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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全球治理需要做相应的变化与调整,并往深度与广度方向发展,即进入“深度全球治理”的更高层次。
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见证了全球治理的重大调整与变化,尤其是表现在传统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颓势以及新的治理中心的崛起上,包括: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无能为力;
世贸组织(wto)多哈会议的止步不前;
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在危机治理中脱颖而出,迅速崛起,形成新的全球治理中心。
同时,无论是全球治理模式或权力的调整,还是治理手段与方式的改变,都要求国际经济法做出适应性的发展、变化乃至转型。
二、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事实上,在后危机时代深度全球治理的视野下,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架构与运作模式,国际经济立法的价值观念、形式、内容乃至执法与司法的操作实践,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做出适应性的调整与改变。
首先,在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结构中,发展中国家中发展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地位呈现上升姿态。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后续影响沉重地打击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给予了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崛起的机会。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长期失衡的权力结构得到一次重大调整,在权力的金字塔体系中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得以上升。
反映到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立法方面,我们可以看到:
一方面,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力与地位总体呈上升趋势,发达国家的权力呈相对缩减状态。
虽然在总体上仍然是发达国家占据权力的主导地位,新兴市场国家居于权力的边缘,但权力对比的悬殊度显然有所降低。
具体来讲,在危机的治理与机制的调整过程中,一些新生或原本处于弱势的国际经济组织如g20、fsb、bcbs等,扮演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例如,在危机爆发前,全球治理的核心权力控制在发达国家组成的7国集团(g7)手中;
危机爆发后至
今,g20却一跃成为危机治理的中流砥柱。
20XX年,g20的领导人正式宣布,该组织已取代g8成为全球经济合作的首要论坛。
与原来的g7相比,g20将中国、南非、阿根廷、巴西、印度、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及韩国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扩容进去,从而将全球治理的权力结构从原来由发达国家垄断转变成与新兴市场国家有限共享。
同时,危机治理中表现突出的bcbs与fsb等,也实现了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
20XX年3月,原主要由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当局组成的bcbs吸收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等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20XX年4月在伦敦举行的g20金融峰会决定,将fsb成员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国。
此外,imf的投票权也在20XX年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超过6%的份额。
无疑,以上国际经济组织权力结构的调整,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对全球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影响日益显着的背景下,对其在全球治理中的权力大小所作出的与影响力相符的一次重大调整。
而新兴市场国家进入全球治理的权力核心的事实,也将对相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以及制定与执行的规范或文件的内容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更大程度上体现出国际社会的各种诉求。
其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国际社会对几十年来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进程进行了一次重大反思与检讨,并由此开始修正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一味围绕资本权益而罔顾对其合理规制的原有治理模式,限制资本的权力赋予其必要的责任成为新的特点之一。
无疑,在过去几十年竞争资本的大比拼中,国际经济立法成为一场赋予资本权益忽视资本责任的“过度自由化”立法。
在国际贸易立法方面,强调尽量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而忽视赋予进出口商的社会责任;
在国际金融立法方面,推动金融自由化成为主旋律却忽视对金融风险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在国际投资立法方面,立法理念日益倾向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国家对资本应保有的必要管制之权不断收缩。
而危机的爆发,则对这种权力与义务严重失衡的自由化立法敲响了警钟。
在国际金融立法上,先前“放松管制”的监管理念已经发生根本逆转,转变成对有效监管的强调,“深化微观审慎监管”、“重构宏观审慎监管”以及“强调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等成为立法的主旋律。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相关的国际金融组织包括fsb、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从20XX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
20XX年1月,fsb发布了《增强国际金融标准实施的框架》,详细阐述了在后危机时代对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整合与实施计划。
20XX年11月,在g20峰会上获得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延续了以往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理念的基础上,从更宽广的视角理解风险,在监管制度层面确立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将银行监管延伸至整个金融体系及实体经济的层面。
同时,在国际投资立法上,原来紧紧围绕投资者权益的立法理念也得到调整,“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成为新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立法内容上,原来一度被新自由主义者视为“洪水猛兽”的包括东道国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权、国家安全例外、临时安全措施、审慎措施等体现国家对跨国公司管制的条款,被重新纳入或考虑纳入作为国际投资法最重要的渊源的双边投资条约(bits)中。
很多国家也开始审慎对待国际投资仲裁条款与icsid机制,并在涉及国家征收赔偿的问题上重新审视过去几十年中在“赫尔原则”的攻势下全面败退的“卡尔沃主义”的价值所在。
此外,在国际贸易立法上,对于wto有关贸易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谈判中,成员方表现出更多的焦虑与迟疑,甚至多数成员方已默认“多哈回合谈判”名存实亡。
再次,全球治理突破了单一的国家权威主义,构建了一个由国际组织、国家、亚国家机构、公民社会、私人机构等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组成的全新治理模式。
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参与成为突出之处,并对原有的“国家本位”传统治理观进行了淡化与限制。
当全球治理往深度发展时,这种淡化“国家本位”的要求更加明显,而这带来的结果之一就是过去由国家垄断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法的谈判议程、议题供给以及不同领域的议题分割状态将被进一步改变,不同领域的议题以及立法从原先的彼此隔离向相互联结转型。
例如,原先环境、劳工、人权等议题一直被视为是环境立法或
社会立法领域的议题,长期被参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抵触。
但在非国家行为体的不断努力与推动下,国家开始改变这种态度,在后危机时代这种态度的转变愈发明显。
如20XX年11月,美国正式提出扩大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计划(tpp),并在20XX年3月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启动首轮谈判,谈判议题涉及农业、劳工、环境、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原产地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文本整合等,实现将环境、社会议题与传统的经济议题打包在一起。
再如,最近几年新出现的bits范本也对环境或劳工问题进行了有力的回应,在20XX年出台的美国bit范本最具有代表性,它大大扩充与强化了缔约方的环境和劳工保护的义务。
此外,对于国际经济组织来讲,非国家行为体的广泛参与和推动,则使其在履行经济职能的同时向包括社会职能在内的其他职能扩展,呈现出由单一职能向多元化职能演变的趋势。
例如,g20在20XX年成立之时,只是旨在解决当时碰到的金融与经济方面的问题,但在后面两年经过与市民社会的反复互动后,包括扶贫、裁军、人权、环保、气候、发展、教育等许多非金融方面的议题也开始或即将进入g20的视野。
此外,在危机治理过程中,g20、fsb、bcbs之间的工
作紧紧在一起,互相配合,紧密合作。
这几年bcbs与fsb制定的重要文件甚至都是通过g20峰会首次发布,这种现象在以前实为罕见。
复次,在深度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与运作程序,国际经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程序,都将进一步向非国家行为体开放,从而向民主化与透明性方向转变。
在传统上,国际法的立法与实施,总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来组织,排斥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
不过,近十几年来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国际经济组织的运作程序中也开始有限地容纳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
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打击了国家的权威性,非国家行为主体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决策与运作,参与到国际经济立法谈判乃至执法、司法等的意义与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同时,他们的参与渠道也得到进一步畅通,对谈判与决策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例如,在第一次的g20会议,即20XX年11月的华盛顿会议,并没有关注与公民社会互动的问题,不过随后召开的各种峰会中,g20通过各种官方文件以及实际行动,建立了与公民社会的互动机制,其中诸如“对话”、“监督与评估”、“替代峰会”以及“抗议”等多种互动形式使得g20与公民社会能够处于良性互动状态。
而最近的国际投资立法也表露出这一点,如bits范本更加强调了参与性与透明度问题。
以20XX年美国bit范本为例,新增的透明度规定的约束对象不仅包括东道国,也包括了投资者,从而更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同时,与以前包括20XX年修订的《icsid仲裁规则》的相关条款、《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内容以及美国以前的bit范本相关条款对非国家行为体的开放度相比,新的美国bit范本的规定更加详细,也对缔约方在立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透明度要求。
至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在后危机时代,随着全球治理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运作将进一步往民主化与透明度方向迈进,全球治理中的“公正性”与“参与性”将进一步加强。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这种发展方向,将使得自身内容更加合理与全面。
最后,面对深度全球治理的需求,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从以前侧重对“国际硬法”的强调转为“硬法”与“软法”并重,正式的机制安排与非正式的机制安排相得益彰。
危机之前,在确定性的偏好驱使下,国际社会更多地强调“国际硬法”以及正式的机制安排。
不过,这种现象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得以改变。
危机爆发以来,在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建中扮演举足轻重角色的,是bcbs、fsb、iosco等而不是传统的imf、wb。
至今,fsb、bcbs、iosco已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新规,使国际金融治理开始步入一个新的轨道。
但这几个国际经济组织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也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它们的参与主体甚至不是各国的中央政府而是诸如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当局或证券监管当局等次国家行为体。
因此,它们在本质上仅是一种非正式的机制安排,所颁布的文件没有国际条约般的法律约束力,充其量只能算是“国际软法”。
不过,虽然这些“软法”区别于正式的国际法律制度,但不表示它们的效力低微。
相反,正是这些必须靠相关主体自愿执行的“软法”,推动着全球金融秩序从混乱重新走向稳定。
同样,近几年在全球治理中起到中流砥
柱作用的g20,在本质上也只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机制。
该机制的建立没有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宪章”作为基础,机制建立后达成的国际协议和国际承诺也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约束力。
三、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原因分析
无疑,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原有的全球治理的理念与模式遭受重挫。
危机治理的本身,即意味着这是一种对原有模式的反思与纠偏的过程。
对此,我们还得从主导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全球治理乃至国际经济立法的新自由主义思想说起。
作为一种具有深厚底蕴的政治经济思潮,新自由主义在1979年撒切尔出任英国首相和1980年里根当选美国总统之时,迅速从单纯的经济思想上升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全球性“强势话语”即新自由主义理论,广泛影响到全球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国际关系等领域。
同时,随着这一思想的广泛传播,市场化改革风靡全球,市场经济体制迅速成为世界各国最为流行的经济发展形式。
而共同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形成,则大大加快了国际经济关系的自由化步伐,原先带有强烈地域色彩并严重阻碍市场要素流动的法律制度必然需要逐渐消除,并被有利于国际流动的制度代替。
拆除传统制度所造成的市场壁垒,建立消除歧视或优惠、充分竞争、有序运行的自由市场环境,让市场要素能在全球范围内自由运作,正是晚近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目标。
无疑,新自由主义推动了最近三十年以促进资本流动与保护资本权益为核心的全球化运动,也正是在这种理念的主导下,国际经济立法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是,新自由主义思潮主导下的国际经济立法繁荣的背后也带来了巨大的“合法性”危机:
一方面,新自由主义理论以“经济效益”与“程序正义”为中心,认为除市场本身外无人能够决定分配结果,即否认了自由市场可以与“社会正义”兼容的观点。
这种理念推动了以资本流动为核心的全球化,却忽视了对这种以资本为核心的全球化给全球社会带来负面作用的理性规制。
反映到国际经济立法方面,即表现为过去几十年来在总体上以“程序正义”为倾向,不充分考虑各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南北方国家之间的实力差距,盲目要求加快自由化步伐。
在要求各国市场向资本开放的同时,却未能为市场开放过快伴随而来的经济安全与金融稳定问题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从而导致“国家与资本”之间的权益失衡。
同时,晚近国际经济立法一味追求自由化对资本的巨大效益,却忽视对由此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关注,从而导致“资本与社会”之间的严重权益失衡。
另一方面,在以资本效益为中心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全球治理追求效率与速度,至于参与的民主性、价值的公平性、程序的公开性等抵达“善治”的基本因素,则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反映到国际经济立法方面,表现为追求立法效率最大化成为一种偏好,甚至为此不惜使用“暗箱操作”等手段,忽视立法的民主原则与透明性问题,也由此导致立法内容对正义价值的偏离,从而加剧了“资本与国家”、“资本与社会”之间的权益失衡。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是最近三十年来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所埋藏的隐患与问题的一次集中表现。
面对危机,国际社会不得不痛苦地反思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所存在的问题,这种反思也带来对全球治理的模式与手段的变化,推动对“资本与国家”、“资本与社会”之间权益失衡的调整。
反映在国际经济法上,即表现为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经济法
的转型。
当然,以上是基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全球化、全球治理以及国际经济法存在问题的根本上或理念上的原因分析。
除此外,我们还可以对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原因做出更具体的解释:
既反映了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实力对比所发生的变化,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资本与国家、资本与社会之间一度失衡的权利义务进行纠正的努力。
第一,无论是更宏观的全球治理的权力体系,还是细化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力架构,归根到底都是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的深层次力量对比的反映。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及危机后经济发展的乏力,原来主导全球治理的发达国家的“硬实力”与“软实力”遭受重挫,它们在国际权力体系中的位置受到冲击;
而新兴市场国家虽然也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由于程度的不一样以及最近十几年来经济的强势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权力体系中的位置得到一定提升。
同时,在“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信念下,遭受金融危机重创的美国也有意地将二战至今“美国霸权体系下的全球治理”的巨大成本做出一点分担。
由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与
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力得到相应扩张,作为它们的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甚至一跃进入决策的核心圈,g20、fsb、bcbs等向新兴市场国家扩容就是这种例证。
而一些传统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结构也作出了调整例如,20XX年10月,imf的决策机制举行65年来最大的一次改革,其投票权将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超过6%,从而更好切合当前国际经济结构中的经济实力对比情况。
自此,美国、日本、“金砖四国”(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和四个欧洲国家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成为进人imf资本份额前十位之列的经济体。
其中,中国的份额从原来的%升至%,投票权也从目前的%升至%,超越德、法、英,位列美国和日本之后,扩大了在该组织中的话语权。
从效果上看,将新兴市场国家纳入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核心,也是符合全球治理所追求的“善治”目标。
全球治理的效果是否为“善治”的两个紧密的评估标准,就是“公正”与“参与”。
新兴市场国家加人,使得参与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决策的国家更加广泛与更具有代表性,能更好确保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组织运作中的“国家间正义”,从而使得它们的“合法性”得到增强,满足全球经济治理的“善治”追求。
例如,g20成员涵盖面广,代表性强,成员的gdp占全球经济的90%,贸易额占全球的80%,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3。
显然,与g7相比,c20有着更大的“合法性”。
同样,bcbs、fsb将新兴市场国家纳入权力核心,imf的投票份额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一定比例,也意味着更能满足追求“善治”的需要。
第二,全球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而不是单纯国家参与的治理。
因此,评价“善治”“公正”与“参与”之标准的范围,还必须扩充到非国家行为体方面。
这里的“公正”,不仅要实现国家之间的公正即“国家间正义”,也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即“个人正义”,甚至需要满足以全人类利益为视角的“全球正义”之诉求。
对于非国家行为体来说,后两种“正义”才是它们的主要目标。
而这里的“参与”,还涉及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公民社会的参与问题。
无疑,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了之前的全球治理在“公正”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除“国家间正义”没能很好体现外,非国家行为体对“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的诉求,也是更多处于被罔顾的状态。
由此,深度全球治理的发展,不仅要重新审视国家之间的正义,也必须适当兼容与满足非国家行为体对“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的诉求。
回顾国际法的发展史,我们将会发现,自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之后,国际行为体集中于国家,以实定法为基本表现形式的近现代国际法围绕的公平价值观局限在“国家间正义”的范畴之内;
赋予每一个国家或民族以相等的权利与义务的道义规则,成为近现代国际法的追求目标。
与此相应,“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基本上被排斥在近现代国际法的价值观范畴之外。
但是,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与全球治理的需求出现,当代国际法所立足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国家行为体活跃在国际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立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固守“国家间正义”的当代国际法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非国家行为体所提出的“个人正义”或“全球正义”等价值要求对其带来巨大冲击,国际法自身不得不采用新的价值定位进行审视。
当然,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国家间正义”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主流价值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但适度兼容“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是适应全球治理的合理价值定位的需要,也成为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方向。
与“公正”紧密相关的是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问题。
非国家行为体对国际社会生活的参与度是影响全球治理效果的重要方面,如果它们的参与度不够,就很难得到广泛的“认同”,难以确保“公正”,因而可能产生“合法性危机”。
当前许多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其根源之一正是规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运作的程序中存在着严重的“民主赤字”。
因此,仅仅强调国家的参与是不够的,还必须拓宽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渠道以及参与力度,才能克服这种“合法性危机”。
从效果上讲,鼓励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市民社会的参与,有利于照顾到各种利益以及均衡各种价值诉求,从而加强国际经济立法以及相关组织的运作的公平性。
同时,鼓励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可以为国际经济立法与相关组织的运作追加一层监督,防止某些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有悖公平理念的国际经济立法或决策出台。
鉴于此,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组织必须面对的早已不是非国家行为体能不能参与的问题,而是怎样参与才更有效率,以及怎样协调好参与中的民主与效率之间的矛盾问题。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善治”的追求目标之下,随着全球治理往深度迈进,非国家行为体对“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的诉求将会在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谈判中得到更多的反映。
立法与谈判议题的提供不再由国家垄断,来自非国家行为体所提出或促进的议题将更多地进人讨论范畴。
同时,议题交叉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包括经济、社会、人权、环保等方面的立法将会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同时,国际经济组织的职能扩张以及外联活动的开展也成为必然。
而拓宽非国家行为体对国际经济法的司法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提高相关程序的透明度,可以看成是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的延续,是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决策所取得的成果的制度保障。
第三,在过去,对于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形式,国际社会更习惯强调与关注以国际条约与正式的国际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硬法”,认为只有“国际硬法”才能够真正起到“服务”、“约束”、“惩罚”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国际合作,在国际经济领域
也一样。
然后,国际社会不同于国内社会,其仍然是一个权力斗争分外激烈、主权问题非常敏感、条块分割非常严重的一个无政府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之间对于正式国际条约的谈判成功率非常低,谈判效率更是让人失望,即使谈判成功也经常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主体致使这些条约运转效益低下,甚至处于空转状态。
因此,面对深度全球治理的要求,在正式的国际经济条约一下子无法达成,甚至在当前不适合达成正式条约的问题领域,鼓励更多的国际软法或非正式的机制安排将是一种更可行的办法。
由于它们可以避开主权这一敏感问题,有时候更容易得到国家的接受与实施。
例如,跟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相比,g20显然是“很不正式”的,但从国内与国际政治互动的角度看,非正式性使得g20机制以及所颁布的相关制度具有协调国内与国际政治需求的优势;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非正式性使得g20机制以及所颁布的相关制度在全球治理中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因而,在g20机制发展进程中,非正式性成为其优势而不是劣势,这种优势将继续得以保持。
同时,从实践来看,随着全球化的演进,非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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