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处罚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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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处罚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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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100—500元,井下发现烟头物品,罚检身员200元。
主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头,罚当班大车工20元。
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或用火取暖,违者罚款100元。
回风井地面风门至引风巷发现烟头,罚当班乘人车司机20元。
第五条入井人员乘坐乘人车(猴耳车)时,违反《架空乘人器安全制度》中任何一条,罚款20—50元。
严禁在托轮前后两米上车和绕机头机尾,违者罚款20—200元。
第六条入井人员经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风门,严禁敞开风门,违者罚款50元。
故意损坏通风设施罚款100—500元,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
工资充公,并除名。
第七条出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检身制度,违者罚款20元。
井口检身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汇报的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汇报,致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处100—500元罚款。
第八条严禁在井下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各罚款1000元,必须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并负误工费。
凡打架的本科科长、本班班员各罚款100元,工作面谁管谁负责。
凡在场的或上、下马口的各罚款20元。
第九条严禁在井下拆修矿灯,违者罚款100元;
损坏矿灯者照价赔偿(300元/盏),损坏自救器者,赔偿150元/台。
第十条严禁破坏井下路标、警语、警牌、管线(缆)等安全标志及设施,违者罚款50—100元。
第十一条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语或设有栅栏的地点经及盲巷,任何人不得入内,违者罚款100元。
严禁作业人员乱串工作面及乱串无关的巷道,违者罚款20元。
第十二条矿灯应实行编号管理,矿灯自救器号应与上岗证号保持一致,做到固定使用。
无上岗证不予发灯,违者罚款20元/盏,出井后不归还矿灯的罚款100元。
自救器保险失效罚款充电工20元/盏。
第十三条入井矿灯完好率必须达到100%,需要维修的矿灯必须修好后才能放置在充电架上。
违者罚款20元/盏。
充电架上有失爆矿灯,罚款100元/盏。
第十四条个作业点班长(负责人)、顶板员对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凡出现不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轻伤50—100元,重伤按本细则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动非本岗位机电设备,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六条不假不到,请假未经同意强行休假的,罚款30元,值班中擅离职守(指离开矿区范围)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罚款800元并开除。
第十七条不接受安全教育,开会不到者罚款20元,开会迟到罚款10元。
迟进班,迟出班,每10分钟罚款10元(以此类推);
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出班,每10分钟罚款20元(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轻伤罚款100元,重伤罚款200—1500元。
职工违章,互保对子挂钩50%金额的罚款,未落实互保对子,部门领导和直管领导分别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凡是在乘人车上受轻伤的员工,对该员工罚款50元,对该班班长罚款20元,对科、队长、(副科、队长)罚款50元,重伤按本细则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凡是发生工伤事故,轻伤(休息5天以上,上班必须凭医院证明,违者罚款直管领导100元,并承担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对受伤者(责任人)罚款100元。
科长、副科长罚款50元。
凡是有骨折需要进行级别鉴定的,由矿后勤科进行鉴定后进行处理。
一、受伤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每增加一级罚款上浮100元。
二、顶板员、安全员、现场负责人所辖范围内发生事故,鉴定为10级的罚款500元/人,每增加一级罚款上浮100元。
三、科长、队长所辖范围内发生事故,鉴定为10级的罚款300元/人,每增加一级罚款上浮100元。
四、副科长、副队长所辖范围内发生事故,鉴定为10级的罚款300元/人,每增加一级罚款上浮100元。
五、上下码口职工(或现场作业人员)所当班发生事故鉴定为10级的罚款50元。
六、安全科长、矿长凡发生事故鉴定为10级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级上浮100元。
第二十一条井上、下发现隐患和事故预兆不报告或不及时汇报,处100元罚款。
发现隐患,打圈圈划符号,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事故的班隐瞒不报、虚报的处班长50—100元罚款。
凡是发生未遂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考试,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无“技安措施”规定而强行组织生产或强令员工作业的,处责任者200元罚款。
对已制定的安全措施拖延不办或贯彻不力,对责任者处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全矿五大员、班长以上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处罚100元。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制度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处罚50—100元。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未及时采区措施的或采取措施不力,罚款100元。
四、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300元。
五、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200元。
第二十五条凡是发生人为管理因素造成一级非伤亡事故,罚款该科室500—1500元;
二级非伤亡事故,罚款该科室200—1000元;
三级非伤亡事故,罚款该科室50—500元。
一、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4小时以上或采区掘进面停工3
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井下发生封采区;
4、水灾使矿井一翼或全部停止生产;
5、采区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含10米)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含5米)以上;
8、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含10米)以上。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24小时,
采区掘进面停工24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因水灾使采面停产;
3、采区因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含5米)以上;
5、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3米(含3米)以上;
6、巷道冒顶长度在5米(含5米)以上。
三、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使
采区掘进面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24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瓦斯超限或
积聚,瓦斯浓度超过1%;
3、范围不大的井下水灾;
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3米(含3米)以上;
5、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3米以下;
6、巷道冒顶长度在5米(以下。
第二十六条凡是矿下达停产整改的班组,对科(队)长罚款500元,副(科)队长罚款300元,班组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凡是人为造成瓦斯探头报警,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十八条凡是井下工程出现误差(手罗盘测量100米内允许1米,但最多允许不超过3米)超过3米,对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设备管理
一、凡是每台设备未落实责任,罚机电科长、该系统领导20
元。
二、凡是烧坏电机,由机电科长分析原因,报出维修金额,
安全科长划分责任由该责任者赔偿(除雷击、电网停电等所产生的除外),否则由机电科长、安全科长进行赔偿。
三、凡是未按规定进行小修、中修、大修的,一次罚款责任
人100元,该系统领导50元,安全员50元。
四、柴油机、割煤机、溜子出故障超过4小时并影响生产,对该系统领导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影响一般生产的罚款500元。
五、由于职工在操作中,因操作不当而损坏设备的,由操作者和该系统领导进行赔偿,造成后果的,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六、绞车发生故障超过两小时,罚款责任人100元,该系统领导和机电科长罚款100元。
七、备用主通风机超过10分钟未启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机电科长、通风科长、副科长各200元,超过20分钟未启动,临时决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细则的条款未列入到位的,根据员工违章的行为、性质、程度酌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工资充公,并开除不用。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人员的罚款,由安全科汇总,报矿长审批后,财务科在受罚员工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章奖励
第一条奖励范围、对象
凡矿区范围内所有作业点和场所,对象是指属矿的所有干职
员工、相关人员。
第二条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1、凡是捡到残管交到安全科的,每发奖励5元,未使用过的雷管每发30元,根据捡到炸药的数量多少每次奖励10~50元。
2、爆破人员在自己作业范围内捡回退库的残管每发奖励5元。
3、装砂班作业人员发现瞎、残炮一次奖励30元。
4、捡到矿井使用链扣每付30元,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而被发现链扣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奖励当事人30元。
5、捡到发爆器钥匙每次奖励30元。
6、抓住小偷盗窃集体财产和个人财物一次性奖励200元,提供线索协助治安后勤科侦破了小偷案件的每次奖励100元。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励100元。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煤矿各项管理制度,能按
时完成矿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
企业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淋水等工作中,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的,足为职工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提高效率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励200元。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
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材料或废旧材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困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险情或设备故障,予以汇报或妥办,防止损害和避免了事过的发生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励500元。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采取措施得力,指挥抢救有方,因
而减少损失量。
2、维护职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有功绩者。
3、维护企业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六条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各科室报给矿长批准,当
月在工资中兑现。
第三章
掘进文明生产标准化处罚实施细则
一、作业规程:
1、巷道贯通和临时工程未制定安全措施及不安措施实施的,
罚款100元。
2、作业规程未保存完好,罚款100元。
3、作业规程审批、学习贯彻、考试、签名有记录,违者罚款
100元。
二、综合防治:
1、装药时使用水泡泥、未实行孔口防尘的,违者罚款30元。
2、操作人员未随身佩带个体防护用品,违者罚款20元。
三、巷道卫生:
1、巷道内无杂物堆积,违者罚款20元。
2、巷道内有淤泥积水,违者罚款20元。
3、巷道内浮煤、浮矸超过规定,水沟不畅通,罚款20元。
4、巷道内材料工具未码放整齐、未挂牌管理,罚款20元。
四、施工图板:
1、掘进碛头现场无“三图一表”,罚款100元。
2、施工图板悬挂位置不合理,罚款20元。
3、作业人员对“三图一表”不熟悉,罚款20元。
五、安全设施:
1、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卡、自救器,未随身携带的,罚款20元。
2、机风巷道躲硐未按矿规定设置的,罚款20元。
3、掘进工作面回风必须设置隔爆水棚,且数量、水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挂牌管理,违者罚款50元。
六、掘进巷道安全管理:
1、无腿横梁未高于所须巷道设计的,(架设4时须无腿横梁或毁倍材的)罚款50元。
2、机掘巷无腿横梁未按《规程》0.7—1米架设的,下班时,无腿横梁距碛头不得超过30公分,并支护到位。
无腿必须架设在锚方正上方,违者罚款20元。
3、锚杆眼深度必须钻到位,装的药卷数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锚杆插到位后,末端冒出锚方不得超过3公分,违者罚款20元/根,锚方上好后(锚方、螺丝)不得有松动现象,必须牢固紧贴顶邦,违者罚款20元。
4、锚网拉紧、拉直套在锚杆上或压在横梁上避紧背牢紧贴于顶邦及冒落超高未用避材背实接顶的,否则违者罚款20元/张。
5、巷道净宽高误差超过-2公分~+10公分的(特殊情况除外),罚款20元/处。
6、支架梁的水平超过1度的,罚款20元/根。
7、支架间距大于1.35米的,罚款20元。
8、前探支护距碛头大于0.4米的,罚款20元。
9、前探梁与顶板未背实接顶的,罚款20元。
10、前探梁未连接的,罚款20元。
11、永久支护距碛头超过3米的,罚款20元。
12、无腿距碛头超过2米的,罚款20元。
13、无腿间距超过1.2米的,罚款20元。
14、厢柱未架设在硬地板上的,罚款20元。
15、厢的顶(邦、特殊情况除外)背材未避实,背牢的,罚款20元。
16、巷道断梁折柱或铁厢被压,挤歪,不及时更换或校正的,罚款20元。
17、巷道平整,永久性支护后两邦无凸出厢面,违者罚款20元/处。
18、厢柱与梁接口严密(无吊唇、后倾)间隙大于5毫米的,罚款20元。
19、放炮时,不安设警戒,对班长、瓦检员、放炮员各罚款100-200元,未按规定安设和不清点人数的各罚款20-50元,瓦检员对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丢失的罚款20元。
20、掘进碛头的瓦斯检查员必须负责管好风筒,凡出现吊挂不直,悬挂不规范或接头不严密未双翻边,离碛头20米以外风筒有大于10毫米漏洞的,20米内有大于30毫米漏洞的,罚款20元/处。
备用风筒管理不善或乱堆放的,罚款20元。
21、掘进碛头停风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如瓦检员没有指挥撤离,罚款100—200元,作业人员强行蛮干,罚款50—100元,临时停风地点,瓦检员不设警示标志或不打栅栏的,罚款50—100元。
22、井下高声喧哗,不服从调配,不回收电缆或未按规定悬挂以及钻机乱丢放,机电设备损坏或失爆不及时报告、不通知机电工维修的罚款20元。
23、碛头支护必须随碛头跟进,空顶距离不得超过1.5米,碹离碛头不得超过3米,严禁空顶作业,缺一根支柱罚款20元,缺一棚碹,罚款50元,无腿悬露超过15公分,大巷无腿的间距不得大于1.8米,炮掘巷不得大于1.2米(指临时支护),无腿横梁的两端必须超吊环10公分,违者每担罚款20元。
24、作业前或放炮后,班长和瓦斯检查员以及爆破工必须对碛头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否则罚款20元。
25、掘进碛头钻眼必须坚持孔口防尘和洒水降尘,违者罚款30元,水管20米内无水处罚班长20元,损坏防尘水管、球阀处罚班长20元/次。
26、当月没有收尺的巷道有流砂(直径5公分以上)有编织带、塑料袋、支护材料不堆放整齐的,罚款20元。
巷道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厢未按质量标准化架设的,当月不收尺,待整改到位后,下月补收,并对(科、队长)各罚款100元。
放炮警戒牌未按规定悬挂或填写不规范,罚款20元。
放炮后未满15分钟进入作业点,处罚20元,风袋未逢环必挂的,罚款20元/处。
风袋出风口距碛头超过5米,违者罚款20元。
27、严禁用动力电源爆破,违者罚款1000元。
装药前及放炮前,必须切断碛头电源,违者罚款50元。
28、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放炮线,严禁用其他导电体作放炮线,违者罚款100元。
放炮线不得裸露或有明接头(前端5米外),发现一处罚款20元。
29、严禁用钎、棍、琢子掏瞎、残炮眼,严禁将瞎、残炮眼继续钻探。
在装药过程中如遇有堵塞,不准用钻机进行扩眼,违者处100—500元罚款。
30、爆破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库房,违者罚款100—200元,造成丢失的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炸药、雷管由专人领取,并分装分运,领取药管后直接送入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或休息,以及吸烟。
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上锁,违者罚款20元。
32、运送炸药、雷管坐乘人车时必须间隔20m二个坐位,放炮器的钥匙必须交给瓦检员。
领退药管时,数据要登记清楚,在装药时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放炮后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长度直线巷不少于100米,拐弯巷道不少于75米,在装药时,必须撤出其他作业人员,违者罚款20元。
33、当班有瞎炮没有向主管领导或值班领导汇报的,罚款20元。
由于停电或其它因素造成装好药未放,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违者罚款50元,违反《中夜班爆破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重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4、碹体巷道:
1)、巷道净宽,中心线任何一邦间距,主要运输巷道和机电硐室,不小于设计50毫米,沿巷道长每2米罚款30元。
2)、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小于设计50毫米,以每碹为准罚款20元。
3)、巷道坡度,主要人力轨道运输巷50米约3—5%(即50米内高差不超过100毫米至150毫米,违者罚款20—100元。
4)、基础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到实底,实底平整,虚底填实,实底面积至少大于基础面积,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1米)不小于设计50毫米,违者罚款20元/处。
5)、红砖发碹:
基础按第4条执行。
金墙横平竖直,光滑平整,违者罚款20元/碹。
金墙和碹拱,必须保证厚度,违者罚款20元/处。
6)、壁后充填:
、发碹,拱背回填实在,不得有空隙,违者罚款200元/碹
、金墙回填扎实,违者罚款100元。
、碹与碹之间背材不得少于10根,背材直径不得小于60毫米,违者罚款10元/根。
7)、砌体灰缝:
灰缝饱满,无瞎缝、干缝、重缝,违者罚款20元/平方米,不超过3处。
8)、碹块碹体:
、基础按第4条执行。
、碹块金墙横平竖直,缝口严密,缝隙不大于15毫米,违者罚款20元/处。
、碹块碹拱内弧圆滑,凹凸不大于30毫米,木楔不大于100毫米,违者罚款20元。
9)、水沟:
水沟畅通,水沟与巷道坡度一致,水沟深、宽度不超过设计的50毫米,违者罚款20元/米。
36、架棚巷道(斜巷、平巷、硐室):
1)、巷道净宽:
中心线至任何一邦间距,主要运输巷道和机电硐室,不小于设计50毫米,沿巷道每2米罚款20元。
2)、巷道净高:
腰线上下均不小于设计50毫米,违者罚款20元/担。
3)、支架构件规格质量:
坑木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金属支架零件齐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违者罚款20元/担。
4)、前倾后仰(或迎退山):
平巷支架应垂直顶底板,前倾和后仰不超过40毫米,斜巷支架以顶底板垂直向上坡6—8°
,严禁向坡下俯,违者罚款20元/担。
5)、棚梁位置:
垂直巷的中心线,梁端扭矩不超过100毫米,两端应持水平(沿煤层倾斜者例外),违者罚款20元/担。
6)、背邦背顶:
背板、撑木、拉杆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塞紧、背牢,违者罚款20元/处。
7)、柱窝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到实底,松软底板须穿鞋,光滑底板可打成麻面,违者罚款20元/担。
8)、棚梁接口严实合缝,接触面积不小于80%,违者罚款20元/担。
9)、棚距(中对中)混泥土及金属支架50毫米,木支架100毫米,违者罚款20元/担。
七、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爆破作业,违者罚款100—500元。
当班有瞎炮没有向主管领导或值班领导汇报的罚款20元。
由于停电或其他因素造成装好药未放,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违者罚款50元,违反《中夜班爆破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重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爬咡运输:
1、进班时必须先检查爬咡(刹车绳、及零部件),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违者罚款20元/次。
2、在正常运行时,每转(卸煤、砂时)必须对刹车绳及时零部件检查磨损情况,违者罚款20元/次。
3、爬咡架前端的栓法,必须是两股绳分开单栓,“栓好栓牢”后,再用铁丝加固,违者罚款20元/次。
4、爬咡架及鞋板(脚板)凡有断裂现象,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20元/次。
5、凡发现爬咡螺丝松动,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20元/颗。
6、爬咡滚子与轴分离或松动(各转各),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20元/次。
7、刹车绳刹车方向着力的地方,必须加绕护绳,违者罚款20元/根。
8、刹车绳(粗、细)型号必须统一,大于15mm的,违者罚款20元/根。
9、爬咡绳长度单股不低于7米,违者罚款20元/根。
10、爬咡绳接头次数不准超过2次(含2次)“单股标准”。
在接头上必须栓牢(接牢),并用铁丝加固后,方可使用,违者罚款20元/处。
11、各班、组每天必须要有1根预备刹车绳,违者罚款20元/次。
12、刹车绳末端,必须栓疙瘩,违者罚款20元/根。
13、不管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丢手放晃爬咡,违者罚款50元。
14、在运行过程中,手不能扒在爬咡箱两侧,违者罚款20元,爬咡道接头平整,接头间距不得大于5公分,内错高低不得大于10毫米,违者罚款20元/处。
15、机掘巷运输按采煤运输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16、掘进机须倒退时,必须撤离后面的人到安全地段,并检查设备、缆线、管路等。
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违者罚款20—50元,损坏设备等或出现事故,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17、掘进机司机得到开车信号后,必须待二、三运启动运转正常后,方可启动操作,违者罚款20—50元。
18、当轮掘进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及时支护后,才能进行下轮作业,(严禁空顶作业)违者罚款20—50元。
19、掘进机前端喷头齐全,水量(压)必须满足掘进时的防尘效果,(严禁无水操作)违者罚款20—50元。
第四章
材料回收管理规定以及处罚
一、回撤工作面3天内所属材料全部回收完毕:
1、防尘水管未回收处罚20元。
2、电缆线未回收每根处罚20至100元。
3、铁顶子未按指定地点运送,每根处罚20元。
4、铁挑子未按指定地点运送,每根处罚20元。
5、钻机未按指定地点运送悬挂,每台处罚20元。
6、铁厢按实际情况能回收而未回收的每担处罚50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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