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附件1北方民族大学课程考核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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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组织形式可分为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表演训练等几种类型。
1.笔试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考生在规定地点以笔答完成一定数量试题的考试形式。
通常分为闭卷、开卷两种形式。
2.口试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考生以现场口头回答所提问题的一种考试形式。
3.实际操作指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及设备条件下,完成规定的要求。
4.表演训练指考生在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规定内容的表演训练。
第二条考核组织方式
我校课程考核组织方式主要含以下几类。
(一)期末考试:
学校组织的全校性统一考试,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
(二)学期补考:
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最高为60分。
(三)重修考试:
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参加不及格课程重修学习,重修学习可采取跟班或单独组班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开课学院决定。
重修考试在学期末,随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四)辅修考试:
报名参加完辅修课程学习的学生,由辅修学院在学期末安排辅修考试,辅修考试须在期末考试前结束。
(五)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家级及社会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外语专业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考核时间
考核严格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少数课程如特殊原因需调整考试时间,需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安排。
笔试考核的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机试及其他考试方式的考核时间由学院根据具体课程确定。
第二章命题与制卷
第四条命题
(一)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各种形式(包括口试、实际操作、表演训练)的考试,应制定命题计划,经系主任批准后开始命题。
(二)命题既要测验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有一定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易度;
题型多样,题量适当;
不能出现相互暗示答案的试题,不能有内容重复的试题;
语言准确、插图工整、题意清楚。
(三)开卷考试命题应以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归纳、应用能力为原则,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系统理解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
(四)口试考试命题题量应充足,考核内容报学院存档。
(五)实际操作、表演训练考试的命题也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内容报学院存档。
(六)同一门课程(指教学大纲、学分相同的课程)的试题不少于2套,并且题型、题量及难度相近或相同,所有试题都要附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每个要点或计算、证明等试题的每个步骤要标明得分。
(七)各开课学院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的命制工作,试卷命制完成后,打印试卷清样及评分标准,交由开课学院办公室保管。
(八)试卷由系主任、院长(副院长)认真审核并签字确认。
命题教师承担命题质量的主要责任,系主任、院长(副院长)负有审核、签字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题库建设
学校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加强题库建设工作。
各学院应对试题库建设做出规划,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可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考试由开课学院统一组织命题。
各系对题库试题进行严格审核,经系主任、学院院长(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试卷格式
教务处统一规范试卷格式,所有试题按规定的格式制作试卷。
有特殊要求的考试课程,必须在试卷上明确说明。
比如,学生可(不可)带字典、可(不可)带计算器、开(闭)卷等。
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须经系主任、院长(副院长)批准,并须在课堂上公布题目,原则上不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
第七条试卷印制
考试试卷由开课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印制,试卷印制时,学院须制定明确的制卷印制流程方案,从抽取试题、印刷、监督毁版、粉碎废卷、装订及密封等环节均要严格监督、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试卷印制工作安全无误。
第八条试卷保密
各学院在命题、试卷印制、装订密封、上交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管理措施,防止任何形式泄密事故的发生。
每个环节都要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凡发生泄密事故,一经查实,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课程考核实行教务处、学院两级管理,由教务处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考核时间段。
各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工作的各项安排。
因实习等原因需要提前进行的课程考核、或以口试、实际操作、表演训练、开卷考试等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及考查课程的考核,均以分散的形式由各开课学院做出考核安排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各学院在排考结束,经教务处同意后,打印教师监考表、学生考试准考证等各类表格,并及时发放到监考教师和考生手中。
第十一条考试所用的教室由教室所属单位管理,主要负责考场清扫及桌椅等管理、维护工作,考试前30分钟开门及考试后及时锁门。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课程考核工作,树立责任意识,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命题、试卷印制保管、考试安排、考试过程管理等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教师、学生期末考核教育与动员工作。
第十三条教务处组织全校性巡视工作。
巡视成员由教务处、及各学院领导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各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监考教师履行职责、考场纪律等情况,检查结果通过《考试快讯》进行通报。
校领导的巡视由校办公室协调。
第四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结束后,各开课学院设立专门的阅卷室及试卷存放柜,严禁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阅卷室。
第十五条系主任分配阅卷任务,原则上所有课程都要进行三人以上的流水阅卷。
阅卷小组进行流水阅卷时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批阅,杜绝人情分,情绪分。
批阅时必须使用红色字迹笔,错误(或空白)及正确的答题,均要批阅,错误(或空白)的打“×
”,正确的打“√”。
统分时,每题得分处,统一给出正分,阅卷教师必须签全名,凡发现密封区外有学生姓名或其它记号的一律以零分计。
总分必须进行复核并签名。
试卷经复核后,不得再做改动,在系主任的监督下拆封并登录成绩。
第十六条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找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教学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
第十七条成绩评定办法
(一)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要将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注重学业评价和情感态度、能力培养相结合。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灵活设置各项考核内容所占的比例。
(二)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可从作业、课堂表现、团队协作、完成课题、情感态度的变化、能力的培养、测试等方面考核,同时要兼顾学生对自我发展的认知。
(三)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应有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
(四)以口试、表演训练等形式考试的课程,成绩评定应由在场的主考教师(至少两位)共同评定,并做好考试记录。
(五)课程评价、教学实习、实验课等各类课程成绩原则上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六)学生有缓考、缺考、作弊等情况的,成绩均按零分登记,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成绩录入一律采用网上录入的形式,成绩提交之前任课教师必须要认真校对。
成绩登记表打印一式两份(公共课程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留本学院办公室存档,公共课程的另一份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为便于成绩存档,学院开设课程成绩单必须按行政班打印,重修课程成绩单及全校通识类课程成绩单按课程打印。
第二十条为便于学院向学生家长寄送成绩单和奖学金评定等工作顺利进行,网上成绩提交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如任课教师发现成绩录入错误,须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修改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改。
第二十一条为体现阅卷及成绩的公平、公正性,允许个别对成绩确有疑问的学生查阅试卷、复核成绩(以口试、表演训练、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的课程及考查课程除外)。
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其他时间不受理)申请查阅上学期期末考试的试卷,经学院院长同意后,由系主任、两名阅卷教师组成复查组进行复查,复查时学生可在场,复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后,可进行成绩更改。
第二十二条阅卷结束后,各开课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已阅试卷进行检查,找出并及时解决从中反映的教学问题,将相关信息汇总报送教务处。
批阅后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按学期、专业、课程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考试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考试必须持国家或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准考证、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提前20分钟进入规定考场。
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再进入考场。
不带有效证件、证件照片等信息模糊或不到规定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除必要的文具,如签字笔、铅笔、橡皮、圆规、三角板等外,学生不得携带任何纸张、文字资料、移动电话和电子词典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生考前应检查书桌上是否有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字迹、公式等,并主动清理,如确实无法清理,必须报告监考教师进行处置。
学生应将书籍、笔记、复习资料等放到监考教师指定地点(开卷考试例外),不得随身携带或放入座位。
第二十六条考生拿到试卷,应首先检查所发试卷与本场考试课程是否相符,清点试卷张数、页码是否正确,检查试卷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缺题少页须立即声明,否则按实际答题评分)。
然后在密封区域内填上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凡无姓名、学号等重要信息的试卷,一律不登录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有密封线标识的试卷,考生姓名必须写在密封线内,凡在密封线外留下姓名或提示信息的试卷,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考生答题除作图或填写机读卡用铅笔外,只能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否则试卷作废。
卷面字迹要工整、清楚。
必须将答案写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如答题位置不足,可书写在试卷的空白处,但必须注明题号。
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凡要求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的,写在试卷上无效。
第二十八条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开考半小时内不得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立即停止答题,考生在监考教师整理完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考试中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监考规则
第三十条监考工作流程
(一)监考教师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试情况记录表、试卷密封签、考场学生名单等,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
(二)根据考场学生名单核对学生信息、证件等,并要求学生在名单上签名。
(三)整理考场,统一集中放置学生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提醒考生上交通讯工具并妥善保管,如发现隐匿不交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四)试卷拆封。
检查试卷份数是否足量,如不足,到试卷保管单位领取备用试卷;
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向教务处和试卷保管单位报告以便及时处置,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五)发放试卷。
试卷必须由监考教师逐一发放,多余试卷及答题纸保留至考试结束,连同试卷一并交回指定地点。
(六)听力考试时,原则上不允许在考场内走动,保持安静,以免影响学生考试。
(七)认真监考,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考生,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并作重点监控。
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时,要当场指出,没收相关材料,令其停止答卷。
要求违纪、作弊的学生在考试情况登记表中签名,并将相关材料(作弊材料、试卷、考试情况记录表)报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报教务处。
(八)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清点试卷,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试卷密封签上规定的内容后密封试卷。
第三十一条监考纪律
(一)监考教师要着装得体,讲究礼仪,在考试区域内尤其要注意保持安静,避免喧哗。
(二)监考教师对考场负有主要责任,必须熟悉考试规则及监考工作流程,并按规定认真执行。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随意替代、在考场内闲谈、阅读书报、吸烟、睡觉、使用通讯工具等行为。
(三)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暗示,不得纵容考生违规,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或答题纸,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
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考生对印刷文字不清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四)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五)监考过程中,遇到学生生病等突发事故,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汇报。
(六)对于违反监考纪律、徇私舞弊或因责任心不强而给考试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将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做出处理。
第七章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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