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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刑法因果关系本体论………………………………………1
(一)因果关系概述…………………………………………………1
1、刑法因果关系概念………………………………………………………………
2、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主要特点…………………………………………………
①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独立性………………………………………………………
②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性………………………………………………………
③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
④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有关联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概述……………………………………………2
二、刑法因果关系方法论………………………………………………1
(一)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基本指导思想……………………………1
1、哲学在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指导性作用……………………………………
参考文献………………………………………………………………8
第一部分刑法因果关系本体论
(一)、因果关系概述
世界上普遍存在着的“因果关系”通常是指万事万物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的、普遍的联系。
引起另一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就其本质而言,“因果关系”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一种联系纽带,承载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规律①即因果律。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原因或结果的物质承载者,所以它既非原因本身,也非结果本身,它既不能归化②到原因中去,也不能归化到结果中去,而是有别于原因和结果的一种客观的独立存在(见图1中,①与②之间的连线代表“因果关系”)。
综上可见,对原因、“因果关系”、结果这三者本身而言,它们均是客观的独立存在,但由于它们之问存在相对应的关系,所以连结成了一种关系范畴系统即“因果关系系统”(如图1中,①“一②”所表示的即一个“因果关系系统”。
“因果关系系统”与“因果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因果关系”不是原因本身也非结果本身而是一种原因与结果之问的联系,它既
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又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作用与影响的规律的承载者,因此“因果关系”是既是一种关系范畴概念,又是一种客观的独立存在。
但是关系是需要关系对象的相应存在才能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原因与结果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故而三者连结成一个整体的关系系统。
从关系系统这一宏观的角度上讲,研究“因果关
系”的实际上是以研究作为整体的“因果关系系统”为背景的,研究“因
果关系”不免会涉及“因果关系系统”这一范围的相关内容。
就内容而言,由于“因果关系”的这种不可归化地联系着原因与结果的不同变化而影响着结果存在的特点,显现出由“因果关系”所组成的“因果关系系统”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结构的事物。
“复杂系统”①。
根据现代科学复杂性科学研究所揭示的事实表明,大凡具有层次的事物,都不可以被还原或归化到一个单独的平面部分上去。
因此“因果关系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它也不能归化到原因、结果或“因果关系”中去,它整体地展示着原因和结果之间原因力作用的时空关系和结构层次。
(图1)“因果关系系统”的结构图
①:
系②的原因
②:
系①的结果
③:
系与②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系统”之外的他事物
一:
系①与②之间的“因果关系”
①一②:
系一个“因果关系系统”,包括原因①、结果②和“因果关系”
圆圈:
系原因、结果分别所处的时问顺序和结构关系的层次,离结果②距
离越近表示时间越近。
1﹑刑法因果关系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
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通常被认为是肇始于18o5年tsubo1的《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
木村龟二教授在《刑法学词典》中指出:
刑法学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在结果犯中,作为实行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的法益侵害或危险之间。
要求有一定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尚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⑦。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
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③。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④。
综上,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危害行为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刑法规范的违反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
为,这一观点不仅强调危害行为与结果要符合犯罪构成,而且强调对定罪量刑都有影响。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一与刑法所规定结果的客观性质相同的事实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行为人应否对该事实的发生承担
刑事责任。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上))),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第144页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一160页
李光灿等:
《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马克昌主编:
《犯罪通论》,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娜页).
正如马克昌教授所说: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解决定罪问题之外,还要解决适当量刑的问题,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行为犯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一定影响,要使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对该结果担负较重的刑事处罚,也要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能说
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①
2﹑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主要特点
1、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独立性
刑法因果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也是一种客观独立的存在。
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独立性是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起点。
具体地讲,刑法因果关系作为一种体现犯罪实行行为与广义的危害结果之间规律的关系范畴概念,它不是犯罪实行行为或广义的危害结果的物质承担者,它既不能
归化到犯罪实行行为中去,也不能归化到广义的危害结果中去,它同“因果关系”的性质一样,是一种客观的独立存在。
2、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性
“因果关系”是本源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
但是,“因果关系”不能直接替代刑法因果关系,它们不是同一事物,也不是对同一事物简单观察角度的转换。
认定刑法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因果关系”,这是所有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不可回避的前提。
但是,对刑法意义上原因的认定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开法意义上的限制性评价,这种评价是一种主观价值性选择。
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刑法意义上原因的认定是一种限制性的主观价值选择。
因此,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原因理论并不能最终决定法律上的因果认识。
没有这一点,刑法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就无从区别。
马克思主义刑法因果关系观认为,“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一方面要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及主观性。
因为,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因果关系”是规律的承载者,规律本身的性质是客观的,“因果关系”的本质
也是客观的。
但是规律可能会受到它自身的表面形式的限制而呈现出一定的非逻辑性。
由于对规律的认识是一种能动的主观反映,一种归纳性的总结,它会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因此对于非逻辑性的规律的认识是随着人们的认识能力的发展而被不断揭示的。
规律可说是一种存在与认识、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事物。
同理,“因果关系”本身亦是主客观对立统一的事物,刑法因果关系亦复如是。
从这个角度上讲,刑法因果关系可以说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是法律性的,这意味着对刑法意义上的原因的法律选择是基于价值评价上的限制性的主观价值选择。
3、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
和“因果关系系统”一样,刑法因果关系系统也是一个“复杂系统”,并且刑法因果关系系统处在犯罪论体系这一更宏观的“复杂系统”中。
刑法因果关系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它内部具有层次结构,外部处在层次当中。
从内部来讲,刑法因果关系联系着各种不断运动变化着的主客观事物,包括作为原因事物的犯罪实行行为和作为结果事物的广义的危害结果。
这些主客观事物是刑法因果关系系统中一个层次上的关系对象,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依存;
和彼此约束的刑法因果关系,才共同形成了统一的有规律的世界运动中的一部分。
4、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有关联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的。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而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②。
第二种观点认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而不是因果关系本身。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谁的行为所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只是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起一种桥梁作用,或者说,它是为
认定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服务的,一旦认定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本身便不再起作用。
而通说认为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实质上是一种误解,表现在将因果关“系”与因、果混为一谈。
(赵秉志主编:
((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
法律出版社2。
。
2年版,第65页.
《犯罪通论》,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212页)
高铭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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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年版,第163页.
.张明楷:
《犯罪论原理》,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杜9199年版,第214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事实,虽然只能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但经过价值评判的刑法因果关系,应该直接导致刑事责任。
作为价值评判的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为2心寸于客观因果关系的预见和预见可能性上,如果有预见或预见可能性,则应认为具有犯罪因果关系,从而产生刑事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解决定罪问题之外,还要解决适当量刑的问题。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罪,以便提供成立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具有关联性的,这表现在确定刑法因果关系即从原因中选取刑法意义上的原因应受刑事责任这一因素的影响,而犯罪论体系决定着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作用机理。
犯罪理论体系是“罪一责一刑”的体系关系①;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首先体现在对行为性质的确认上,即定罪;
其次体现在对该行为程度的裁量上,即量刑。
因此,刑事责任并不是联结犯罪和刑罚的中介器,而是包括犯罪与刑罚在内并以之为核心内容的
一个刑法全局性的概念,故犯罪论体系应当是“责一罪一刑”②。
两种观点在承认作为“罪”中刑法因果关系与作为“责”的刑事责任存在相互影响这一点上是共同的,无疑也是十分正确的,只是两种观点在它们如何作的机制上见解是不同的。
前者把刑事责任当作“罪”与“刑”的桥梁,后者把刑事责任分解到犯罪构成的不同要件中去作为犯罪定罪与量刑的先行评价。
我认为,就刑事责任的内容而言,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刑事责任的一部分。
所谓的归责,就是动态地把可非难的刑事责任的根据逐一地归至行为人及其行为上去从而决定行为人是否有受谴责,归责的前提是存在可归责的依据即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是历史性的,它要求有在过去某一时刻为实际导致有关行为的这种机制承担责任的过程⑤,因此刑事责任是回顾责任与展望责任的有机统一①。
陈兴良;
刑《法哲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
马克昌主编:
犯《罪通论》,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2功页
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2o03年版,第6页.
.梁华仁、刘仁文;
1刑‘事责任新探一对罪‘、责、刑’逻辑结构的反思”,杨教主编;
刑《法运用问题探讨》,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2一03页.
(二)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我认为,之所以为寓居,是因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毕竟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并非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只是在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与刑事责的根据的认定是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实行行为的确定,即对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寻求是在确定构成要件之时已展开,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反映了刑事责任的根据所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与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认定是从不同角度分析犯罪实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胜的确定与评价,对作为刑事责任组成之一的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寻求是在确定构成要件之时已展开,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寓居之所(见图2)a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联性及其具体作用机制。
我们对刑法因果关系不能仅仅从客观原因力作用的范畴以及犯罪构成的角度去研究,而且还要从法律价值选择的角度以及刑事责任的因素去考虑。
只不过,这不是说刑事责任中直接决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确立,而是指
鉴于为刑事责任找客观基础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和犯罪构成类型即刑事责任类型、犯罪构成要件中寓居着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这些理由,应将刑法因果关系类型化定型地紧紧围绕刑事责任这一主旨考虑。
由于刑罚应根据犯罪者的责任量定需要考虑诸多影响因素,而刑事责任是刑法怎样待人才合理公正的理论,刑事责任是作为国家有目的地为犯罪行为所设定并通过司法机关落实的法律后果,很大程度上也具有国家主观意志性。
同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强制而不可避免的惩罚方式只能适用
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行为的危害性越大责任越重,刑事责任受惩罚犯罪的必要性限制,其本身是有幅度的②。
因此,作为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受影响刑事责任的诸多主观性的影响还要达到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的程度。
综上,刑法因果关系不仅跟原因与结果的复杂结构即相
互作用方式有关还是一个基于客观之上的围绕刑事责任的具有主观性选择。
由于刑事责任是一种以法律名义表现出来的目的性很强的社会判断③,因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上,为了避免不当地缩小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在分析“因果关系”时不应用一个程度性的标准先行排除部分原因,
只是在选取刑法意义上的原因时根据刑事责任的基础作不同的选取与考虑。
当然,也正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考虑,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责任基础作不同的评价和选择,才能分析不同原因力结构模型、找出适用不同情况的各种理论模型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方法
成为必要和可行。
曲新久: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0。
年版,第2钧页
日〔]大嫁仁: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47页
邱兴隆、杨凯主编:
刑《法总论研究》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o05年版。
第221页.
(图2)刑罚
结合图2的图解说明:
(1)横向直线:
系不同的领域的分界线。
最下层是哲学领域,上层是刑法学领域,表示哲学领域是指导性基础学科,刑法学是具体科学。
(2)“因果关系”是哲学领域中的范畴,判断“因果关系”先根据条件说判断条件。
(3)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领域中的范畴,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判断为基础上选取具有刑法意义的原因,其理论是各种学说,如近因说等。
(4)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领域中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亦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寓居之所,所以在“因果关系”判断为基础上选取具有刑法意义的原因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制约。
同时“罪一罪一刑”的结构体现出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关联性及其具体作用机制。
(5)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三者相互作用的关系体现出“罪一责一刑”这一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
5、刑法因果关系的现实性
和掌握“因果关系”规律预测未来的作用特点有所不同,刑法因果关系是以如无危害行为即无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为前提的,其成立是以犯罪实行行为的现实存在为必要的。
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是现实和不可假设的,且不可重复、也没必要再铸的,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历史性的现实。
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包括现实侵害和现实危险,但不包括可能侵害。
因此,刑法关注的原因是现实中有无这种起了引起与被引起作用的原因,而非在于不现实的假设。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现实性也表明了,作为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的研究视野是实用和有限的。
综上,认识论为方法论的前提,毫无疑问,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性质和特征、地位等这些刑法因果关系本体的问题对选择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部分刑法因果关系方法论
一、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哲学在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指导性作用
研究“因果关系”常用的基本方法是哲学。
哲学是世界观的理论形式,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及其发展的最一力牲见律的学问。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以经验理性主义思想为指导,认为文明是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获得的结果和总和,提倡遵循先例、注重归纳历史经验,因此注重从具体案例中归纳因果关系的实用处理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以建构理性主义思想为圭桌,认为文明是审慎思考设计的产物,提倡注重成文法的创制、注重演绎逻辑。
因此在具体适用法时既不是从先决判例中寻找和总结刑法因果关系的适用规则,也不是简单地从哲学因果关系中直接推导刑法因果关系的原理,而是基于刑法基
本原理、精神和价值,按相对公认的理论通说进行的逻辑分析。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根源于前苏联刑法理论并受本国哲学思想体系的影响。
在我国,作为指导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哲学原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应用。
(1)一因果关系相劝阻原理
在普遍联系的事物中,同一现象既是其引起的所有的后继现象的原因,也是引起该现象的所有的先行现象的结果,某一具体现象是原因还是结果,必须依据它与其他具体事物的具体联系来确定。
(2)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州门在认识和解决问题时应遵循的总的方向、原理和原则。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因各有其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而必然呈现出不同于他事物的特点。
(3)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
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中有规律的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表现形式之一,不管州门主观上是否有所认识,也不管州门是否愿意去认识。
正如列宁所说,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只是世界胜联系的一个极小的部份,这不是主观联系的一个小部分,而是客习见实在联系的一个小部分。
据此,刑
法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是勿庸置疑的,这种客观性也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不仅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同样也不以犯罪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
但是刑法因果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哲学因果关系。
所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并不是意味着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观性的方面,
(4)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原理
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
在因果关系所联系的两种现象中,总是作为原因的现象存在在先,作为结果的现象出现在后,二者在时间顺序上的位置不能颠倒。
参考文献
一、著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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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新探一对罪“、责、刑”逻辑结构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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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出版,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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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
法学院系别:
专业:
法律学习形式:
高自考
学生姓名
学号(准考证号)
010*********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职称
论文(设计)题目:
一、选题的性质(√)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应用理论研究
二、选题的目的和理论、实践意义
目的:
实践意义:
三、与本课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预计可能有所突破和创新的方面
目前研究现状:
可能有所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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