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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收回借:
银行存款贷: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3.发生坏账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条件时,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三节本节主要内容:
存货核算及涉税处理
5一、存货的概念二、存货取得的计价三、存货发出的核算新旧制度变化比较
一、存货的概念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存货的组成内容
二、存货取得计价
外购
自行加工
成本包括: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接受投资
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盘盈
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外购的存货`
☆买价+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1)购买价款:
发票中的金额;
(2)相关税费:
计入存货的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关税;
(3)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包括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
三、存货发出的核算
(一)计价方法
61.先进先出法2.加权平均法3.移动价权平均法4.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发出材料的成本是:
1.先进先出法:
(800+4.62*600)+(4.62*400+4.43*100)=5863
2.加权平均法:
(800+4620+4430)/2200=4.48
4.48*1300=5824
3.移动加权平均法:
(800+4620)/1200=4.52
4.52*800=3616
(800+4620-3616+4430)/1400=4.454.45*500=2225
(二)账务处理
1.消耗、使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在建工程
管理费用
贷:
原材料
周转材料
2.出售
主营业务成本
7贷:
库存商品原材料第四节本节主要内容一、固定资产的核算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三、无形资产核算
1.资产取得的计价2.资产价值摊销3.资产处置一、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内容固定资产概念固定资产取得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
(一)固定资产概念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取得的计量
8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及涉税处理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外购(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自建(借款费用)
盘盈(考虑成新度)
融资租赁
设置的帐户:
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例题】2013年1月,ABC公司准备自行建造一座厂房,为此从银行贷款100万元,每年利息12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还本付息。
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1~10月,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135万元,支付工程人员薪酬65800元;
11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工程物资1404000
银行存款1404000
(2)工程领用物资
在建工程1350000
工程物资1350000
9(3)计提工程人员薪酬
在建工程65800
应付职工薪酬65800
(4)确认长期借款利息
在建工程110000
长期借款110000
(5)11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固定资产1525800
在建工程1525800
(三)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概念
折旧范围
折旧方法
折旧时间
1.折旧概念
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折旧范围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折旧方法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4.折旧时间
10起止时间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持续时间
税法规定折旧的最短年限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为3年。
5.账务处理
销售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折旧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1.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3.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包括: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11二、无形资产的核算概念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
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一)无形资产取得核算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
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核算概念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包括: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计量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2.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是指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
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
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节投资资产核算及涉税处理本节主要内容
一、投资资产的分类及概念
二、投资资产的取得成本
12三、持有期间收益核算四、投资资产转让新旧制度变化比较
一、投资资产的分类及概念按照投资目的和形式不同,投资资产分为:
1.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
2.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3.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二、投资资产的取得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不计入投资的成本。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三、持有期间收益核算1.短期投资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借:
应收利息贷:
投资收益2.长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贷:
投资收益3.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1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2011年36号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四、投资资产转让出售投资资产,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短期投资/长期股权(债券)投资投资收益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第六节资产损失的核算及涉税处理本节主要内容
一、资产清查损失
二、资产处置损失
债权资产坏账损失
实物资产盘亏损失
投资资产持有损失
(一)债权资产坏账损失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14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营业外支出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二)实物资产盘亏损失
1.存货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2.固定资产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投资资产持有损失
1.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2.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税法相关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15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三讲负债、所有者权益核算及涉税处理
负债的内容: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共八条。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照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节一、负债的概述1、定义负债核算及涉税处理16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负债的定义:
负债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
(1)负债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
将来履行义务时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提供劳务、债转股等方式。
负债是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2)负债是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虽然是将来还,但却是现在就存在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注意区别“未发生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义务”与“推定义务(是根据小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小企业将承担的责任。
)”前者不计入负债,后者可以计入负债。
负债是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所引起的
(3)负债是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所引起的。
预期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将产生的负债不算。
二、流动负债
(一)定义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标准:
在1年(12个月)和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这两者中取时间较长者。
如:
房开企业营业周期往往超过1年,可按一个营业周期来划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17
(二)具体内容
1、短期借款
(1)定义
短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的各种借款。
附:
金融机构的划分
注意问题:
a、短期借款科目只核算本金,不核算利息;
b、在应付利息日(合同约定的日期,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如:
月末、年末),按照短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不需要预提利息(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
c、短期借款的利息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不存在资本化的问题。
举例:
ABC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向某银行借入为期9个月、年息为4%的流动资金借款120000元。
合同约定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收到款项:
银行存款120000
短期借款120000
按季计提利息:
18借:
财务费用1200
应付利息1200
实际支付利息:
银行存款1200
(以后各期利息处理相同,到期还本与第一笔做相反的处理。
到期如不能归还本息按天计算罚息。
)
(3)涉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利息费用的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如涉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公告处理;
涉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财税121号文件处理;
涉及向自然人借款的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国税函777号处理。
2、应付及预收款
(1)应付款
怎样区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
与采购活动接受劳务等有关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应付款,开据了商业汇票的计入“应付票据”,没有开据商业汇票的计入“应付账款”。
(无关的考虑“其他应付款”,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
例题:
ABC公司在2013年2月10日从红星公司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元,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货款及增值税额尚未支付。
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输费1200元,装卸费100元,已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
在途物资312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84
应付账款——红星公司5100
银行存款1300
ABC公司2013年3月12日收到包装物押金6000元,并于9月12日收回80%的包装物后归还对方部分押金,同时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没收。
(1)收到包装物押金时:
银行存款6000
其他应付款6000
(2)归还押金时:
其他应付款4800
银行存款4800
(3)没收押金时:
19借:
其他应付款1200
营业外收入1025.64
(小企业会计制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6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
借:
应付账款
贷:
营业外收入
(2)预收账款
a、小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b、销售收入实现时,按照实现的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c、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
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ABC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按合同约定收到EF公司预付的货款10000元,2013年12月26日,ABC公司发出产品货款100000元(不含税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7000元。
2014年1月12日,ABC公司收到EF公司补付的余款107000元。
ABC公司的账务处理:
2013年12月17日
银行存款10000
预收账款10000
2013年12月26日
预收账款1170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00
问题:
为什么不是如下处理?
应收账款107000
2014年1月12日
银行存款107000
预收账款107000
注意: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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