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法律知识竞赛复习参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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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12、劳动合同按期限分类,有哪几种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共三种。
13、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哪些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5、《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6、《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7、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
18、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对原劳动合同的效力产生什么影响?
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9、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书面形式。
20、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劳动无效的?
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2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有什么要求?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3、《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24、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5、《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6、《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有哪些限制?
(1)不能裁减的人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7、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8、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9、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1、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4、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要视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退休、死亡,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支付;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支付。
35、劳动合同期满,有哪些情形,劳动合同应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6、按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7、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8、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9、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什么义务?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主张权利?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1、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应如何纳税?
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7719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2、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2013年7月1日。
4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何时起开始施行?
2014年3月1日。
44、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工与合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如何理解这里的同工同酬?
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5、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哪些工作岗位上使用?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46、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7、辅助性工作岗位的确定应履行什么程序?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48、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用工的比例有何限制?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49、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劳动行政部门。
5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什么合同?
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1、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3、哪些情形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劳动者可否拒绝加班?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55、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应当按同等时间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56、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2)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57、“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包括哪些情形?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58、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59、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谁确认?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0、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支付什么?
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61、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有何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未依法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承担什么后果?
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6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多长?
不得超过两年。
64、竞业限制仅限于哪几类人员?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65、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有何限制?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66、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7、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要满足哪些条件?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68、用人单位在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如何履行民主程序?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工资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
69、什么是集体合同?
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70、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
为1至3年。
71、工资集体协商要综合参考哪些因素确定?
(1)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3)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4)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7)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72、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对企业和职工有什么约束?
双方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有过激、歧视性行为。
7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后,企业方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4、劳动定额标准如何确定?
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75、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有什么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为3至9人,不得相互兼任。
76、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由企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方协商代表担任。
77、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有什么保护?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解除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应当向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向上一级工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78、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的,职工代表如何主张权利?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应当补发所减少的劳动报酬;
拒不改正的,该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本人依法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79、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由双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80、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82、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是什么?
本单位的工会组织。
83、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有何区别?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代会制度;
100至3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代会制度。
84、职代会的届期?
职代会每届为3年或者5年。
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85、职代会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时的表决方式?
应当由到会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同意、不同意、弃权作为表决形式。
86、职代会表决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会议,且应到会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的,即为通过。
87、召开职代会及其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谁支付?
本单位支付
88、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89、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在哪些事项上有否决权?
集体合同草案,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90、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开展选举活动,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为有效;
被选者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当选。
91、职工代表的任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92、如何确保职工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
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
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93、职工代表的人数如何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
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
不足10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
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本单位的职代会筹备组或者主席团决定。
94、职工代表享有哪些权利?
(1)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工会就本单位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情况所组织的相关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因出席职代会或者参加相关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95、职工代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代表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出席职代会并按职工的意愿行使权利,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3)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96、职工代表任期超过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如何处理?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届满,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社会保险
97、哪些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是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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