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瓦斯防治内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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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台账及检验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106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查看通风系统图、实地查看。
《煤矿安全规程》109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通风设施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查看图纸、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118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突矿井的每个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113条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114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119条
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120条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121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122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128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爆炸材料库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井下充电室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130、131、132条
2
瓦斯管理
矿井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瓦斯超限及时分析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139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
高突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款第(3)项、《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8条第3款
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瓦斯检查计划
《煤矿安全规程》149条、《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8条第1、2款
瓦斯检查员数量必须满足矿井需要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第4条第
(一)项
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不得存在漏检、假检现象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第4条第
(二)项
禁止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第4条第(三)项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149条
3
瓦斯抽采
高突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抽放瓦斯设施必须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46、147、148条、《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5、5.6、6.2、6.3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矿井瓦斯抽采率必须符合规定
查看瓦斯抽采报表、台账现场检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
抽放钻孔封孔器材、封孔长度、孔口负压必须符合规定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2、7.5.3、7.5.4
矿井应制定瓦斯抽放工作中长期规划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1
所有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必须有安全措施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有专门瓦斯抽放队伍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2
瓦斯抽放矿井要建立瓦斯抽放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3
瓦斯抽放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4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量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6.4
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9条
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规划包括:
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
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 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查看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5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查看抽放系统图现场检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7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8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9条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
矿井抽采基础条件是否达标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2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31条
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查阅瓦斯抽采台账或钻孔记录台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第二
(一)4条
4
防突
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1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通过验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
矿井巷道布置必须符合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
地质测量工作要求:
1、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2、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地质预测,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7条
新水平新采区要求: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必须符合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0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1条
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符合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4条
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6条
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7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8条
各项防突措施要求:
1、施工队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2、采掘作业时执行防突措施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3、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4、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5、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9条
突出矿井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必须符合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
预抽煤层瓦斯必须符合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5、49、50条
所有区域预测结果、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7第2款、第39条第3款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1条
区域效果检验必须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56条
区域验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7、58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9、69-78条
采掘工作面是否执行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79-97条
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进行效果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8-101条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106条
5
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系统整体安全标志;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第一款
安全监控仪器管理、维护、检修、值班的人员,接受相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在实际过程得到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10.2条
有全矿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随着生产的进行及时更新。
图件应经审批,有相关审批手续。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10.5条
断电范围符合AQ1029中表1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6.1条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不低于2h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9.1.2条
矿井是否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8.6条
监测功能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4.2条
报警和断电功能正常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4.5.2.1条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正常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4.5.2.2条
具备联网功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4.6条
系统数据传输正常,巡检周期的平均值应不大于30s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4.7.4条
手动、自动双机切换正常,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机正常工作的时间应不大于5min。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9.1.1条
传感器和系统的调校满足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8.3条
传感器和系统维护检修满足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8.4条
地面中心站、网络中心24h有人值班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9.2.1条
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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