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排球协会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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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亳州市排球协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积极开展全市排球活动,促进全市排球运动的蓬勃发展;
(二)组织会员大力开展普及工作,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促进排球运动参与者的增多;
(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协助体育局、教育局开展排球项目的竞赛活动,向其提供活动方式和竞赛方案。
配合体育局协调和组织排球项目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和推荐。
协助体育局举办排球项目的全市性会议;
(四)积极开展与外省(市)协会间交往和技术交流;
(五)积极宣传排球项目,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来源,增强我会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第三章 会员
第八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会费收费标准,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有: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监事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5)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小于等于六个月)。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预留预算资金,作为党建活动经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章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5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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