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605450
- 上传时间:2022-12-2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1KB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Word文件下载.docx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动产质押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受信人以自有动产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用于满足主营业务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日常保管、监管,我行根据质物价格动态控制授信敞口。
监管机构和质物价格由总行认定并发布(现有监管机构、质押监管协议见附件1-1)。
(四)库存价值与最低价值
1、库存价值,是指授信期间纳入我行监管范围的质物价值,计算公式为:
库存价值=当日价格*当日库存数量。
库存价值根据价格、库存数量变动每日更新,不同品种质物分别计算加总。
2、最低价值,是指受信人必须提供的足以覆盖授信敞口的质物价值下限,计算公式为:
最低价值=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最低价值在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再次放款
调整后的最低价值=累计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2)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
调整后的最低价值=【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金额】/质押率。
(五)警戒线,是指同种质物当日价格与放款前核库日价格相比下跌的幅度比例,一般为5%-10%。
当日价格跌幅达到警戒线时,我行向受信人、监管机构发出价格调整通知,以调整保持最低价值所需的库存质物数量。
(详见本办法第十六条)
首次达到警戒线后,价格继续下跌达到警戒线两倍比例时办理上述手续,依此类推。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总行公司金融部职责:
1、业务指导、营销推进、培训推广、个性化方案设计等;
2、跟踪、监督相关监管机构的总体合作情况;
3、上海地区动产品种范围的认定发布,上海地区价格信息渠道、监管机构准入的推荐和初审;
4、上海地区具体质物价格发布和跟踪;
指导、监督、参与上海地区经营单位对质物的库存数量监管、价格管理等工作;
与上海地区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监督管理。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1、价格信息渠道、监管机构准入的认定发布;
2、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和超权限授信审批等。
(三)经营单位职责:
1、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授信尽职调查等工作,重点审查受信主体、交易背景等情况;
2、明确本项业务内部人员职责分工。
各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独立于经办客户经理的专职岗位负责授信期间额度使用、质物的库存、价格、台账登记管理等;
3、密切关注监管信息,按合作流程和本办法规定使用监管合作文本(参考附件1-1);
4、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报送具体业务信息。
(四)上海以外地区分行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确定本地区动产品种范围、价格信息渠道、监管机构,拟定本单位公司金融部、风险管理部、辖内支行的职责分工、内部操作规定等,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公司金融部作书面报备后方可开展动产质押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四条授信对象
受信人为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
(一)原则上连续经营3年以上,实收资本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二)主要经营者同行业从业时间3年以上,且个人信用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三)具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与主要上下游客户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或具有较高的代理经销级别),销售情况良好;
(四)各项资产权属清晰,存货周转速度快;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诉讼或纠纷记录。
第五条授信条件
(一)贸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应为主营业务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
(二)质物为受信人合法拥有,并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资料,不存在重复抵质押或法律瑕疵,符合我行准入要求;
(三)监管条件符合我行要求;
根据质物特性,必要情况下办理相关保险;
(四)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质物范围原则上为指定监管仓库中质押品种的所有库存数量;
(五)对于同一受信人在同一监管仓库的同种质物,原则上我行应为唯一质权人。
第六条授信形式
授信形式包括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本外币、表内外授信形式。
第七条授信额度与期限
(一)授信额度可以为单笔额度或循环额度。
(二)授信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额度内单笔放款到期日根据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协议/合同约定执行,单笔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八条利率与费率
参照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利率。
经营单位可根据管理成本酌情核定管理费费率,收费标准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中列明。
费率一般为融资额度的0.1%-1.5%,与受信人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以上浮,在首笔融资款项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或参照上述标准拟定逐笔收费标准。
利率下浮和费率减免手续参照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九条授信申请
受信人提出授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授信业务申请书,注明质物名称、质物预估价值、质押率、质物存放仓库;
(二)销售合同或协议、发票、运输单据等证明质物权属和贸易背景的相关资料;
(三)具体授信业务品种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授信调查
经营单位应根据质物品种、存放仓库等情况联系相关监管机构商定监管方案。
同时经营单位应按照具体授信业务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审核业务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在调查报告中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受信人行业背景和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历史等;
(二)主要负责人从业经历等相关背景情况;
(三)受信人上下游客户关系、交易历史;
(四)质物品种特点、市场供需情况、价格趋势、变现能力等的具体分析;
(五)明确监管机构,经营单位专人负责的具体操作方案;
(六)拟定警戒线等授信条件。
第十一条授信审批
审批通知书应包括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监管机构、质物品种、质押率、警戒线、授信利率与费率及其他要求等,审批通知书同时抄送总行公司金融部。
第十二条签约
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受信人住所地、质物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确认,质物未在受信人住所地和质物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具体手续可查询工商局网站)。
如无法取得工商局书面查复结果的,经营单位应参照核保的相关要求,到工商局查询后做书面记录、双人签署。
如办理抵押登记查询后未及时放款,应在实际放款前重新查询;
(二)与受信人和监管机构签订相应的监管合作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互换印鉴样本、确定各方指定联系人等。
监管机构下属企业签署合作协议的,需经其总公司书面授权(现有委托监管机构授权情况见附件1-1),具体监管公司签署人员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
(三)与受信人签订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四)与受信人签订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在协商补充条款中约定:
“出质人(受信人)、质权人与XXXX公司(监管机构)签订的编号为XXXX的XXXX(监管协议名称)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下质物和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为准,出质人(受信人)违反上述监管协议约定即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
”
第十三条建立台账
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应立即设专岗建立“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台账”(见附件1-2,以下简称“台账”),并根据台账填写要求确保登记及时准确。
台账信息是授信期间质物价格跟踪、数量监管和额度使用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放款核库
放款前,经营单位应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查询最新质物价格与变动趋势,并根据“价值=价格*数量”的计算公式和质物价格,向受信人确认指定监管仓库中的质物库存价值不低于本笔放款金额(敞口)对应的最低价值;
同时经营单位应会同总行公司金融部、受信人和监管机构办理现场核库以核实质物转移交付我行、纳入有效监管情况,核库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物与凭证核对
审查运输单据、入库单、质保书、库存清单、账簿等资料,实物核对质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产地)等是否与单据资料相符,确认质物权属清晰。
(二)质物转移交付确认
以现有库存数量作为纳入质押和监管范围的数量,根据监管协议和监管机构操作流程办理质物清单、进仓单等,确认质物有效转移交付我行。
(三)价值与价格确定
以现有库存数量*核库当日价格(公司金融部发布)计算库存价值,确认库存价值不小于最低价值;
根据监管协议要求提交最低价值要求、该额度下所有质物品种要求和各品种的当日价格。
(四)核实信息一致性
确保监管协议附件信息与实物信息、各附件信息之间的一致性。
核库后,由总行公司金融部和经营单位共同签署《巡库报告书》(附件1-3),作为放款审核的必备材料。
核库后三个工作日若未办理放款需重新核库。
经营单位应根据填写要求在台账上作相应登记。
分次放款情况下,每次放款前均需办理上述手续,并按照截至(包含)本次放款核库当日的库存所有品种、累计放款金额(敞口)对应的最低价值办理质物清单、最低要求通知。
(首次放款即提交总授信额度对应的所有质物的,应根据实际所有库存品种数量、总授信敞口对应的最低价值办理质物清单、最低要求通知,后续放款无需办理上述核库手续)。
第十五条放款
放款当日,经营单位应按照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要求进行放款审核,放款当日根据填写要求登记台账;
同时将放款凭证传真至总行公司金融部备案。
第十六条价格管理
(一)价格调整通知
授信期间,对于已纳入监管质物种类要求的质物品种,经营单位需每日根据总行公司金融部发布的质物价格逐日登记台账的当日价格,一旦价格跌幅达到警戒线,须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在当日发送价格调整通知书,按照当日价格作为最新调整价格。
(二)价值补偿处理
根据台账信息,如当日库存价值低于最低价值,经营单位应在当日向受信人发送《价值补偿通知书》(附件1-5),要求受信人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价值补偿:
1、补充质物达到最低价值要求,应补质物数量=(最低价值-当日库存价值)/最新调整价格;
2、以缴纳保证金或偿还授信本息形式补足减值部分金额,应缴纳保证金(偿还授信本金)=(最低价值-当日库存价值)*质押率。
受信人应在收到我行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价值补偿,否则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本息提前到期,受信人未能偿还的,由我行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
以上述第二种方式作价值补偿的,经营单位应按照监管协议调整最低价值并作通知,新的最低价值=【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金额】/质押率。
经营单位根据填写要求登记台账,并将价值补偿结果向总行公司金融部作书面报备。
第十七条库存管理
(一)管理原则
监管机构根据我行提供的最低价值和价格控制最低库存数量,我行提供调整后的最低价值或价格后,监管机构相应调整最低库存数量。
对于库存价值超出最低价值部分的提货或换货,受信人可以直接向监管公司办理;
库存价值等于或小于最低价值时,受信人需向我行申请提货,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偿还授信本息后方可办理。
(二)账账核对
在授信期间内,经营单位应随时根据委托监管机构出具的质物库存变动信息、新增放款核库入库质物等资料更新台账的库存数量。
如核对发现库存数量不符合我行最低价值要求,应及时与监管机构和
受信人联系,必要时实地核实,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账实核对
在授信期间,我行应对质物进行库存现场巡库,核实监管机构发送的库存信息和实际库存是否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1、巡查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操作流程、监管职责等是否符合监管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2、根据台账登记信息、监管机构发送的库存信息与仓库最新库存数据进行一一核对并确认无误;
3、通过盘点或随机抽查(数量超过100件)的方式核对实物是否与记录相符。
经营单位应至少每月巡库一次,总行公司金融部不定期抽查巡库。
经营单位巡库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场向出质人、监管方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情况下通知总行公司金融部。
每次巡库后,经营单位巡库人员须据实填写《巡库报告书》并抄送总行公司金融部。
(四)提货处理
如库存价值等于或小于最低价值,受信人申请提货必须向我行缴存相应金额保证金或偿还相应金额授信,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受信人应提前向经营单位提交《提货申请书》(监管协议附件,如监管协议无该附件可使用本办法附件1-4);
2、经营单位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确认受信人足额缴存保证金或偿还授信本息:
缴存保证金金额(偿还授信本金)=提货数量*最新调整价格*质押率;
3、经营单位根据监管合作协议要求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取回执;
4、经营单位按照监管协议调整最低价值并作通知,新的最低价值=【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金额】/质押率;
5、经营单位根据填写要求在台账上作数量减少等相应记录,同时将提货处理结果向总行公司金融部作书面报备。
第十八条授信终止
(一)到期终止
授信合同到期,受信人按期全额偿还授信后,经营单位根据监管合作协议要求签发解除监管的相关文件,同时抄送监管机构和总行公司金融部。
(二)提前终止
出现以下可能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况,我行有权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
1、受信人或监管机构有明显的转移质物、逃避监管或重复质押的迹象,在授信期间出现监管失效可能的;
2、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频繁变动,受信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质物的;
3、其他可能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行使质权
受信人违约需要行使质权的,经营单位向监管机构出具书面通知,并按照我行处理风险资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补充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担保仅作为辅助或补充担保的授信业务,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但必须在其他担保合同中注明“即使上海银行放弃本合同主债权项下的其他质权,担保仍然有效”。
特殊情况下接受第三方为受信人提供动产质押担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监管协议应由受信人、出质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一条业务统计
各经营单位应按填报要求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报送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季报表(附件1-6)。
第二十二条反商业贿赂
各经营单位在开展本项业务时,应自觉抵制和防范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解释与实施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6月23日起实施。
附件:
1-1、我行委托仓储监管机构和质押监管协议
1-2、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台账
1-3、巡库报告书
1-4、提货申请书(回执)
1-5、价值补偿通知书
1-6、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季报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动产 质押 业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