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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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车间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1.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4.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1.4.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由分厂和安全处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1.4.3每年不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更换。
1.4.4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1.4.5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分厂。
1.4.6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5.1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1.5.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分厂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分厂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1.5.3对安全处消防科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1.6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参照《压型分厂用电管理制度》
相关内容执行。
1.7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7.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分厂安全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1.7.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做好防火措施,由专人监护,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1.7.3如有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消防管理规定扣罚。
1.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8.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1.8.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1.8.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1.8.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1.8.5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9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9.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1.9.2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1.9.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完善预案。
1.9.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1.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0.1制定符合本车间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0.2组织全员学习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0.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1.10.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1.10.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1.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11.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1.11.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
1.11.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1.11.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定期检修,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1.11.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1.11.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1.11.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1.11.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1.11.9使用明火的部门按照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11.9.1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1.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12.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1.12.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1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1.12.2.1.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1.12.2.1.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者。
1.12.2.1.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者。
1.12.2.1.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者。
1.12.2.1.5谎报火警。
1.12.2.1.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1.12.2.1.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1.12.2.1.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2.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1.12.2.2.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
1.12.2.2.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者;
1.12.2.2.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者。
1.12.2.2.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1.12.2.2.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者。
1.12.2.2.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1.12.2.2.7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者。
1.12.3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2安全区域、防火通用制度
2.1各岗位安全区域的责任人对本辖区的设施、设备、建筑物、门、窗、危险因素有监护管理报告的义务,造成事故负有连带管理责任。
2.2在本安全区域,任何人违章作业等,区域责任人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者,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经上级部门核实后给予上报者加奖。
2.3进入工作现场劳动保护穿戴整齐规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4生产管理员及班长负责员工的安全、消防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每周班组安全活动。
2.5主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
掌握和了解本单位的安全、消防情况。
2.6重点岗位特殊工种、重点设备的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加强员工的操作管理。
2.7安全通道畅通无阻,对吊夹具、绳索、勾环等起重工具、手电动工具,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定期维护。
2.8各车间基层单位做到消防器材完好,灭火蒸汽管道畅通,安全标识醒目。
2.9危险原点载热体,沥清库,油库等禁止吸烟。
2.10坚持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追查事故原因和处理相关责任人。
3消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1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3.1.1消防器材由专人管理,保持消防器材清洁整齐,消防器材摆放整齐。
3.1.2库内所有消防器材不准私自动用、外借、挪作其他用途。
禁止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杂物。
3.1.3正常情况下,禁止任何人私自挪动消防器材位置。
3.1.4在灭火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不受区域、负责人等条件限制。
使用后必须及时向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对使用过的器材登记更换。
3.1.5定期对本单位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消防器材常年有效。
3.1.6消防栓箱内的直流水枪、水带、接口、软管、灭火器等,由所在车间保管,指定专人进行维护,清洁,并附有消防器材卡片,标明负责人。
3.1.7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3.1.8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它用,车间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3.1.9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1.10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不定期检查、清理更换和登记存档。
3.1.11消防栓、箱体、门锁、阀门、水带、水枪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1.12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每月放水试验一次,
冬季每天对消防供水管线进行放水检查,查看水源管道是否结冻,发现结冻及时处理。
3.1.13加强消防蒸汽管道的管理,对阀门、软管要勤检查,阀门是否好使,软管是否老化,有问题要及时更换。
3.1.14管理人员要了解灭火器的规格、适用范围、数量及有效期限,并作详细登记,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分厂汇报,以便及时维修和更换,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
3.1.15随意动用和损坏消防器材者,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2消防器材的维护制度
3.2.1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性能良好,使用时处于正常状态。
3.2.2灭火器的管理检修,定期更换消防设施,由分厂负责落实。
3.2.3灭火器材的日常清理、维护由指定负责人负责。
负责人员发生岗位变动,其责任由代替人员负责。
3.3消防器材的检查制度
3.3.1检查消防栓门是否良好,开关是否顺畅,消防栓是否齐全,固定是否良好,有无人员私自接改管线。
3.3.2灭火器压力指针应指在绿色区域或黄色区域内。
在红色区域为压力不足状态。
喷嘴有无破损,保险闩及保险拉环是否正常,灭火器弯管是否清洁,有无明显破损、锈蚀。
3.3.3消防水泵结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3.4各单位定期进行组织消防演练,务必使得每一位员工都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和火场逃生技能。
3.5违反以上各项条款按《分厂安全经济责任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等。
4.1.3明火烧烤物件、或取暖炉子,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必须按要求排净。
4.2动火原则
4.2.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油库、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4.2.2禁止在禁火区内动火,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2.3在车间内应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不可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2.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蒸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及消防器材作戒备。
4.2.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人以上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3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4.3.1在禁火区内重点部位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保卫处防火科或分厂及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4.3.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后才可签审批表。
4.3.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保卫处或分厂存档。
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协助。
4.3.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4.3.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核实后方可工作,否则动火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4.3.5.1未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4.3.5.2安全措施不落实。
4.3.5.3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4.4动火注意事项
4.4.1进行动火的区域进行动火工作,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4.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并介绍所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5动火安全措施
4.5.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4.5.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4.5.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5.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4.5.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5.6高空动火不可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5.7动火现场须备有灭火器材,由专人管理。
4.5.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4.5.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残留火种。
4.6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6.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6.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4.6.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6.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4.6.5室外动火若超过5级以上风力停止动火作业。
4.6.6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
4.6.7焊工作业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应距明火10米以上,焊接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两瓶之间距离不少于2米。
4.6.8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分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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