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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应派专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死亡事故、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写出《现场勘察报告》。
第十五条技术鉴定组的任务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包括现场物证搜集、现场录像、摄像等,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
了解事故单位生产概况、事故发生经过;
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准确定性。
第十六条管理调查组的任务是通过逐个询问当事人或让当事人写出事故经过,调查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使用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认定事故性质后,寻找事故间接原因,确定和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全力救助受伤害者,认真保护事故现场。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害者或防止事故扩大,确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或记录。
事故现场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二)物证搜集: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物的位置等。
调查组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有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四)证人材料搜集:
要找现场操作、管理人员收集证据,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火灾残余痕迹、冒顶下落物等;
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整的事故信息内容。
井下及一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事故场所拍照、摄像必须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按审批规程操作。
(六)事故图:
生产技术人员应尽快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标明受害者位置。
第十八条事故分析步骤
(一)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二)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程度;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确定事故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一般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
(一)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等;
机械、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如造成事故的隐患等。
(二)间接原因是指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2、技术和设计上缺陷;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7、没有或不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8、其他。
第二十条在分析事故时,一般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
对于一个具体事故,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可能成为主要原因。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
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责任属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时,要遵循“一个准确、两个对应”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准确;
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与认定的责任相对应,认定的责任与对其处理建议相对应。
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分为四类: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其中直接责任主要指现场操作人员(责任者)、现场指挥人员(管理人员),可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间接责任主要指各级管理人员,可分为区队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业务保安管理责任、矿领导管理责任。
互保联保责任:
直接责任者、重要联保责任者、一般联保责任者。
区队管理责任可分为:
直接管理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一般管理责任者;
主要包括:
区(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责任人、矿值班人员、技术责任人。
业务保安管理责任可分为:
主要业务管理责任者、重要业务管理责任者、一般业务管理责任者(以上均包含技术管理责任者)。
矿领导责任可分为:
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矿主要负责人、矿分管负责人、矿值带班人员。
第二十三条事故责任区分的原则:
(一)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现场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4、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二)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2、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措施缺乏或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
3、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4、无视安检部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7、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8、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
9、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使事故重复发生;
10、现场管理、监督检查不力、或工作失误;
11、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12、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管理职责的。
13、没有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轻伤事故、重任事故、非伤亡事故只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即可,死亡事故必须写出《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应当在1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
重伤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应当在3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
死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应当在7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对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与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第二十八条各类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见附表)。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加罚1000-5000元,同时,由事故调查组研究给予记严重“三违”一次、行政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拒绝提供事故或资料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的,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六)在事故调查中,故意推卸责任,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七)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的处分: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过失,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
(一)不按时组织、主持事故分析会的责任者,不按时上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单位,每延期一天,给予罚款200元至降级处分。
(二)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每次给予罚款200元;
迟到的给予罚款100元,由会议组织者提供名单,安检部执行。
(三)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拖延、躲避、刁难,甚至胡搅蛮缠者,给予罚款500-1000元。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态度矿籍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填报。
伤亡经济损失按国家标准《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当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下列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1、员工伤亡情况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或决定文件;
3、事故抢救(抢险)报告;
4、现场勘察报告;
5、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6、技术文件、操作和设计资料;
7、技术鉴定报告;
8、物证、人证、书证材料;
9、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10、事故调查报告;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资料;
12、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3、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4、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单。
第三十四条隐瞒事故不报者,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矿另行调查分析,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记严重“三违”、行政降级至开除矿籍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安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工伤申报程序
2、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求
3、事故分类标准
4、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追究细则
5、非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追究细则
附件1
工伤申报程序
第一条事故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工伤申报程序申报工伤。
具体为:
由单位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事故经过,内部进行责任分析、制定初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安检部。
第二条责任人到矿卫生所领取《证明书》,经卫生所盖章,所长签字后,交安检部;
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第三条安检部根据事故经过,出具《工伤事故单》、工伤事故证明,要求必须写清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人姓名、事故简单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事故主要原因等。
(三)安检部出具《工伤事故单》,要填清伤者年龄、工种、文化程度、受伤部位等。
第四条事故单位提供两人以上的证言。
第五条事故单位将《证明书》、《工伤证明》、《工伤事故单》、证言诼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一并交到人力资源部。
注:
工伤申报程序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否则后果自负。
附件2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求
第一条现场勘察的内容如下
(一)什么人、什么事:
受害者姓名、年龄、工种、级别、事故性质分类、受伤部位、伤害程度;
其它与受害者有关人员的情况,当班出勤人数、分工情况等;
(二)什么时间:
发生事故的年、月、日、点班、时、分;
(三)什么场所:
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其周围环境情况与事故有关的环境因素的状况、位置等;
(四)干什么工作:
弄清伤者正在干什么活,人和物是怎样接触的等;
(五)什么物致伤:
弄清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致害物、环境等;
(六)不安全状态:
弄清事故起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七)不安全行为:
弄清事故原因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八)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人和物是怎样接触而发生事故的;
(九)原则:
事故现场勘察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条技术鉴定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类别的认定;
(四)事故现场概况;
(五)事故原因分析;
(六)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七)技术防范措施建议;
(八)附件:
1、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2、事故抢救(抢险)报告;
3、事故现场示意图;
4、尸检报告;
5、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6、现场提取物检验报告;
7、技术检测(或技术鉴定)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
8、技术鉴定组人员的签字名单。
第三条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概述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二)事故单位概况
1、矿井概况
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
持证情况;
建矿时间;
核定能力;
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
开拓方式:
通风方式和矿井通风情况;
瓦斯鉴定情况和水文地质情况等其它与事故有关的基础资料。
2、事故区队及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前的生产和劳动组织情况。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事故经过;
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抢救情况(抢险救灾指挥情况、矿山救护队抢救情况、抢救结果)。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1、事故性质。
2、事故直接原因。
3、事故间接原因。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责任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
2、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①行政处罚(含经济处罚);
②刑事处罚;
③党纪政纪处分。
(2)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核减工资奖金的建议。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七)附件
1、事故现场平面图。
2、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3、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4、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事故事实材料的收集包括如下内容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②受害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种、工龄、用工形式;
③受害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直接责任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⑤受害人和责任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运行状况;
②使用的材料情况,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③有关设计和施工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④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包括照明、温度、湿度、通风、声响、色彩度、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
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⑥出事前受害人或直接责任者的健康状况;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附件3
事故分类标准
为便于事故统计、调查、分析、处理、考核、管理,统一事故处罚尺度,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山东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煤炭行业伤亡事故的分类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
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
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二条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按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分为二个伤害等级(二类)。
(一)轻伤:
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指受伤后治疗休息的天数)
(二)重伤:
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能恢复身体大部分机能的伤害。
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重伤:
1、单眼失明的;
2、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的;
3、全身大关节、关节内骨折引起机能障碍的;
4、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的,或任意两指分别断一节的;
5、一般脊骨损伤,局部软组织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
6、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7、头部、胸腔、腹部受伤,需进行头部、胸腔、腹部探测手术,并确认内部器官未受伤或损害的;
8、有毒有害气体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9、其它经医院诊断诊为伤势或后果较严重的。
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按行业专业特点,事故又可分为顶板事故、瓦斯(煤尘)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火工品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危化品事故、交通事故、自然事故、其它事故十一类。
(一)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煤尘)事故:
指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含有害气体中毒)、瓦斯超限等事故。
(三)机电事故: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故障伤人、大型设备损坏、立井绞车坠罐、电梯坠落,锅炉烧干或爆炸等事故。
(四)运输事故: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伤人事故。
(五)火工品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及火工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
指在时间和空间非人为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包括煤矿井上下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致人伤亡或产生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七)水害事故:
指透采空区水、老空水、地质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事故。
(八)危化品事故:
指因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引起的事故。
(九)交通事故:
指铁路、公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事故。
(十)自然事故:
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内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如地震、雷击、洪灾、泥石流、滑坡等。
(十一)其它事故:
以上十类以外的事故。
第六条非伤亡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划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三个等级。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一般非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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