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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薪酬政策的調整,員工將收到相關書面通知;
員工薪酬分四級
級別
職稱
第四級
經理
第三級
科長
第二級
拉長
第一級
普工
本公司每年推行績效評估制度,按個別員工的表現及對公司的貢獻,調整表現補助部份。
2.2薪酬支付:
2.2.1本公司的薪資採用月支付的形式,日薪月計方式,而核算週期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員工的月薪於每月的15日前通過指定的銀行發放;
2.2.2員工需對本人工資卡資訊的準確性負責,如有任何疑問請即通知人事部處理;
2.2.3員工各項社會保障福利的個人繳納部分和個人所得稅均由公司代扣代繳;
2.2.4每月15日或之前加入公司的新員工將在當月發薪日收到工資,每月15日以後加入公司的新員工將在下月發薪日收到自入職日起開始核算的工資;
2.2.5員工離職且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公司將正常發放離職工資,離職工資按月薪核算週期核算計發.
2.3
薪酬資調整
2.3.1年度薪酬調整
2.3.1.1根據公司年度目標達成情況,依據薪酬管理制度,結合國家與地方有關指導和政策,本公司每年為員工進行一次薪資調整,調薪日期,幅度,範圍等由公司綜合確定或依國家有關政策確定;
2.3.2特殊薪酬調整
2.3.2.1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工資結構,數額調整的;
2.3.2.2員工職位調整且需要調薪的;
2.4工資計算
2.4.1基本工資
2.4.1.1公司每月按時將員工的基本工資付至當地有效銀行中的員工個人帳戶;
如果工作不滿一個月,基本工資將根據實際工作天數折算;
公式為:
“當月基本工資x(上班第一天至月末最後一天的工作天數)/21.75”
2.4.2加班工資
2.4.2.1正式員工享有相當加班時間的加班工資,公司實行一週四十小時一天八小時的工作制(參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加班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參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即:
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X
當加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以外,因工作需要延長的工作時間X=1.5;
當加班時間為週六及/或周日,因工作需要延長的工作時間X=2
當加班時間為法定節假日,因工作需要延長的工作時間X=3
2.4.2.2加班條件
2.4.2.2.1加班基本上應該由加班員工直接上級根據工作需要,與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後進行,但加班小時應控制在一個月36小時之內;
2.4.2.2.2緊急情況下加班的員工應在事後第一時間與部門主管溝通並批准;
2.4.2.2.3所有加班記錄表應由員工本人填寫,由主管批准後每月1號前交給人事部;
2.4.2.2.4加班工資與下月基本工資一同支付,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2.4.3基本工資與實得工資的關係為:
2.4.3.1基本工資+年資補助+表現補助+加班工資-社保個人供款-個人所得稅=實得工資
2.4.4公司工資政策規定:
2.4.4.1公司可以根據需要並按國家法規規定經必要的民主協商程式對本政策進行修訂或制定和公佈其他相關的政策及規章制度;
公司有權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公司內部情況的變化,修改,增加和刪除有關條款.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人事部對本政策擁有解釋權
3.
員工獎罰計劃
3.1計劃目的:
3.1.1為了加強公司人事管理效率,維護日常正常作業程序,公司於制定的<
<
規章制度>
>
中設立了員工獎罰計劃.員工獎罰計劃的實行分別有行政獎罰,經濟獎罰或兩者一同實行.
3.2實施重點:
3.2.1員工獎罰計劃制定的獎罰細則必須合法;
3.2.2員工獎罰計劃雖然是公司內部的管理規則,但為符合國家對勞動法規的法律精神,此計劃將嚴謹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
勞動法>
<
勞動合同法>
及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辦法等執行;
3.2.3員工獎罰計劃裡所載的獎罰標準將清楚易明地詳細列明於<
員工獎罰計劃實施細則>
上,讓員工了解公司對員工工作表現及對個人行為的要求及準則,獎罰原因,程度及後果需清楚表達,以免公司及員工於獎罰程序上有所爭拗;
3.2.4公司制定的員工獎罰計劃亦需易於實行,公司不會訂下不切實施的要求及準則予員工跟從;
3.2.5公司於落實執行員工獎罰計劃時將會公平公開公正,藉此提高員工績效,以加強公司管理及業務效能,並希望各員工協同支持.
3.3獎勵計劃
3.3.1獎勵計劃分為行政獎勵及經濟獎勵:
3.3.1.1行政獎勵:
3.3.1.1.1分為嘉許,記功,記大功及升職;
3.3.1.2經濟獎勵:
3.3.1.2.1分為一次性獎金、免費旅遊或進修.
3.3.2獎勵事項:
3.3.2.1獎勵可為表現獎勵,勤工獎勵及績效獎勵等;
3.3.2.2員工能得到獎勵的事項及獎勵方法會於<
詳細列明;
3.3.2.3舉例:
3.3.2.3.1獎勵事項包括員工於日常工作崗位持續表現卓越;
3.3.2.3.2恪盡職守及品行優良;
3.3.2.3.3經理級員工領導有方;
3.3.2.3.4對公司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
3.3.2.3.5節省公司生產成本等;
3.3.2.3.6以技工一職為例:
如員工能向公司提出提高生產效率或創新的生產方法,便可得到獎勵.
3.3.3獎勵級別:
3.3.3.1行政獎勵的級別以升職為最高,而不同的獎勵事項累積更會得到不同獎勵等;
3.3.3.2舉列:
3.3.3.2.1員工獲得嘉許3次等於記功1次
3.3.3.2.2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3.3.3.2.3員工獲得大功後,公司會按照其整體工作表現考慮並考核其升職事宜。
3.3.3.3經濟獎勵,公司則按照員工得到的獎勵行為而決定是否與行政獎勵一同獎賞員工或單獨發放.
3.3.4有關行政獎勵及經濟獎勵的實行如下:
獎勵事項
行政獎勵
經濟獎勵(按獎勵事項及次數選擇性運用)
嘉許
嘉許證書
一次性發放人民幣50元正
記功
記功證書
一次性發放人民幣100元正﹔免費進修
記大功
記大功證書
一次性發放人民幣150元正﹔免費旅遊或進修
升職
不適用
免費旅遊或進修
3.3.5獎勵記錄:
3.3.5.1員工得到任何獎勵,公司都會以書面通知員工有關獎勵事宜並作公開表揚,若員工得到嘉許及記功,公司均會頒發一獎勵狀予員以作工作鼓勵;
3.3.5.2所有獎勵事項會如實紀錄於員工的人事檔案內,讓人事部作定期考核及培圳員工之用.
3.4懲罰計劃
3.4.1懲罰計劃分為行政處罰及經濟處罰:
3.4.1.1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免職或解僱;
3.4.1.2濟處罰為罰款.
3.4.2懲罰事項
3.4.2.1懲處事項分為重大事項及其他懲處行為,若員工觸犯重大事項,將會被公司即時免職或解僱;
3.4.2.2員工的懲處事項及懲罰方法會於<
3.4.2.3舉列:
3.4.2.3.1重大事項包括:
員工觸犯刑事罪行,例如盜竊`,挪用公司款項、營私舞弊、毆鬥或詐騙等刑事行為;
3.4.2.3.2其他懲處事項包括怠工,曠工;
3.4.2.3.3品行不端,違反公司<
;
3.4.2.3.4不服從主管指揮調遣,包庇其他員工不良行為或不作舉報;
3.4.2.3.5故意浪費公司資源;
3.4.2.3.6擅自帶同未經公司准許的第三方人士進入公司範圍;
3.4.2.3.7頂替其他員工簽到或打卡;
3.4.2.3.8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及工作表現差劣而屢勸不改等.
3.4.3懲罰級別:
3.4.3.1行政懲罰的級別以免職或解僱為最嚴重之懲處,而按員工的違規行為不同的處罰事項累積更會得到不同處罰等
3.4.3.1.1警告3次為記過1次;
3.4.3.1.2記過3次為記大過1次;
3.4.3.1.3記大過3次後,人事部會考慮員工整體工作表現而決定免職或解僱
3.4.3.1.4經濟懲罰,公司則按照員工得到的懲罰行為而決定是否與行政懲罰一同處罰員工或單獨處罰.
3.4.3.1.5按國家規定經濟處罰不可多於員工基本工資之百分之二十或基本工資於扣除經濟處罰金後低於當時的最低工資
3.4.3.2有關行政處罰及經濟處罰的實行如下:
處罰事項
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按處罰事項及次數選擇性運用)
警告
警告信
一次性扣除人民幣10元正
記過
一次性扣除人民幣30元正
記大過
一次性扣除人民幣50元正
免職或解僱
如員工觸犯刑事罪行,公司將會立即免職或解僱而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3.4.4懲罰記錄:
3.4.4.1有關對員工的所有懲處,公司均會向員工發出書面警告並要求員工簽字作實;
3.4.4.2所有懲處紀錄均會如實紀錄於員工的人事檔案內,讓人事部作定期考核之用.
3.5處理流程:
3.5.1為了使員工獎罰計劃的實行達到公平公開,員工對自己的考核,評估及獎罰如有異議,可向人事部反映;
人事部會重新考量員工有關的獎罰行為及獎罰處理,並於7個工作天內向人事部主管匯報重審結果及建議,人事部主管書面同意有關重審結果後,人事部會書面通知員工重審結果;
3.5.2如員工於1個工作天內對重審結果有任何異議,可會公司管理層,工會代表程員工進行三方協商調解,處理員工及人事部雙方對獎罰決定的理據;
經內部調解後,員工仍對調解後的決定有異議,員工有權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調解或仲裁訴求,若公司及員工雙方不能就獎罰決定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有權到地方法院進行有關訴訟;
不過,員工必須先進行內部調解才可將有關獎罰爭議轉達到當地勞動部門;
3.5.3有關覆核公司獎勵及懲罰決定的流程如下:
4.假期安排
4.1工作時間
4.1.1工作時間安排:
4.1.2公司嚴格遵從國家勞動法中的要求:
4.1.2.1所有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並按勞動法中第三十八條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1.2.2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4.1.2.3每月加班不多於三十六小時.
4.2休假安排
4.2.1法定節假日安排:
4.2.2公司按國家勞動法中的第四十條要求依法安排員工在節假日休假:
4.2.2.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4.2.2.2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4.2.2.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2.2.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4.2.2.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4.2.2.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4.2.2.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2.3職工帶薪年休假安排:
4.2.3.1跟據勞動法中的第四十五條,公司依法安排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
4.2.3.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4.2.3.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4.2.3.4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2.3.5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4.2.3.6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4.2.3.7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4.2.3.8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2.3.9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2.3.10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2.4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重點
4.2.4.1公司為員工提供年假是用來讓員工通過度假得到充分休息后以更加飽滿的精神投入工作;
4.2.4.2年假計算的時間以自然年度進行統計,即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假的天數按照當年服務時間計算;
4.2.4.3按公司規章制度,員工可以在1年内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但不得跨年休假;
4.2.4.4公司有權依法綜合考慮工作及員工需要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
4.2.4.5員工申請年休假少於5天(不含5天),員工需最少7天向人事部申請並核準;
4.2.4.6員工申請年休假多於5天(含5天),員工需最少21天向人事部申請並核準;
4.2.4.7若公司因工作需要未能按年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該員工日基本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3其他假期安排
4.3.1婚假安排:
4.3.1.1公司按<
婚姻法>
及<
計劃生育條列>
中的現定,依法安排員工享受婚假權利:
4.3.1.2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依法享受3天婚假;
4.3.1.3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3.1.4在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可另享受3天婚假;
4.3.1.5婚假包括在公休假和法定假;
4.3.1.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3.1.7所有婚假需同時符合當地政府的法規要求;
4.3.1.8所有婚假需按公司<
要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直接上級及人事部.
4.3.2產假安排:
4.3.2.1按<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8條規定女順產90天(產前15天,產后75天);
4.3.2.2剖腹產可多休30天;
4.3.2.3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4.3.2.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3.2.524歲以上晚育可多休15天;
4.3.2.6領取獨生子女證可多休35天;
4.3.2.7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男員工可享受10天自然天陪產假;
4.3.2.8職工休產假期間節假日或周末包括在內;
4.3.2.9所有產假需同時符合當地政府的法規要求;
4.3.2.10所有產假需按公司<
要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直接上級及人事部並提供<
生育証>
以玆証明.
4.3.3職工探親假期安排:
4.3.3.1按<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的規定>
依法安排員工享受探親假期;
4.3.3.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4.3.3.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可給一次,假期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當年單位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4.3.3.4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3.3.5所有探親假假需按公司<
4.3.4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安排:
4.3.4.1根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依法安排員工享受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停工醫療的待遇;
4.3.4.2員工非因工負傷可享受带薪病假6天;
4.3.4.3醫療期超過6天以上,工資計發如下:
4.3.4.3.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年的,為該員工日基本工資收入的60%
4.3.4.3.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年不滿4年的,為該員工日基本工資收入的70%
4.3.4.3.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4年不滿6年的,為該員工日基本工資收入的80%
4.3.4.3.4職工累計工作已滿6年的,為該員工日基本工資收入的90%
4.3.4.3.5員工的疾病休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3.4.4員工的疾病休假工資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
4.4休假管理:
4.4.1請假的批准權限:
4.4.1.1事假必須提前申請,經批准方可休假;
4.4.1.2無薪事假最長不得超過二周;
4.4.1.3申請二周以上的延長事假需經地區/職能經理批准;
4.4.2員工休病假,應填報請假單,并提供醫保定點醫療機搆出具的病假證明單,經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后,交人事部審核備案;
4.4.3人事部應定期跟蹤員工休醫療期的情況,公司保留在必要時由公司指定的醫療鑒定部門對員工的病情進行核查鑒定的權力;
4.4.4如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勞動部門規定的醫療期,公司可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5.
離職安排
5.1離職管理:
5.1.1終止勞務關係:
5.1.2按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至第四十條,公司與員工可以下列方法解除勞動合同:
5.1.3公司與員工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5.1.4員工自願離職;
5.1.5員工非自願離職(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5.2離職辦理程序:
5.2.1所有離職申請需以書面通知,並將通知書逞交直屬上司批準,部門經理確認;
5.2.2確定離職時,離職人員必須填寫工作交接表,將有關工作交接清楚後,人事部,財務部方可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和報銷結算手續;
5.2.3離職通知期將根據以下執行:
5.2.3.1試用期內,雙方可以三天通知期通知對方離職,但離職員工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5.2.3.2已完成試用期者,雙方之通知期為三十天;
5.2.4若員工提出離職而通知期少於以上規定天數,公司將按實際不足通知日數而倒扣工資以代替通知期;
5.2.4.1例:
若員工書面通知日期為2000年6月1日,則最後上班日期應為2000年6月30日,但該員工的最後上班日期是6月20日。
該員工於離職時所得工資將按以下計算:
比例工資將計算至6月20日並扣除6月21日至30日之工資代替通知期;
5.2.4.2計算公式:
(基本工資*12/365*20)-(基本工資*12/365*10);
5.2.5若員工離職前仍有未提取的年假,該年假會按最後月薪比例計算發給該員工;
5.2.6員工離職前必須做好交接工作,否則公司有權扣留離職工資直至工作交接完畢
5.3最後結算:
5.3.1離職前的最後結算必須嚴格按照當地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計算;
5.3.2員工必須清楚每筆結算的內容,如有異議應即時提出;
5.3.3<
結算清單>
必須通過覆核,並作為支持性文件;
5.3.4在員工未全部移交公司財產和交接好工作之前,不得發放最後工資.
5.4
自願終止合同:
5.4.1員工自願離職辦理程序如下:
5.5
非自願終止合同:
5.5.1員工非自願離職辦理程序如下:
5.5.2非自願離職可分為下列兩種:
5.5.2.1過失性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5.5.2.1.1如:
試用期不合格,違紀,嚴重失職;
5.5.2.2非過失性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5.5.2.2.1如合同期滿,醫療期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公司會向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5.6經濟補償:
5.6.1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如下:
5.6.1.1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5.6.1.2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提出非過失性辭退;
5.6.1.3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5.6.1.4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5.6.1.4.1按照法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公司的有關規定,經濟補償計算的具體標準如下:
5.6.1.4.2年限計算標準:
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6.1.4.3工資計算基數:
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6.1.4.4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若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會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而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總結
公司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並結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建立公平合法的員工薪酬制度,以統一規範薪酬管理,獎勵計劃,假期管理,離職管理的做法,令員工享受到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對待,使公司和員工可達到和諧共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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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 制定 员工 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