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期末复习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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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必要性: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当两国之间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重叠造成重复征税时,很难通过单边措施来解决,就需要有关国家通过税收协定加以解决。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一国征税,另一国就有可能不征,或者一国多征另一国就要少征,这样势必会涉及到双方的利益,而在实际征收中,各国会尽可能维护自己的税收利益,这样会产生矛盾,所以需要双方通过税收协定加以解决。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纳税人的许多偷逃税行为是借助境外机构来进行的,偷逃税问题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它对各国税收利益都可能带来损害,所以国与国之间有必要在反偷逃税问题上加以配合。
6、直接抵免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它直接缴纳的外国各种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
分为全额抵免水法和限额抵免法
7、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按不同性质可以划分为哪几种?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分为:
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8、
(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
如一些国家税负重,一些国家税负轻;
有些国家税制不公平;
如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运用,各国征税的客观依据不一以及税率水平、税率形式的不同。
(2)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
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
(3)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
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
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
避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就是逃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为。
有些国家正有意或无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吸引跨国纳税人前去投资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
9、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使用上有什么不同,为什么?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同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还同时实施三种税收管辖权。
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在实施时有所差别。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相对处于资本和技术等的输出国,而发展中国家更多时处于输入国。
所以为了各自的税收权益,发达国家在征税上更多时侧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国家更多地侧重于地域税收管辖权
3、论述
1、试论述转让定价的几种调整方法。
答:
目前,各国对跨国关联企业间不合理转让定价进行审核和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是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就是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3.成本加成法就是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合理的转让价格
4.以上三种方法被人们称为调整转让定价的“标准方法”。
除此之外,各国在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时还有被称为“其他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1)可比利润法
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
(2)利润分割法
是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
我国税法称其为“利润分配法”。
(3)交易净利润法
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建立的基础是,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
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
关于调整方法使用顺序的问题,经合组织要求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
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
我国的规定:
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
”
2、各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是用一种方法还是多种方法同时使用?
简述有哪些方法?
实践中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与某种方法。
(1)排除法,即在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
(2)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
(3)纳税义务法,即一个中介性质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
(4)受益所有人法,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
(5)渠道法,即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
(6)禁止法,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地区)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3、论述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利润尽可能多的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
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该得到的税收利益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条款。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
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从这一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
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往往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单纯的保险手段,而是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
(5)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
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税所得就不能得到冲减。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
跨国公司到一国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
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
公司法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移居办法进行避税。
4、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1、法规不够健全。
(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
例如,国税发[2009]号2号文尽管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有些内容缺少详细解释,不好操作。
(2)我国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
因为有很多无形资产转让和劳务提供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特交易在费用和价格方面缺乏可比参数,所以这两个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最为复杂,也最难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则”。
(3)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
2、管理存在的问题。
(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换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
特别地一些落后地区,为了能与东南沿海地区开展吸引外商投资和竞争,不惜放弃本地区的税收利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出境外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
(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
(3)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
为了能够获得国外的价格信息,国与国之间的税务部门进行情报交换有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项工作目前开展的还很不够。
四、计算
1.某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甲国取得收入10万元,有来自非居住国乙国收入6万元,其中包括利息收入1万元。
甲国税率32%,乙国对一般所得税率为36%,利息所得20%的税率。
甲国规定对利息采用分项抵免限额,对其他所得采用综合抵免限额。
要求:
计算该纳税人向甲国政府的纳税情况。
解:
一般所得在乙国纳税=(6-1)×
36%=1.8万元
利息所得在乙国纳税=1×
20%=0.2万元
专项抵免限额=(10+6)×
32%×
1÷
(10+6)=0.32万元>0.2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10+6)×
(6-1)÷
(10+6)=1.6万元<1.8万元;
可抵免的总数为0.2+1.6=1.8万元
该公司应向居住国纳税额=(10+6)×
32%-1.8=3.32万元
2.我国某公司2008年在中国境内经营取得应税所得额300万元,税率25%;
其在A国的分公司当年取得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50万元,A国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当年该公司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万元,A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
当年该公司从B国取得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租金收入30万元,利息所得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万元,B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该公司的境外所得均在当地纳税。
现要求计算该公司当年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和实际应向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A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300+150+50)*25%*(150+50)/(300+150+50)=50万元
(2)B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
=(300+100)*25%*100/(300+100)
=25万元
(3)该公司在A国已纳税款:
=150*40%+50*15%=67.5万元
(4)该公司在B国已纳税款:
=(30+50+20)*20%=20万元
(5)计算该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300+200+100)*25%=150万元
(6)该公司当年实际应向我国缴纳的税款:
=150-50-20=80万元
3、美国H公司生产某种家庭室内用品,它把这个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权转让给了巴西的子公司D。
假定H公司当地可比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为12%,H公司的资产规模为90万美元;
D公司当地可比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为15%,其资产规模为50万美元。
H公司和D公司一笔交易的总利润为20万美元。
再假定H公司和D公司都拥有独特的无形资产,经过评估,其价值分别为7.8万美元和2.2万美元。
两个公司该如何分配剩余利润?
按照资产规模和市场收益率,H公司应得到的正常利润为90*12%=10.8万美元
D公司应分得的正常利润为50*15%=7.5万美元
总剩余利润为20-10.8-7.5=1.7万美元
H公司应分得剩余利润=1.7*7.8/(7.8+2.2)=1.326万美元
D公司应分得剩余利润=1.7*2.2/(7.8+2.2)=0.374万美元
4、A国某甲公司在B国、C国分别设有乙、丙两家分公司。
A国、B国、C国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40%、50%和30%。
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A国允许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
甲公司某年度在A国共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成本和费用共800万元,应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
乙公司在B国共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成本和费用共300万元,应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丙公司在C国共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成本和费用共600万元,应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甲公司为了减轻税负,采取以下做法,即甲公司降低了对丙公司的原材料售价,使丙公司的成本和费用下降了200万元,丙公司的应税所得额由400万元变为600万元。
①LA=40%,LB=50%,LC=30%;
DA=1200,DB=500,DC=400
SB=LB*DB=250,SB1=LA*DB=200,
SC=LC*DC=120,SC1=LA*DC=160,
S1=SB+SC=370,S2=SB1+SC1=360,选S2
S=(DA+DB+DC)*LA=2100*40%=840)
SA=S-S2=840-360=480
②LA=40%,LB=50%,LC=30%;
DA=1000,DB=500,DC=600
SB=LB*DB=250,SB1=LA*DB=200,
SC=LC*DC=180,SC1=LA*DC=240,
S1=SB+SC=430,S2=SB1+SC1=440,选S1
S=(DA+DB+DC)*LA=2100*40%=840
SA=840-430=410
〔2〕S总1=480+250+120=850
S总2=410+250+180+840
故:
在第二种情况下,甲公司的总税负减少。
5、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的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
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
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
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
0%+(20000-8000)×
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
30%=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
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要求:
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6.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的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
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
40%×
[100÷
(1000+100+100)]=480×
(100÷
1200)=40(万美元)
或=100×
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
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
(1000+100+100)]=480×
120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
30%)不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
40%-70=480-70=410(万美元)
7、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现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1、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
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40%=28(万元)
8、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
30%)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
40%)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30%。
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0分)
A国中公司在B国、C国分设乙、丙两家分公司。
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
A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额所得按A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假设该年度甲公司在A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
乙公司在B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丙公司在C国亏损100万元。
为减轻税负,甲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
降低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使丙公司在C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请分析一下甲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解析: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乙分公司在B国巴纳所得税额:
500万×
30%=150万元
在A国可抵免限额:
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丙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A国可抵免限额为0。
3.甲公司总体可抵免额:
150万元+0=150万元
4.甲公司实缴A国所得税额:
(2400万+500万)×
35%-150万=865万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乙分公司在B国已纳税额:
300万×
30%=90万元
乙分公司在A国的抵免限额:
35%=105万元
90万元<
10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90万元。
2.丙分公司在C国已纳税额:
100万×
30%=30万元
丙公司在A国抵免限额:
35%-35万元
30万<
35万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甲公司在A国可抵免总额:
90万+30万=120万元
4.由于甲公司降低了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则甲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2400万元-200万元)。
甲公司应缴A国所得税额=(2400万+300万+100万)×
35%-120万=86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各国税率差异也是此种避税应考虑的因素。
)
2、尊尼制衣有限公司是由中方xx企业与香港A公司共同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权。
2006年开业,生产销售高级品牌服装,生产所需原材料均是由香港A公司提供,产品全部返销香港,大部分返销香港A公司。
尊尼制衣有限公司2009年外销产品300649.05元,账面上盈利60122元。
该企业09年度销售给香港A公司的时装每打定价为1800元,共销售611打,总金额为1099800元,而企业销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的同样产品的价格却为每打5520元,共销售585打,总金额为3229200元,是企业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价格的3倍多。
问题
1、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
为什么?
2、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企业2009年度的上述的业务往来是否为不合理转移定价?
3、如被税务局判定为不合理转移定价,可用何种方法进行调整?
并请计算其调整所得以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尊尼制衣有限公司适用税率为25%)
1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公司是为关联企业。
因为香港A公司为尊尼制衣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控股比例超过25%
2是。
因为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低于市价超过三倍,该制衣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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