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品使用企业隐患检查表之欧阳育创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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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查验准购证、运输证制度,应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5.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
从业人员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应急能力
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向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6
仓储建筑
1.建筑物经防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在检测合格期内。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仓库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符合安全要求。
3.剧毒化学品库房内没有设立办公室、休息室。
4.剧毒化学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安装了防盗报警装置并单独存放
5.仓库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6.剧毒品仓库设置了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7.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使用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盛装剧毒化学品。
8.仓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了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7
消防与电气设施
1.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
消防器材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3.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了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仓库设置有醒目的防火、防毒、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等标志。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库房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可靠
8
电镀工艺
1.电镀生产线与精密加工车间、精密仪器间、成品库等有足够的的安全距离。
2.酸洗间、电镀间的地面应耐酸、耐碱、耐水、耐热,不渗透、宜清洗、防滑,并具有足够强度和抗冲击性
3.氰化镀槽与酸液槽不准相邻或背靠设置,氰化镀槽与酸液槽的镀后清洗槽不准合用
4.设备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以保证安全操作和设备检修
5.含氰、含氯废水与酸性废水分流排放,并回收
6.电线和电源的布置有避免水或液体溅到的措施
7.供电系统继电保护经过校验,动作灵敏
9
劳动卫生管理
1.设有更衣间、洗浴室等卫生设施。
2.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3.采用有效的劳动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配置有现场急救用品。
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没有住人。
6.设置了有效的通风装置;
对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7.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8.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进行
10
其他
排查人员:
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自查表(试行)
企业名称
地址
总人数
法人代表姓名
安全负责人
办公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企业涉及的可燃粉尘种类及安全状况信息
企业所属行业
企业生产加工涉及可燃粉尘的产品
可燃粉尘种类
涉及可燃粉尘生产作业区域面积
涉及可燃粉尘作业人数
选用粉尘防爆安全除尘系统(台/套)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干式布袋
旋风
湿式
未选用防爆安全除尘设备
无配置除尘设备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其他:
隐患自查情况
序号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建(构)筑物
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
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筑物必须是框架结构。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5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
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割作业分区隔离、木制品加工与喷漆作业分区隔离等)。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1.6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设在多层厂房一层以上楼层,应设有独立安全出口,厂房的门(包括车间在厂房内的门)应向疏散逃生的方向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7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③《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除尘系统
2.1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2.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4
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
若泄爆装置泄爆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爆装置。
2.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2.6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2.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8
应针对粉尘爆炸特性选用除尘方式。
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布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
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木质家具机械加工可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
干式布袋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部。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
2.9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
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
2.10
除尘主风管设计风速应按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铝镁金属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计算;
铝镁制品抛光打磨加工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3m/s,木材加工系统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0m/s,风管内不应出现超过厚度1mm的积尘。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③《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2.11
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主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主风管应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
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180°
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2.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
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
2.13
干式布袋除尘器应按规范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装置,设置清灰气压监测装置。
2.14
干式布袋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
2.15
湿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不得密闭,应有通风气流;
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
应按规范设置水量、水压的连续监测装置。
2.16
风机、叶片运转正常,无摩擦、碰撞,无异常杂音。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
3
防火防爆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12476.1、GB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
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50058的要求。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③《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④《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2476.1)⑤《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选型和安装》(GB12476.2)
3.2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
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③《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④《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12158的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③《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④《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5
动火作业应按照制度的规定审批,动火作业安全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
动火作业前,作业区应进行全面的粉尘清理;
动火作业时,作业区生产加工系统(包括除尘系统)应停机;
动火作业区不得进行交叉作业。
3.6
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粉尘清理
4.1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文③《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4.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4.3
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安全管理
5.1
企业应建立及完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重点明确及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5.2
企业应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5.3
企业应依照本检查表并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重点检查治理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应做到“一隐患、一对策”,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应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4
企业应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及演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包括按防爆安全要求使用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应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帐。
5.6
企业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上自查结果情况属实,本单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落实整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盖章)
企业名称(地址)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等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等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等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等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检查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2017}121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实际情况
备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企业负责人: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基本信息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安全
生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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