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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事后监督目前主要采取人工监督的方式方法。
人工监督负责监督传票要素的表面合规性;
监督核算结果与传票以及业务资料的一致性;
监督业务处理的及时性。
第九条事后监督针对重要业务以及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实施重点监督。
事后监督应在明确业务处理各岗位职责和不同层级控制范围和要求的基础上,对业务流程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确定需要监督的高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殊交易等重要事项,对与之相关的业务进行逐笔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事后监督要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控制,重点监督容易形成差错、事故、案件的各个环节,关注业务流程管理和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研究不同时期、不同时段事故、案件发生的特点,及时调整监督内容,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事后监督中心与被监督网点(以下简称“网点”)之间传票的往来传递,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办理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以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事后监督中心日常工作,向联社财务部门报告,遇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分管财务工作的联社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凡须纳入事后监督中心监督的内容,一律由联社财务部门审定、批准。
各业务部门制定、修订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有关内容涉及到事后监督时,应会签财务部门。
第三章事后监督部门职责与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中心职责
一、监督各营业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负责审查对被监督机构业务资料,监督核算依据是否合法、合规,业务处理结果与所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相一致,业务处理是否及时等。
三、负责记录事后监督业务差错和差错处理情况。
四、负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网点、柜员及时处理事后监督的查询函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所发现的差错;
及时报告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违规事件;
五、负责定期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
六、负责已监督完毕业务资料的收存、整理、装订、保管、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定期向联社财务部门提供网点、柜员核算质量情况;
八、定期向联社财务部门反馈网点、柜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我县联社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九、建立工作日志,记录每日事后监督处理情况;
十、接受本级和上级有权部门的检查、指导与监督等。
十一、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做好业务保密工作。
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事后监督员的管理实行“三定”,即定人、定点、定责任。
按照包片形式对网点开展事后监督工作
。
第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在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时(尤其是各种业务核算办法的更新、修改等类型的培训),应通知事后监督中心派员参加,确保事后监督人员及时了解各项业务发展动态,掌握各项业务的管理要求。
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学习、收集和更新有关政策文件,保证监督质量。
第四章事后监督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各网点应将本网点负责人名单、有权签字人名单等资料报事后监督中心备案。
如遇网点人员变动,应书面通知事后监督中心。
第十八条事后监督的时效性。
事后监督的时效性包括监督所需传票以及业务资料的时效性、非现场监督的时效性以及节假日监督的时效性。
(一)传票以及业务资料的时效性
各网点当日传票、日报表、柜员交易流水清单等业务资料,原则上不迟于次日10时前交接完毕。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日的监督工作,不得拖延和积压。
(二)非现场监督的时效性
每日上午(指事后监督中心收到被监督网点传票之前),事后监督中心应通过各信用社上报的综合业务系统的日报表,对各网点上日系统间账务平衡挂账、高风险业务的系统间报表数据、以及现金库存限额等业务的重要风险点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志,并立即通知相关网点进行查处。
(三)节假日监督的时效性
为防范操作风险,及时发现、纠正各项业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事后监督中心应合理安排节假日的事后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传票的传递流程。
为确保传票以及业务资料的安全传递和运送,保证传票及其业务资料按时、完整地送交事后监督中心。
传票的传递流程包括传票的交接、传票的清点二个环节。
1、网点的移交
(1)各网点应将传票整理后,经主任、会计或负责人在传票交接登记薄上签章确认后,同时将当日各柜员流水明细随同传票入传票传递包并加锁,运送人员在“平遥县联社凭证传送交接单”上进行交接登记。
(2)各网点向事后监督中心运送传票必须使用传票专用传递包,其管理视同现金尾箱。
(3)各网点应对传票专用箱内的传票册数以及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4)传票专用包暂先由各网点运送,在确保安全和及时的前提下直接送达事后监督中心。
各网点对传票专用包应视同现金尾箱做好交接记录。
(5)传票专用包采取一包一锁,每锁配两把钥匙,由各网点负责人和事后监督中心人员分管。
2、事后监督中心的接收
(1)事后监督中心应指定专人专门负责接收传票专用包。
接收时,应检查传票专用箱是否上锁。
对于外观存在异常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及时与有关网点联系;
对于外观正常的,核对数量,与传票专用包运送人员共同在“平遥县联社凭证传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传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完成移交工作的,事后传票接收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属网点,并同时向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汇报,其处理情况应登记事后监督日志备查。
(3)未及时交接的传票专用包应妥善予以保管,严禁擅自拆封。
3、事后监督中心的移交
(1)事后监督人员在将传票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之前,应妥善保管。
(2)传票监督完毕,应登记“平遥县联社凭证传送移交登记簿”,当天交信用社运送人员并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事后业务监督的流程
事后监督对已完结的业务实施再监督。
事后监督人员每日对办理的特殊交易、异常交易等进行分析,翻阅传票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证实、确认,根据传票及相关业务资料与处理结果进行核对,做好相关核查记录。
每日按网点柜员的所有业务传票,按传票流水进行全面监督,翻阅传票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证实、确认,并做好相关核查记录。
对被监督网点的传票进行监督时,应采取轮流监督的方式,避免长时间抽查同一网点或漏查某一网点。
(三)事后监督人员对所审查的会计凭证应加盖事后监督人员名章。
第二十一条差错整改流程
(一)事后监督人员审查中发现差错或存在疑问,应及时发送“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
对需电话证实的,事后监督人员应与网点负责人联系,严禁直接询问经办人员。
(二)各网点收到“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查明原因,由原业务经办人员在“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上详细填写原因和处理结果,经坐班主任审核无误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发送至事后监督中心。
差错处理时限如下:
1、传票要素不规范,应要求差错发生网点及时进行纠正。
属错盖、漏盖内部私章、业务章等差错,可采取在经办人员补盖所缺印章的方式予以纠正;
属大小写金额不符、金额涂改、日期超过有效期、漏盖企业印章等差错,应及时补制正确传票,原错误传票作为附件,补制的正确传票采用粘贴方式粘贴在该日原错误传票上,在原错误传票背面注明“附件”字样,并在该册传票封底注明粘贴情况。
2、账户串户,要求差错发生网点在发出通知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错账冲正的账务处理,在原错误传票上标明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冲正。
3、超权限业务未履行审批签章手续的,应先以电话向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了解审批情况,并要求在发出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发现业务逆程序操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
4、前台自查发现的问题。
如记帐当日确无法冲正或处理(仅限系统当日已无法冲帐和需联系客户更正而当日无法联系客户的内容),可书面注明原因、拟更正日期并由网点负责人签字,随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做为附件进行装订保管。
经确认注明原因合理可不作为差错,但次日电话告知的应按差错处理。
(三)事后监督人员收到各网点发来的“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后,分析查复内容是否合理,判断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的,将“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专夹保管,保管期限15年。
逾期未回复的,应主动催告,并在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和“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留底联上详细记录催告情况。
第五章事后监督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事后监督工作报告与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网点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报告事后监督情况。
第二十三条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日分网点整理事后监督结果,确定业务差错类型,登记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对监督内容、发现问题、涉及金额、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事后监督中心应每月汇总日志记录情况,向财务部反馈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对风险点进行提示;
财务部应对问题进行分类,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每季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事后监督日志、“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等资料撰写监督情况报告,向财务部上报事后监督工作报告。
在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分别上报半年事后监督工作报告和全年事后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事件,应随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事后监督纪律
第二十七条事后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查员有下列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事后监督工作的;
2、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报告,或隐瞒不报、纵容迁就,或提供虚假报告,回避或者掩盖问题真相的;
3、代替业务经办人员更正监督中发现的差错的;
4、未及时督促网点对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5、其他严重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平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平遥县联社事后监督中心重点监督见容
2:
平遥县联社各网点负责人、授权人备案表
3:
平遥县联社事后监督工作日志汇总表
4:
平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差错情况汇总表
5:
平遥县联社事后监督中心监督单位登记表
6:
平遥县联社事后监督资料交接登记簿
7:
平遥县联社事后监督差错整改通知书
8:
平遥县联社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附件1:
事后监督中心重点监督内容
事后监督工作人员依照《平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事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规范大额取现和大额转帐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的转账交易要由有权人审批。
二、网点向客户收取工本费、邮电费等各项费用均应填制收费凭证,而不能直接以记帐凭证代替。
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不能随意超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
三、规范存取款交易中存取款人的签字。
存取款人和代理人在凭证规定的正确位置上签字。
四、规范内部交易的各种交易行为。
柜员之间不可调剂现金,只能有库柜员与柜员进行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领入领出重要空白凭证及现金交易,双方经办人要同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
五、规范各种签章行为。
原始凭证作记账凭证附件的盖业务办讫章及附件章;
特殊业务申请书盖“业务专用章”;
错账冲正凭证,根据业务性质盖现金收付或转讫章;
网点轧账单、报表表头、传票封面加盖“业务专用章”,柜员轧账单只盖柜员名章,凭证、报表等所有要求操作员签章的地方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加盖经办人名章;
实行柜员制的网点业务办讫章、储蓄专用章等印章镶嵌柜员名章,没有实行柜员制的网点镶嵌复核员名章。
六、记帐凭证上要填写附件张数,原始凭证及附件均作为附件进行统计。
七、对某笔交易进行抹帐,被抹帐记帐凭证的附件仍然要作为被抹帐记帐凭证的附件附在被抹帐记帐凭证的背后。
八、单位同时办理两笔以上汇款,收取的费用应分别反映,不能合并为一笔收取。
九、个人办理汇兑业务以及他行来帐的个人汇款,应把电汇凭证、进帐单等作为原件,且电汇凭证必须有汇款人签字。
十、柜员在做销户交易时,必须使用记帐凭证。
对在销户时收回的有关单证做最后一联支款凭证的附件。
十一、收回贷款时,必须使用收贷凭证。
十二、业务凭证的审核
重点审核其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处理手续是否合规。
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有权人签章审批;
各类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和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大额凭证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十三、日终平帐的审核
1、审核网点平帐报告表信息与各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信息是否一致。
2、审核柜员平帐报告表笔数与实际交易笔数是否一致。
3、审核柜员凭证号是否连续。
4、审核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与重要空白凭证使用
是否一致。
5、审核柜员现金箱余额与网点现金余额表是否一致。
6、审核营业网点现金统计表的现金余额与加计的各柜员平账报告表现金余额合计是否一致。
十四、表外业务的审核
表外各科目的发生额是否与表内帐务处理相关联。
十五、凭证监督审核的具体内容
(一)转账支票
1、票据要素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
2、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支票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
5、填写支票是否使用碳素墨水;
6、根据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需进一步审查凭证有无消蚀、涂改等伪造现象,特别注意收款人、支票号大小写有无以上情况。
7、是否与单位预留印鉴折角核对。
(二)现金支票
除按转账支票1-7条规定审查外还需审查:
1、收款人与收款人背书签章是否一致,经办人是否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与发证机关。
2、是否由有权人审批。
(三)现金缴款单
1、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2、账号户名是否齐全;
3、印章加盖是否正确,签章是否规范;
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是否填写券别张数;
6、记账有无串户。
(四)进帐单
1、收、付款单位账号、名称、开户行,填写是否齐全。
2、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记账有无串户。
(五)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
1、凭证要素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是否与预留印鉴折角核对。
3、需审批的有无有权人审批签字。
4、个人现金汇兑,有无柜员名章和业务办讫章,有无对应的个人缴款凭证。
5、汇兑为系统内汇划的,审核汇划要素是否与原汇兑凭证相符。
特别注意收款人、付款人名称、账号、金额、汇入行是否相符。
7、凭证是否做了销号处理。
8、办理个人汇兑的,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是否做了表外业务处理。
(六)原始凭证
1、凭证要求填写内容是否齐全。
2、账号、日期、金额、摘要填写是否齐全,完整;
转账原因是否合理。
3、需审批的凭证是否有有权人审批。
4、有无记账、复核名章、有无业务办讫章。
6、凭证与所附附件金额是否一致。
7、根据对转科目、找出对应关系,判断入帐是否正确。
8、应解汇款支取款项有无支款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号码,委托他人代理的是否有委托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号码。
(七)存取款凭条
1、凭条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2、免填单凭条是否有存取款人签字。
3、凭条金额是否与打印金额一致。
4、定期存款支取是否有客户或代理人签字,提前支取是否有取款人或代理人签字和证件号码。
5、大额取款是否有相关证件名称、号码。
十七、单位定期存款存取
1、存入时,款项是否由本信用社开立的本单位活期结算账户转入。
2、凭证要求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
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支取时,是否有单位预留印鉴,有无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做附件。
5、根据证实书的存款日、到期日、利率、本金,检验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6、本金和利息有无提取现金现象。
十八、内部往来转账
1、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2、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3、根据对方科目,找出对应关系,判断是否真实合理。
十九、内部往来现金取款、缴款
1、用于信用社、分社、取款、缴款使用。
2、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4、使用取款凭证有无预留印鉴。
二十、错帐冲正
1、凭证填写内容是否齐全。
2、错帐日期、冲帐日期是否正确。
3、错帐原因是记载清楚。
4、冲正方向是否正确。
5、有无有关授权人签字。
6、有无有权人审批。
7、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8、跨年度冲正是否正确。
二十一、抹帐
2、抹帐原因是否记载清楚,抹帐理由是否充分。
3、有无有权人审批。
4、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二十二、利息
1、手工计息凭证,审查计算原因,核对计算利息是否正确,入帐账号是否属计息账号。
2、冲减、补收的利息,审查冲减补收利息原因,有无有权人审批签章。
3、有无将应计入的利息收入转移到其它科目账户内,根据利息付出凭证看科目账户使用是否正确。
二十三、出售凭证
1、是否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是否有单位介绍信和领用人身份证复印件,领用人是否签字,并留有效证件号码。
2、领用单位印鉴是否齐全。
3、领用单位名称、账户、联系电话种类填写是否齐全。
4、摘要填写是否正确。
5、凭证起始、终止号码是否为可出售凭证。
6、是否使用出售凭证交易,支票号码是否录入系统进行控制。
7、出售凭证与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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