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实务案例知识点题型分析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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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5)标前会议后,应将会议纪要、问题解答书面通知每一个投标人。
但不需说明问题来源。
6)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补充文件为准。
(2)开标过程:
1)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为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代表检查密封情况,也可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3)评标过程:
1)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2)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3)评标委员会应推荐1至3人中标候选人,并排列顺序。
经发包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也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4)签订合同及备案过程:
1)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错误做法及其纠正汇总
(二)招投标的典型考题:
(教材270页271页案例也很好)
2005年、2007年考题惊人的相似
案例一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并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
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请说明理由。
『分析』不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例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请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C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E投标文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由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分析』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
10月21日下午开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按时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为不妥之处。
(2)不妥之处:
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为不妥之处。
4、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分析』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
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当地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
『分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
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时违规的。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于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2年3月20日向具备承揽该项目能力的甲、乙、丙、丁四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3月25日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4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
该四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这四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担任这次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经招标小组确定的评标原则及方法如下:
1.从技术、商务两个方面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技术标共40分,其中施工方案、施工总工期、工程质量、信誉各10分。
3.商务标共60分,以原标底预算价(4000元)的70%与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数的30%之和为基准价。
但最高(或最低)报价高于(或低于)次高(或次低)报价的10%,则在计算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数时不予考虑,且商务标得分为20分。
以基准价为满分(60分),报价比基准价每下降1%,扣1分,最多扣10分;
报价比基准价每增加1%,扣2分,扣分不保底。
四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汇总、报价及标底汇总表如下:
投标单位
施工方案
施工总工期
工程质量
信誉
甲
8.5
8.0
9.0
10.0
乙
9.5
丙
丁
7.0
报价(万元)
4100
4200
3950
3900
(1)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按照规定得分排序推荐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分析】
1.在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①从3月25日发放招标文件到4月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这段时间太短。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处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②开标时,不应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③评标委员会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2.最高报价高于次高报价的百分比:
(4200-4100)÷
4100=2.44%<10%
最低报价低于次报价的百分比:
(3950-3900)÷
3950=1.27%<10%
因此,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数为:
(4200+4100+3950+3900)÷
4=4037.5万元
基准价为:
4000×
70%+4037.5×
30%=4011.25万元
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表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
报价与基准价的比例(%)
扣分
得分
甲
(4100/4011.25)×
100=102.21
(102.21-100)×
2=4.42
5.58
乙
(4200/4011.25)×
100=104.75
(104.75-100)×
2=9.50
50.50
丙
(3950/4011.25)×
100=98.47
(100-98.47)×
1=1.53
58.47
丁
(3900/4011.25)×
100=97.23
(100-97.23)×
1=2.77
57.23
各投标单位综合得分表
施工方案
施工总工期
工程质量
信誉
技术标得分
商务标得分
综合得分
35.5
55.58
91.08
50.50
86.00
37.0
95.47
31.5
88.73
推荐中标候选人:
丙、甲、丁
(三)、注意招投标要点※
1、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A投标人在投标时,认为招标人所提供的设计不完美,按其重新设计的方案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对与招标人的招标进行实质性的回应,不应该擅自修改;
3、投标书应该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的签字;
4、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该是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不得再次签订违反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5、投标技巧的应用:
不平衡报价法、突然降价法、多方案报价法(首先对招标方案有实质性响应)。
(四)合同履行
1、合同计价方式分为哪几种?
固定价格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1)合同按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合同三种。
(2)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双方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适用项目:
(1)前期工作充分、扎实,设计图纸完整,工程范围、内容明确。
(2)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期短的中小型项目。
(3)招标时留给承包商的时间相对充足。
(4)合同条件公平、合理。
3、单价合同特点,适用哪些项目:
(1)单价合同特点:
1)单价优先;
2)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双方都比较公平;
3)缩短招标准备时间,缩短投标时间。
(2)适用项目:
当工程内容、工程量不十分明确,可采用单价合同;
4、成本加酬金合同特点、适用项目
(1)成本加酬金合同特点:
1)承包商不承担价格、工程量变化风险,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
2)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
3)承包商利润有保证,积极性高。
1)工程特别复杂,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
3)项目风险很大。
5、《建筑法》对工程承包主要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合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6、违法分包:
(1)分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
(2)总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进行分包的;
(3)总包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4)分包商再分包的。
(五)合同履行典型例题※
1、合同签订方式选择;
2、分包、非法转包
案例一
背景
A、B两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如下情况:
1、A工程签订合同时图纸未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拟采用总价合同以减少风险。
合同规定:
(1)乙方按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和费用增加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总包,不得转包,可以分包,分包单位可以再次分包。
2、B工程合同在进行到10个月时,业主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暂停施工,承包商要求业主补偿损失。
复工后,遭遇台风袭击,使工期拖延2个月,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赶工。
【问题】
(1)A工程合同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2)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
为什么?
(3)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如何分类?
(4)B工程的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分析】
1、
(1)A工程的合同形式不妥当。
(2)总价合同适合以下项目:
以上有论述
(3)本案例中,工程签订合同时图纸未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使用总价合同乙方的风险太大,所以不适合采用总价合同,适合采用单价合同。
2、合同条款中些不妥之处有:
(1)合同条款中“乙方按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和费用增加责任”不妥当。
因为,业主(或工程师)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不免除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增加责任。
(2)合同条款中“甲方向乙方提供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不恰当。
因为,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地质和地下管网等相关资料,作为乙方的施工依据,并且对资料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
(3)合同条款中“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不妥当。
因为,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合同按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
4、第一种情况:
由于政府政策变化或后续法规变化,业主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是工期可予延长。
第二种情况,由于是不可抗力,业主不承担违约和经济损失补偿责任。
承包商不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
业主应允许工期顺延。
【案例2】--合同管理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乙方"
)与建设单位("
甲方"
)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甲方依据合同推荐某电梯安装单位("
丙方"
)作为本项目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丙方与乙方签作了分包合同。
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施工监理。
施工工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1)2005年5月15日,乙方项目经理向甲方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
甲方说"
监理单位正在对四月份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工程进度款还要等一等。
”项目经理立即停止施工,以催要工程进度款。
(2)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因甲方采购的一部电梯导轨型号到货错误,需要退换。
丙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申请,要求补偿因退换导轨造成的费用损失。
监理说"
此事应先找乙方。
"
丙方找到乙方,乙方项目经理回答"
你们是甲方推荐的,费用直接找甲方要,此事与我们没有关系。
【问题】
1、指出乙方停止施工以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丙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损失补偿申请是否恰当?
说明理由。
3、乙方项目经理对于丙方提出索赔的回答是否恰当?
【分析】
1、
(1)乙方停工不妥。
(2)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度款的支付应遵循下列规定: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然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廷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没达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包违约责任。
(3)本案例中,乙方没有遵守上述程序即停工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2、
(1)丙方向监理索赔费用,不恰当。
(2)丙方应先向乙方索赔,由乙方统一向监理部申报。
因为丙与甲无合同关系。
3、
乙方回答是不恰当的,丙方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其应接受丙方的索赔申请,并统一向监理部申报。
因为乙与丙有合同关系。
【案例3】--合同计价方式与工程变更
某施工单位对某公寓楼投标中标,建筑面积为4326㎡,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
合同工期330日历天,2005年9月1日开工。
协议书合同价格为316万元。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价格的调整,执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
单价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在2005年10月31日承包人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
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8%的和12%的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11月8日确认了该两项变更。
11月18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11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报告。
1、按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该合同属于哪一类?
2、10月31日发现的清单漏项1项和工程量比清单超过的2项,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各用什么单价?
3、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和工程师确认工程价款报告,时间是否有效?
是否有效的依据是什么?
4、如果工程师批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生效,发包人何时支付该变更价款?
1、这是一份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造价的316万元属可调总价合同,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允许根据通用条款进行调整。
2、
(1)漏项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或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8%的一项,由于在规定的幅度10%以内,使用原清单的综合单价;
(3)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2%的一项,由于在规定的幅度10%以上,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或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3、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是在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后第11天,没有超过14天的规定,因此有效。
工程师确认工程价款报告,是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8天后,没有超过14天的规定,因此有效。
4、如果工程师批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生效,发包人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案例4】--工程分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1个四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
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
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楼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
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
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1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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