究制定规范性的意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降低准入门槛。
建议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准入标准作为基本依据,在县区范围经营的放宽到2000万元,在市区范围经营的放宽到5000万元。
2、适当放宽放大倍数。
管理办法规定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财政部规定放大5-10倍。
银行授信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信用等级来确定放大倍数,不能一概限定在5倍之内,或把放大倍数确定得过低。
3、合理分摊风险。
这样有利于银保双方共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严格审查和贷后监管,防止转嫁风险。
具体分摊比例可由银保双方商定。
4、逐步取消保证金。
现在银行收取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担保机构收取受保企业的保证金,既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又降低了担保公司的资金流动性。
建议银行在加强担保机构资金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取消保证金,以实收资本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担保公司也取消企业的保证金。
在没有取消之前,建议把保证金的比例降到10%以内。
5、降低担保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
银行的利率是风险定价,担保贷款的风险已全部转到担保公司,银行可以说是零风险,但利率仍然上浮30-50%,高的达到了70%,企业反映融资成本太高,建议对担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维持基准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也不能超过20%。
(二)进一步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是加强舆论引导,树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良好形象。
总体来讲,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运作是比较规范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也为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稳定金融秩序做出了贡献。
建议协调宣传部门,开辟一些专栏专题,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为融资性担保行业正名。
二是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改和监管。
目前,这一块问题比较多,损害了担保行业的形象,但又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管理,建议政府采取措施,明确管理部门,加强对这一块的监督和管理,以净化担保市场。
三是解决抵押登记难的问题。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担保抵押物登记实施办法,明确担保公司抵押登记的主体资格,简化登记手续,降低收费标准。
四是完善征信系统,尽快实现信息共享。
建议将担保的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尤其是将担保失信客户列入银行黑名单,银行和担保机构联合惩治失信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信息查询的实施办法,简化审批手续,方便查询。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完善补偿机制。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规模比较少,09年增加到4000万,当年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额为150亿元,去年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额达到270亿元,但资金没有增加,补助标准差不多降低了一半,担保公司感到业务增加了,得到的补助反而减少了。
建议建立正常的补偿机制,根据全省上一年的担保业务的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加当年担保资金的预算。
对没有设立补偿资金的地市也应督促其设立。
二是完善担保补偿办法。
原管理办法中的补偿范围限于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对以个人名义贷款的企业经营性贷款没有纳入补偿范围。
目前银行开辟了这样的业务品种,据部分担保公司反映,以个人名义贷款的企业经营性贷款占到其担保业务总量的20-30%,担保公司普遍要求把这一部分业务纳入补偿范围。
三是落实税收减免的政策,变先征后返为免征。
四是完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办法。
目前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办法标准,部门政策不一致,税务部门09年62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这个文件有效期到2010年底止。
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累计达到当年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目前税务部门仍在按照老办法执行。
对这两种提取办法,担保公司看法不一。
新的提取办法有利于增强担保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普遍赞成。
但民营担保机构反映,按新办法提取,担保机构都要亏损,没有利润分红,投资者有意见,不利于民营资本的进入,而且担保机构出现亏损又影响与银行合作。
建议向国家有关方面反映,制定一个统一、配套的提取办法。
五是研究制定担保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些成立时间长的担保机构多年形成的代偿损失急需核销,如果按一般企业的呆账核销程序,通过法院裁决,成本高,时间拖得长。
而且担保行业提取了赔偿准备金,应该要有一个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核销办法,因此要求监管部门制订一规范的担保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呆账的认定和核销程序。
(四)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寻求担保盈利模式。
目前,担保机构盈利水平低,一个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业务范围窄,业务品种单一。
主要从事的是银行贷款担保,直接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还没有做起来,迫切需要拓宽担保领域,创新担保品种。
1、拓宽融资性担保业务领域,优化融资性担保结构。
在做好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的基础上,扩充直接融资品种和渠道,探索信托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债券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应收账款托收等担保业务。
在担保方式上鼓励担保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从事行业性担保、专业担保、产业链集合担保、园区集合担保。
2、在突出核心业务的基础上扩展非融资性担保市场。
如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质量担保、合同交易担保。
这些非融资性担保既可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又不占用担保资金,风险相对比较低。
3、允许开展管理办法没有限制的业务。
比如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委托银行理财等。
在盈利模式上允许担保机构探索担保换取利润分红、担保换取固定收益、担保换取期权等方式获取较好的回报。
外省有的机构已经在这样做,我省也可以做一些探索。
4、探索集团经营模式。
由于担保盈利水平低,有的机构正在构建集团框架,把担保、投资、小额贷款、典当集于一个集团,组织上独立,业务上互补,通过高回报的业务来弥补担保利润低的不足,以寻求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
(五)加大培训力度,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
人才短缺是制约担保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建议与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协调,开办担保专业,从根本上解决担保也业务人才的来源问题。
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先在金融专业中开办担保班。
二是鼓励在职培训。
建议从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中切一块用于培训补贴。
三是尽快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制订认证办法,组织资质培训,颁发合格证书,并建立担保人才库。
(六)完善再担保体系,为担保机构增信分险。
建立完善的再担保体系,既是为担保机构增信的措施,也是为银行分险的措施,同时还是政府管理部门规范担保机构的重要手段。
调查中,担保机构对再担保体系要求迫切,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规模不是很大的担保机构迫切需要再担保机构为他们增信。
从目前看,我省已有再担保机构,但由于再担保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
加上再担保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支持,也需要银行配合,单靠再担保公司去推动,难度很大,效果不是很明显。
建议把再担保作为一个体系来研究。
一是进行模式创新,拿出既能为担保机构增信又能为机构分险的再担保模式;
二是协调银行,把加入再担保体系作为和银行合作的一个条件,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银行在放大倍数、贷款利率、风险分担等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再担保体系的形成。
(七)完善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管理
1、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
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涉及到很多部门。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省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整合各种资源,对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清理整顿结束后,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也需要有一个协调机构,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整合各方面的管理资源,建议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构建联运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2、完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现有的监管办法,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非常有限,担保机构一个很小的变更都要逐级报批,拖的时间很长,而且一些跨区市经营的机构,属地也无法承担监管责任。
很多担保公司要求,实行分级监管:
在区县范围内经营的机构由区县监管;
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由市一级监管;
跨市区经营的由省直接监管。
授予下一级政府相应的权利,明确相应的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减轻企业的政务负担。
3、建立统一的统计监测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分析。
目前多头统计,既增加了担保机构负担,数据又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
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委托建立统一的统计监测平台,根据部门的需要制定统一的报表,一个口子报报表,满足多个部门监测分析的需要。
4、启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发挥信用中介的监督作用。
不少省市已开展了信用评级工作,对规范担保机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建议我省制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级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5、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搞好行业自律和服务。
行业自律是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会由市场参与者组成,对市场存在的问题能做出迅速的反映和判断,并且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非行政手段,在与被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指导、行业自律等手段实现对行业的动态监管。
省担保行业协会成立5年来,在组织行业自律和为行业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公约,组织行业自律;
二是组织行业培训,对70%以上的从业人员都进行了培训;
三是组织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
四是通过网站、会刊提供信息服务;
五是开发综合业务系统,规范业务流程,推动行业信息化;
六是组织行业内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目前协会有70多家会员机构,还有十几家提出了入会申请,正常做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都是协会会员。
今后除了继续做好上述工作之外,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还可以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一些具体工作:
一是受托组织担保机构高管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二是受托组织开展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一些重大课题研究,参与政策调研和制定;
三是受托组织开发担保行业统计监测平台,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是受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参与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办法制定和评级试点的组织工作;
五是受托建立全省担保行业统一的征信查询系统,为担保机构查询信息提供方便。
总之,协会愿意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部门做一些基础性、服务性的工作,请求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同时也请求政府建立与协会的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吸纳协会参与担保行业的联席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相关专业会议,以便协会能及时掌握、理解和贯彻政府的意图,及时的向政府汇报行业和机构的信息,反映行业的诉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完善行业基本准则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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