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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创先争优活动、党的建设改革创新工作;
负责机关纪委日常工作。
(三)组织委员负责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负责安排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和党组民主生活会;
负责安排机关党委会议、民主生活会议;
负责统筹各支部民主评议活动,定期公布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负责提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意见;
负责办理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负责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党员及党组织统计、会议记录、党费上缴、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对先进事迹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负责对各支部的组织工作进行指导,抓好规范化党支部建设;
负责以上工作的材料整理和会议记录,负责机关党委档案管理。
(四)宣传委员负责思想政治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负责提出宣传及集体学习的具体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组织党员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形势政策教育活动、红色旅游;
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
负责对各支部的宣传学习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各支部上好党课;
负责党建工作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负责以上工作的材料整理和归档。
(五)纪检委员负责提出机关纪检工作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了解掌握机关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监督、检查机关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机关党员案件;
维护机关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机关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帮助、教育并了解受处分机关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负责指导机关支部纪检工作;
(六)群团委员负责提出群团工作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了解职工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提出加强群团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党组或机关党委关于群团组织工作的决定,指导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上报群团组织工作情况;
负责机关文化建设,会同工青妇开展文体活动;
指导各支部群团委员工作;
(七)其他委员负责提出大厅纪检工作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了解掌握大厅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监督、检查大厅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大厅党员案件;
维护大厅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大厅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帮助、教育并了解受处分大厅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指导大厅支部纪检工作;
完成机关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纪委委员职责:
(一)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主持机关纪委工作。
(二)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纪委委员负责办理大厅日常纪检监察工作;
法制办纪委委员负责办理机关日常纪检监察工作;
分别负责有关工作的材料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工作,每年向机关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支部工作情况。
(二)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三)组宣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党员教育培训;
了解掌握支部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
负责组织支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
整理上报党员模范事迹材料;
做好支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
收缴党费并定期公布;
做好支部会议记录和支部档案管理。
(四)纪检委员负责对支部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了解掌握支部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监督、检查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配合调查党员案件。
(五)群团委员负责组织本支部党员和职工积极参与群团组织生活;
及时向团委、工会、妇委会反馈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党小组组长职责:
组织党员学习,定期召开党小组会议,带领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支部决议,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接受党员的思想汇报,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推荐、培养积极分子,提出党员转正意见。
第三章基层党组织管理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换届。
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要及时进行换届。
机关党委(党支部)换届程序:
向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党委)写出换届选举的请示;
待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党委)考察预批后,召开党员大会,采取不记名直接差额的方式进行选举;
向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党委)写出选举情况的报告;
待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党委)研究批复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宣读批复。
第九条增补党组织委员。
增补机关党委(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的,要在党员酝酿推荐的基础上,经党组(机关党委)研究提出人选;
增补机关党委(党支部)委员的,可由本级党组织征求党员意见后,研究增补的委员人选,经党组(机关党委)研究确定。
增补成员超过3人的,要进行换届或进行直接差额选举(差额为增补委员的20%),具体程序参照基层党组织换届程序。
第四章党员及党费管理
第十条发展党员原则。
发展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一条培养积极分子。
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中,经党小组推荐、支部委员会讨论后后确定人选,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到市直机关工委备案后,领取《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了解政治、历史、思想及工作情况,定期填写《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第十二条确定发展对象。
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且培养、教育、考察期一年以上并在两年内参加过集中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支部委员会将有关情况向机关党委汇报,机关党委向市直机关工委报送发展党员计划、书面报告和申请发展计划表;
接到发展计划后,机关党委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组织政治审查;
确定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三条接受预备党员。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申请人和两名介绍人全部到会。
具体程序:
组宣委员宣布支委会审核确定的发展对象的情况,负责会议记录;
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介绍人发表意见;
支部书记或组宣委员汇报支部对申请人政审、考察、培养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等提出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全体党员讨论;
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大会通过后,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支部书记总结会议情况、当场宣读;
通过表决的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要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等,汇总报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组织委员与申请人进行谈话,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期满后,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党小组提出按期转正的意见;
支部征求党内外意见并公示;
支部委员会审查;
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具体程序参照接受预备党员程序);
大会表决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召开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十五条党员关系转接。
转入转出程序为:
市直机关工委直属管理的机关党委党员,由机关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市直机关工委转接→转移到接受单位党组织→接受单位党组织填写回执,盖章后交转出单位党组织。
其他情况下党员关系转接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党费收取。
各党支部组宣委员负责收取支部党员党费,每半年收取一次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汇总后将党费交至市直机关工委党费专户,并持银行缴款单到市直机关工委开具党费收据。
第五章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七条机关党委会议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主要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和党支部设置、换届以及支部书记人选等重大问题,审批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确定表彰和处分事宜等;
须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涉及机构人员调整和组织发展等重大问题时,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党组书记联系机关两个支部,机关党委委员按排名分别联系大厅七个党支部。
党建工作联系的基本任务:
帮助联系点理清党建工作思路,督促检查联系点党建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深入联系点,调查分析联系点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帮助联系点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撰写一篇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总结、推广联系点抓党建优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十九条“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主要内容是:
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
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提出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选举产生新的支委会,增补、撤消委员;
讨论和决定支部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讨论、研究、决定本支部重大事情;
总结部署工作;
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三)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主持。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文化、业务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
讨论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落实各项任务;
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
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组织委员召集,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除按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专题及要求外,通常就执行党的决议、班子建设、理论学习、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和在创新服务、提高效能工作中党员干部作用的发挥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会前确定中心议题,列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机关党委;
会上,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统一思想认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会后整理会议记录,报机关党委存档。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年底组织一次。
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预备党员只参加评议不定格,离退休党员可以只参加评议不定格,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评议定格,不参加优秀党员评选(优秀党员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党员总数的15%)。
支委会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明确评议要解决的问题;
自我评价,每名党员结合工作实际,检查言行,总结剖析,找准存在的问题,写好总结材料;
民主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员互相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评定党员格次,评选优秀党员;
组织处理,各支部于次年2月5日前将评议结果等报机关党委,被评定不合格的党员,经机关党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第六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学习制度。
机关党委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学习,各支部每周组织学习。
集体学习采取邀请专家辅导、窗口(科室)轮流主讲、交流讨论、案例分析、观看电教片或网络学习等形式,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史党情,法律法规,省委、市委重要文件政策,以及有关业务知识等。
第二十三条个人自学制度。
个人自学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党员每周自学时间一般不少于4小时。
个人自学要制定学习计划,建立专门学习笔记,每月读书笔记不得少于2000字,每年要有一篇心得体会。
第二十四条外出考察学习。
根据党员履职履责情况,每年组织优秀党支部和优秀党员赴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七章思想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五条党员思想汇报制度。
各党支部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党员思想汇报。
党员在党小组或支部党员会上汇报,也可以直接向党小组长、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陈述自己的想法;
口头汇报后要上交书面的思想汇报。
第二十六条群众满意度通报制度。
各党支部要及时联系汇总本支部党员的群众满意情况,每季度通报党员履职履责和服务群众的工作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好整改落实方案。
第二十七条党员政治生日谈话制度。
在每位党员入党周年纪念日的一周内,支部书记要根据党员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与党员进行一次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
第二十八条诫勉谈话制度。
对于经过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不需要纪律处分的党员,根据党组和机关党委研究的意见,由纪检组长牵头,机关纪委委员、支部书记和支部纪检委员组成工作组,对党员进行诫勉谈话。
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机关纪检委员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经党组书记审定后,由机关纪委归档。
第二十九条处分违纪党员程序。
处分违纪党员工作根据上级纪检部门的要求,由纪检组长牵头,机关纪委委员、支部书记和支部纪检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纪检组长与违纪党员谈话,将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说明调查情况,听取违纪党员的说明和申辩;
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党组和机关党委汇报;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
填写《支部党员大会处分违纪党员登记表》;
在征求党组同意后,支部写出处分违纪党员报告;
处分下达后,支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处分党员,并在一定范围宣布;
处分决定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党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党务公开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
“三重一大一热”问题,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不涉及党的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三十一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时限。
(一)公开的程序。
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经党组研究后,原则上采取“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顺序进行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党内公开的内容,以会议、党内文件、党内通报等形式,可利用机关公文系统进行公开;
对于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在外网网站、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器等进行公开。
(三)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要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第三十二条责任分工。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协调;
各支部书记负责本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督导落实;
各窗口、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党务公开文件的编制、送审、公布。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规范档案管理。
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建立专门记录本,各委员按照分工做好记录、保管好档案。
第三十四条建立党务工作考核制度。
机关党委对照基层党组织“五带头”和党员“五个好”标准,对各基层党支部以及党务工作人员的履职履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评选“优秀党支部”和“优秀党员”,并将结果纳入月度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
1、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委员名单
2、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机关纪委委员名单
3、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所属各支部委员名单
4、党建联系点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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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服务 大厅 机关 党务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