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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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标准可为重庆市节能技术的推广、节能降耗、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监督管理等提供技术依据和强制性的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重庆市节能减排,降低重庆市重点耗能企业特别是大中小型合成氨企业的能耗,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必将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
根据重庆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企业的多年来的能耗消耗状况和变化趋势,本标准制定出:
在2011年至2015年,小型合成氨企业能耗年降低率1%、中型合成氨企业能耗年降低率0.75%、大型合成氨企业能耗年降低率0.5%。
按照2010年重庆市现有大中小型合成氨企业的设计能力(约150万吨)估算,可促使重庆的合成氨企业的能源消耗在未来4年降低(按照降低3.5%,平均能耗为1241千克标煤/吨氨进行估计)约6500吨标准煤、减少CO2排放16250吨和SO2排放100吨;
如对超出限额实现使用能源收费,将收取一定的超限额能源使用费,可近一步促进节能技术、加强节能监督管理等,因此本标准将产生较好的节能效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标准编制过程
(一)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以及成立标准起草小组等情况
任务来源:
渝质监发【2010】133号文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充计划项目的通知》中2010年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补充项目。
为了促进重庆市节能技术的合作和运用,将国外的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理念运用到重庆市工业企业特别是合成氨企业,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与德国技术服务公司(GIZ)合作,由GIZ出资并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对本项目作技术支持。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协作单位包括重庆市化工节能与防腐蚀技术协会、江化化肥有限公司、建峰化工、三灵化肥等7个企事业单位。
编制组共14名成员,确定了项目负责人。
(二)标准文稿的编写情况
1.编制组参考国家及其他地方标准内容于2010年底编制形成初稿并组织小组成员对初稿进行了讨论。
2.开展企业调研。
先后调研了建峰化工(大型),三灵化肥及江北化肥(小型),涪陵化肥及川维(中型)共五家合成氨企业。
3.组织了1次专家讨论会对初稿进行讨论。
4.进行了2次交流会。
交流会由德国GIZ公司组织,主要由德国专家进行讲解,编写组有关人员、本市合成氨企业参加并进行了积极的交流。
5.标准的修改
通过调研、专家讨论及交流会,对初稿进行了以下修改:
1)进一步明确了:
大中小型合成氨生产装置等名义术语解释规范。
2)保留“节能管理与措施”章节,但建议此章节应按照GB/T15587并结合重庆市合成氨企业现状编写。
3)认为不需编写能耗计算实例。
4)确定了合成氨生产原料的种类:
天然气和煤。
川维厂合成氨原料实质上可追溯至天然气。
其“附产氢”生产合成氨是特例工艺、不具备典型性,标准中不将“附产氢”作为一种原料进行限额规定。
5)分阶段性地制定能耗限额限定值。
6)2011年5月初提交标准的送审稿以及相关附件。
(三)标准文本(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
标准的编写过程中,重庆市合成氨企业、有关专家(含审定会)提出了大量意见,见汇总表(见附件1)。
编写小组绝大多数采纳了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对相关章节、条款进行了修改。
经多次征求意见和组织有关专家讨论后形成送审稿,审定会送审对进行逐句逐字的审定,审定会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根据专家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讨论和修改。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1.关于合成氨生产原料的确定
针对是否将以氢气为原料单独给出限额值,编写小组到四川维尼纶厂进行调研。
通过调研,川维厂生产合成氨的原料从源头上可追溯为天然气,不必给出以氢气为原料的限额限定值;
在专家会上专家认为:
川维利用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其主要产品(醋酸)时产生的氢气生产合成氨,不具有代表性,也不是生产合成氨的传统工艺,与其它合成氨企业没有可比性,不可能推广使用,因此重庆市合成氨企业生产原料目前界定为天然气和煤两大类是比较符合重庆现状的,便于本次标准的制定和标准制定后的执行。
2.综合能耗年降低率的确定
针对是否需分年份给出能耗限额限定值,编写小组成员与德方专家间进行了讨论,编写小组在征求有关专家、合成氨企业、有关职能部门的基础上认为:
根据年份、按照不同的降耗比例分别给出重庆市大中小合成氨企业能耗限额限定值是合理可行的。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企业的综合能耗年降低率确定:
根据重庆现有大中小型合成氨企业近几年平均能耗、合成氨装置设计能力的运行率分别制定能耗年降低率。
a.对小型企业现在制定的能耗限额值已有60%以上的企业可以达到,且小型企业的节能空间相对较大,在欧洲如没有强制措施企业自身每年能节能1%,如增加强制措施每年降1.5%也有可能实现。
根据调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合成氨企业(小型)的电耗、综合能耗总体上是成下降趋势,如能按装置设计能力(即运行天数)的85%-100%运行,完成综合能耗年降低率1.5%是可行的,但因重庆市天然气工业供应比较紧张,多数小型天然气合成氨企业只能按装置设计能力的50%-80%运行,甚至更低,设备空运行或者停运后重新点火会产生额外能耗,因此制定综合能耗年降低率为1.0%比较适合,企业也能完成,也能起到促进企业降低能耗的目的。
b.中型合成氨企业目前有涪陵化肥、川维两家,工艺较为成熟,设备较为先进,经调研和组织专家讨论,制定综合能耗年降低率0.75%的目标比较适合。
C.大型合成氨企业目前仅建峰工业集团公司,其投产起点高、工艺成熟、设备先进,难以通过改造工艺等措施来降低能耗,仅能通过加强节能管理、改造或更换部分耗能设备等措施来降低能耗,制定综合能耗年降低率0.5%的目标比较适合。
以煤为原料合成氨企业的综合能耗年降低率确定:
重庆目前没有以煤为原料的大型合成氨生产企业,如将来重庆要建立以煤为原料的大型合成氨生产企业,其能耗限额应满足GB21344-2008新建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及有关规定,因此本标准不给出现有大型合成氨生产装置的能耗限额限定值值。
根据重庆现有合成氨企业近几年平均能耗、结合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的限额值分别制定其限额限定值。
经调研和组织专家讨论,中小型合成氨企业完成综合能耗年降低率1.0%是比较可行的。
三、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一)标准编制原则及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编写遵循GB/T1.1-2009《标准编写规则》,计算遵循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根据能源法、计量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各种耗能设备经济运行导则、重庆市工业企业能源评价规范、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并结合目前重庆市合成氨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平均能耗水平等制订本标准。
(二)能耗限额限定值的制定
1.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能耗限额限定值制定
能耗基值(即2010年能耗)根据重庆市目前合成氨企业2010年综合能耗的加权平均值确定,考虑到重庆市目前严峻的供气现状(因天然气供气不足,造成合成氨企业运行率不足50%),将加权平均值稍作调整,将大型企业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值调整为1150kgce/t,将中型企业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值调整为1220kgce/t,将小型企业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值调整为1285kgce/t。
可以看到,调整后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值仍比国家标准GB21344-2008的限额值1650kgce/t低得多,而大型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值仍能达到国标的先进值,故仍具有先进性。
具体计算见附件2。
2.以煤(优质煤和非优质煤)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能耗限额限定值的制定
根据重庆市目前合成氨企业的平均能耗、能耗年降低率并结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
根据调研,重庆市以煤作燃料合成氨企业(中小型)综合能耗变化趋势是随机的,这与煤质、煤数量、企业连续生产及产量等因素有关。
重庆地区因煤质和产量等原因严重影响了以煤作燃料合成氨企业的产能产量、综合能耗,造成全市合成氨企业能耗难以稳定,为了促进企业综合能耗的降低,对采用以优质煤生产合成氨的中型企业,因优质煤与沿海基本一致,其能耗限额参照浙江省能耗限额制定;
对采用以非优质煤生产合成氨的小型企业,因重庆的非优质煤煤质较沿海差,结合重庆小型企业能耗情况并参照浙江等省能耗限额制定。
重庆目前没有以煤为原料的大型合成氨生产企业,不必制定以煤为原料的现有合成氨能耗限额限定值。
3.分大中小单套合成氨生产装置分别给出能耗限额限定值
国家标准GB21344-2008中未分大中小单套合成氨生产装置分别给出能耗限额限定值。
实际上,大中小单套合成氨生产装置的生产工艺不同、生产规模差别较大,综合能耗有差别,统一考核不利于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的有效推行,故本标准中分大中小单套合成氨生产装置分别给出能耗限额值。
4.给出能耗限额限定值、未给出准入值和先进值
本标准只适用于已经投产的合成氨生产企业,故不涉及准入值,新建合成氨企业应满足国家标准GB21344-2008中的准入值。
重庆市现有合成氨企业的能耗水平与其生产工艺及规模有关,大中型企业的能耗水平已优于国家标准中先进值,小型企业的能耗水平已接近国家标准中先进值,故没有必要设定先进值。
本标准分大中小合成氨分别给出其限额限定值,符合重庆市现有合成氨企业现状,有利于促进企业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技术推广、能源监督管理等。
5.分年度给出能耗限额限定值
分年度给出能耗限额限定值可促进企业制定节能降耗的阶段性目标并制定更详细的实现降耗目标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更好实施。
(三)标准中条款说明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主要引用国家标准GB21344-2008的附录A、B,此部分给出了具体实施过程中合成氨产量及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附录C,参考GB/T2589附录及浙江省地方标准的附录并结合重庆合成氨企业使用的耗能介质(含载能工质)情况制定附录C,作为资料性附录,便于综合能耗计算过程中折标系数的查询和引用。
四、贯彻地方标准的实施意见。
本标准中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为强制性内容、合成氨产品单耗的计算方法为规范性内容。
具体实施时,以能源法、计量法等法律为依据,以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通则、重庆市工业企业能源评价规范等技术规范为依托,以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为执行依据。
建议:
组织重庆市合成氨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宣传;
重庆市合成氨企业在节能技术推广,接受工业企业能源评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考核、能源监督检查等应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综合能耗限额值;
根据《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对重庆市合成氨企业进行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时,应以标准中规定的限额作为依据。
本标准给出的能耗限额值仅到2015年,2015年以后执行的能耗限额值原则上应不得低于2015年的能耗限额限定值,如有必要,建议重新制定本标准。
附件: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本地方标准编制组
2011年6月30日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地方标准审定会意见汇总表
标准编号:
DB50/×
×
-2011汇总日期:
2011-6-30
序号
条款号
原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标题
重庆市合成氨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2
前言
——
增加“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化工节能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化工节能协会及重庆市化肥矿山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3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的以天然气……
4
下列文件中……
采用GB1.1-2009最新表达方式
去掉“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增加GB/T21367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增加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增加GB/T12723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5
3.1
报告期内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折标准煤)总量。
包括……
与5.1.1一致
6
3.3
合成氨生产装置(单套)
单套合成氨生产装置
7
3.4-3.7
分开定义小、中、大型合成氨生产装置
将小、中、大型合成氨生产装置合并到3.3定义,并增加“单套”限定
8
3.11
优质无烟煤[合成氨原料用]
合成氨原料用优质无烟块煤
灰熔点≥135℃
软化温度≥1350℃
9
3.12
非优质无烟煤[合成氨原料用]
合成氨原料用非优质无烟块煤
10
3.13
型煤[合成氨原料用]
合成氨原料用型煤
11
限额仅给出限额值
限额值前加上“≤”,并进一步核实收集的数据
分2011年、2014年给出限额值
分2011年、2013年、2015年给出限额值,并备注其它年份考核标准如何确定
12
5.1.7
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
去掉
13
6.1.2
制定行之有效的……
企业应制定行之有效的……
14
6.1.3
执行GB17167
企业应按GB/T21367要求,
15
6.1.4
执行GB/T3484……
企业应按GB/T3484要求,
16
6.1.5
执行GB/T15587
企业应按GB/T15587要求,
17
6.2.1.1
增加通风机系统、离心式风机系统等经济运行标准
18
6.2.2.1
开发利用高效节能……
企业应开发利用高效节能……
19
6.2.2.2
推进清洁生产……
企业应推进清洁生产……
20
6.2.2.3
推广热电联产……
企业应推广热电联产……
21
6.2.2.4
推广“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企业应推广“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22
6.2.2.5
推广高效率的气化……
企业应推广高效率的气化……
23
6.2.2.6
淘汰高能耗……
企业应淘汰高能耗……
24
6.3
建立能耗测试……
企业应建立能耗测试……
25
A.1
去掉“不折100%的纯品”。
26
B.2
合成氨生产用煤应符合GB/T7561的规定
删除
27
附录C
能量(耗能工质)换算系数列表
引用GB/T2589中能量(耗能工质)换算系数列表
28
附录D
建议去掉
采纳,去掉附录D
本地方标准编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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