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系列文稿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930217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63.35KB
罪与罚系列文稿文档格式.docx
《罪与罚系列文稿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罪与罚系列文稿文档格式.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09年04月27日星期一下午12:
24
(陈兴良)大家好,现在我们讲未完成罪,那么这里所讲的未完成罪,指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那么在刑法当中呢,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这就是犯罪的既随,那么另外一种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的中止,那么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两种不同形态,在刑法分则当中所规定的犯罪,一般来说呢是以犯罪的既随为标准的,也就是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比如说在刑法分则当中所规定的故意杀人,那么指的就是故意杀人的既随形态,也就是说已经把人杀死了,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杀人的案件,未必见得在每一起案件当中都把人杀死,那么有的可能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并许多把人杀死,可能造成重伤了,也有的可能在犯罪的杀人的预备当中,就被发现了,被制止了,因而没有进入到杀人的实行,那么像这样一些情况,就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由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是杀人的既随形态,关于故意杀人的法定性,是针对杀人的既随而言的,那么在杀人没有达到既随,而是处于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情况下,如何来对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那么这些问题呢,就是我们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部分内容当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犯罪预备,第二种是犯罪未遂,第三种是犯罪中止,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三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来做一个说明,第一,我们先来讲犯罪预备,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呢,很多犯罪都需要经过预备以后,才能开始实施,因此呢,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那为了说明犯罪预备这个概念,我们首先来讲一个案例,在1994年6月7日的中午,王谋、罗谋和张某共谋向抢劫出租车,那么他们三个人就进行了准备,准备了一些小刀片,同时呢还准备了一块毛巾和准备了一根绳索,那么他们在大街上行走,那么发现有一辆桑塔纳的出租车那么他们就以打车为名,把这个出租车拦下来,那么拦下来以后他们就上了车他么在上车的过程当中,这个司机发现这三个人神情不太正常,就怀疑他们有什么歹意,因此呢,这个出租车司机也是非常的机智,就把出租车开到了检查站,那么在检查站呢,对这三个人进行盘问,那么这三个人就供述呢,他们是预备要进行抢劫,但是呢被及时地制止了,那么像这样一起案件就涉及到抢劫的预备问题,那么关于犯罪的预备,我国刑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刑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那么这里所讲的犯罪预备,实际上是指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这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作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一抑制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刑法所讲的犯罪预备,由此可见呢,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行为人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这里所讲的犯罪预备行为,就是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此可见呢,预备行为它的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犯罪,那么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正是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把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其他的正常行为,来加以区分,比如说,张某要去杀人,那么他到商店去买把菜刀,那么买菜刀这是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但是,当张某是处于杀人的目的,而是去买这把菜刀的时候,那我们就说他这种买菜刀的时候,就是一种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他不是为了杀人,去买这把菜刀,而是为了回家切菜用而去买一把菜刀,在这种情况下,买菜刀这种行为不能说是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由此可见呢,正确地界定行为人主观上的这种为了法律这样一个意图,对于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那么这种预备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对此呢,刑法都有明确规定,一种是准备工具,第二种是制造条件,那么就这两种情况而言,准备工具是一种比较具体的预备行为,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绝大部分犯罪,都需要采用一定的工具,因为犯罪的情况是很复杂的,那么有些犯罪它可以直接借助于被告人的自己的肢体来进行实施,比如说伤害,那么可以拳打脚踢把人打伤了,那么进行侮辱诽谤,那么可以用他的语言来进行,但是呢,大部分犯罪都需要一定的工具,那么像伤害,拳打脚踢把人打伤,那么这种情况占的少数,那么大部分伤害犯罪呢,它可能要借助于一定的工具,这种工具也就是我们刑法当中所说的凶器,比如说要用棍子把人打伤,或者用刀把人扎伤,那么杀人也是如此及那么有的要下毒,把人毒死,那么有的开枪把人打死,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没有一定的犯罪工具,那么这种犯罪就无法实施,那么由此可见,准备犯罪工具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有些犯罪来说,如果不准备这种犯罪工具,这种犯罪根本不可能实施,比如说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伪造货币罪,那么对于伪造货币这种犯罪行为来说,它必须要经过一个犯罪的预备阶段,要准备相应的犯罪工具,你要想伪造货币,那你不可能空手去伪造,那你必须要有纸张,要有油墨,要有一些印刷设备,如果没有这样一些犯罪工具,伪造货币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是不可能实施的,由此可见,由于准备工具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在现实当中比较普遍,因此呢,刑法加以明文的列举,那么除了准备工具这样一种犯罪预备行为以外。
那么另外还包括了制造条件,那么这个制造条件这样一个表述呢,它是比较抽象的,那么它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它犯罪预备行为,因此呢,制造条件那么这样一种犯罪预备行为,它的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呢,主要有以下这样些方式,那么第一种呢是准备犯罪手段,那么准备犯罪手段指的是某一些犯罪,那么必须要有一些特定的甚至是专业的犯罪手段,才能实施,如果没有这种犯罪手段,那么这种犯罪呢,就不可能实施,比如说盗窃,那么一般呢顺手牵羊盗窃,当然不需要什么犯罪手段,但是如果你是去盗窃保险柜,那你必须要有撬保险柜的这样一种犯罪手段,因为保险柜很重,你不可能把保险柜搬走,那么通常情况下呢,都是潜入房间,那么采用特定的工具,打开保险柜,然后呢,把保险柜里面钱财卷走,因此呢,如果你没有打开保险柜,这样一种特定的手段和技能,你就无法实施这种犯罪,另外像有些扒窃,扒窃这种犯罪,那么他也要有一定的技术,一定的技能,否则的话就很容易发现,因此呢,有些扒窃犯罪分子,甚至专门的来训练这种扒窃技能,怎么能够做到神不知鬼不觉,能够不被人发现,所以这种准备犯罪手段本身就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应该说呢,是比较恶劣的,因为经过了这种专门的训练和准备,犯罪呢,往往就比较容易得逞。
那么第二种呢是拟定犯罪计划,那么犯罪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那么有些犯罪是一些临时起义的犯罪,也就是事先没有任何准备,没有预谋,一种突发性的犯罪,那么对于这种犯罪来说,当然不存在拟定犯罪计划的问题,那么还有一些犯罪呢,是一种预谋性的犯罪,那为了实施这种犯罪,犯罪分子经过了长时间的精心的准备,那么这里面呢,就包含了拟定犯罪计划,那么有的甚至这种犯罪计划制定的非常周密,怎么来实施,那么实施过程当中,又有一些预案,如果发生什么情况,应当怎么应对,那么在犯罪以后,怎么逃避侦查,他都有一套非常完整的周密的犯罪计划,那么有了这种犯罪计划,那么就会使犯罪更加容易得逞,因此呢,这种拟定犯罪计划,是犯罪的一种预备行为,那么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呢,通常出现在预谋性的犯罪当中。
第三为实行犯罪进行预先调查,这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里面,通常所讲的踩点,先进行踩点,那么在很多犯罪当中,比如说杀人的犯罪,或者盗窃的犯罪,那么犯罪分子为了使这种犯罪能够更加顺利的实施,那么他事先要进行一些调查,比如说在杀人犯罪当中,那他们要了解被害人的生活习性,要先去辨认这个被害人,那么了解被害人行踪,那么考察被害人居住地点周围的环境,以便在得手以后,如何脱逃,那么对于盗窃犯罪来说,那么有的是入室盗窃,那么他要窥测犯罪场所,那么看看家里面什么时候没人,以便能够趁主人不在家,能够潜入人家里面来进行盗窃,所以这样一些行为呢,都是一些为了犯罪而进行的事先调查,那么通过这种踩点,就能够使犯罪分子准确地掌握被害人的情况,以便于他能够顺利的来进行犯罪,因此呢,为实行犯罪而事先调查,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
第四是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清除实行犯罪障碍,那么在经过了事先的调查以后呢,如果发现一些犯罪的障碍,那么他进行事先的清除,比如说他要到某一家人里面去盗窃,结果这一家养了一条看家的狗,那么这一条狗呢,非常机敏,发现有陌生人进来,就会大声的叫唤,那么这个犯罪分子经过事先调查,发现这样一个情况,那为了使犯罪能够顺利实施,那么他就要把这条狗给它弄死,所以在生活当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那么先派一个人弄一个饭团,饭团里面有毒药给狗吃,狗吃了以后就死了,那么等狗死一呢,再进去人,这样呢,就不容易被发现,那么还有的呢,事先去把电话线给剪断,或者把照明线路给剪断,以便能够顺利的来进行犯罪,那么这样一些清除犯罪障碍,都是为了便于犯罪实行,因此呢,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也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
第五,是勾引他人参加犯罪,勾引他人参加犯罪,那么这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因为有些犯罪他一个人实行不了,因此呢,就需要有多人来实行,那么这种多人实行情况,也就是我们后面所要讲的是一种共同犯罪,那么为了实行共同犯罪,那么他就需要勾引他人,那么这种勾引的行为本身,它就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从以上我们所列举的各种犯罪预备行为来看,那么它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那么这些犯罪预备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犯罪而制造工具,因此呢,应当把他们认定为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这是犯罪预备的第一个特征,首先是必须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的第二个特征,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也就是说呢,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但是,并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那么由此可见呢,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一种着手犯罪之前的行为,它和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也正是犯罪预备区别于我们后面所要讲的犯罪未遂的一个最根本的区别,犯罪未遂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的行为,而犯罪预备呢,它是行为人虽然进行了预备行为,但是并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当然如何判断这里有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前面所举的那个例子,那么王某等三个被告人他们经过了事先的预谋,精心的准备了抢劫的工具,那么显然这些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犯罪的意图,那么客观上呢,也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并且呢,他们已经物色了出租车,也就是抢劫的对象,也上了出租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抢劫到底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已经开始实施,那么对此呢,就有不同看法,那么有的人就说呢,他们开始上这个出租车,那么这样一个抢劫行为就已经开始了,因此呢,像这种情况不能再说是一种抢劫的预备行为,而另外一些同志则认为呢,那么抢劫的行为在这个案件当中,并没有开始实施,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抢劫指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强行夺取他人财物,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行为人虽然上了出租车,但并没有开始对出租车司机使用暴力胁迫,没有来实施抢劫行为,因此呢,仍然是一种预备行为,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呢,对于这个案件而言,我认为呢它仍然是一个预备行为,而没有开始实行犯罪行为,尽管这种预备行为它距离犯罪的实行是比较接近了,如果不是出租车的司机比较机敏,发现这三个人情节可疑,那么这样一个抢劫犯罪呢,马上就会着手实施,由此可见呢,正确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已经着手实行,对于认定犯罪预备,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那么犯罪预备的第三个特征,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抑制的以外的原因,那么也就是说,在犯罪预备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不是处于行为人的本人的意愿,使得他这种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就被迫中止下来了,那么这也是犯罪预备区别于犯罪中止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有可能自动的放弃犯罪预备,成立犯罪中止,那么这种情况下呢,行为人他是自动放弃了预备行为,而犯罪预备呢,它是由于犯罪人抑制以外的原因,比如说被他人所制止,而未能进入犯罪的实行,比如说我们刚才所讲的这个案例,那么他们王某等三个人,已经上了出租车,那么由于这个司机发现他们情节可疑,就把他们拉到检查站,那么检查站的有关的工作人员一询问,那么就发现这是一起抢劫的案件,使得他这个抢劫在着手实行之前,就被制止了,所以这样一个原因呢,对于犯罪人来说,就是一种抑制以外的原因,由此可见呢,正确的认定这种犯罪预备的这种停止,到底是由于犯罪人本身原因,还是由于犯罪分子抑制以外的原因,对于认定犯罪预备,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那么以上我们对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在认定犯罪预备的时候,我们认为呢,有两个问题可能需要注意,第一个问题呢,要把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加以正确的区分,那么犯罪预备虽然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但是呢,这一种行为已经开始为实行犯罪做准备,因此呢,他已经和犯罪具有密切联系,那么它和犯意表示是有所不同的,这里所谓的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某种犯罪意图的一种流露,那么犯意表示呢,它有两种形式,那么一种呢,采用书面的语言的方式,书面语言的方式来流露,比如说张三特别恨李四,就主观上就产生了想要把他杀死的这样一个意图,那么他就给另外一个人写了一封信,那么在信里面呢,就把自己这个想法告诉他人,那么这样一封信从信里面从字里行间,确实可以看出来,张三流露了有杀害他人的这样一种意图,但是呢,写信这样一个行为它本身还不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行为,还不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它只是一种犯疑流露,所以你还不能把他认定为是犯罪预备,那么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犯意表示,就是口头语言的一种犯疑的流露,比如说在现实生活当中,通常所见的这种扬言杀人,受了他人的气非常生气,就口露狂言,我非杀了你,那么有这样一句话,杀气腾腾,那么也许确实是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确实想要杀害他人,那么也许呢,是一时的生气,嘴上说说而已,但是无论那种情况,那么这种口出狂言都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犯意思的流露,行为人,并没有开始为杀人进行准备,因此呢,应当把他们看作是一种犯意表示,而不是犯罪预备,那么只有当行为人不仅嘴上说,要把张三给杀了,而且在下面呢,去准备凶气,比如跟人家借刀,人家说你借刀干嘛,我借刀要去杀张三,那么这个时候呢,他才已经开始预备了,才应当按照杀人预备来处理,由此可见呢,正确的区分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呢,在认定犯罪预备的时候,那么还需要把这种预备行为和预备阶段这两个概念,正确加以理解,那么通常我们通常理解说一个人进行犯罪预备,那么这种犯罪预备呢,他是一种行为,一种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杀人,而磨刀,磨刀,那这个磨刀它就是一种预备行为,那么这种预备行为,所处的时间段,就是一个犯罪阶段,那么这样一个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那么在这个预备的过程当中,由于行为人抑制以外原因,而使得他的这种预备行为被迫的停止下来,那么像这种情况呢,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犯罪预备,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还经常有这样的情况,那么行为人已经开始预备,并且顺利的完成了预备行为,那么完成预备行为以后,在大部分情况下,预备行为一完成,马上转手就开始实行犯罪,因此呢,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两者是紧密衔接的,但是在少部分案件当中,预备行为完成以后,并没有马上开始犯罪的实行,那么这个中间呢,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这里面就有一些所谓犯罪的尾随行为,和犯罪的守候行为,所谓尾随,比如说在杀人案件当中,杀人凶气都准备好了,拉么被害人的行踪也都事先嗲差好了,那么他发现这个被害人出现了,但是呢,当时时间地点环境不利于来实行这种杀人犯罪,那么他就尾随被害人,想等被害人到一个比较偏僻的这样一个地方,在开始杀人,但是在尾随当中,就被他人发现,而被抓获,那么所谓犯罪的守候行为,也是指预备行为已经实施完了,那么经过事先调查,这个被害人呢,他总是下班要经过一个地方,那么就在被害人必经之地在守候,等待被害人出现,一旦被害人出现,那么就动手来杀害被害人,但是呢,还没有来得及等被害人出现,就被他人发现而被制止,那么像这种犯罪的尾随行为,和犯罪的守候行为,到底是一种犯罪的预备,还是预备以后的行为,还是一种犯罪的实际行为,那么也有不同意见,那我们认为呢,在这种犯罪的尾随和守候当中,尽管它的预备行为已经实施完了,但是毕竟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呢,在尾随和守候当中被制止,仍然应当认为是一种犯罪的预备,应当按照犯罪预备来处理,那么上面我们所讲的就是犯罪预备的特征,那么在这里呢,简单再讲一下犯罪预备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随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犯罪的预备它的性质比较轻,因此呢,尽管构成了犯罪,但是也应当比照既随犯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我们所要讲的犯罪预备,那么我们这一次的课呢,先讲到这儿,下次呢我们接着来讲犯罪的未随和犯罪中止谢谢大家
现在我们接着来讲未完成罪,我们再讲其它两种犯罪的未完成罪,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首先来讲犯罪未遂,那么在讲犯罪未遂之前呢,我们先讲一个案例,那么这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大家可以来看一下,这个犯罪人像这样一种情况,到底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随,那本案被告人,沈某男24岁,某场工人,这个沈某因为赌博欠债,难以偿还,因此就图谋盗窃本厂财物办公室的保险柜里面的现金,也就是想要盗窃保险柜,那么在2月7日晚上9时许,沈某就撬开了财物办公室的大门,那么进去以后呢,由于无法打开这个小保险柜的这个门,因为他这个办公室里面是一个小的保险柜,不是那种大保险柜,那么这种犯罪,当时打不开这个保险柜,因而呢,没有能够窃取保险柜里面的现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沈某就把这个小保险柜搬离了这个财物办公室,因为这个保险柜比较小,因此呢,他能够搬动,就是把保险柜从这个办公室里面搬出来了,那么藏在厂里面的仓库旁边的一个小实验室里面,那么想等到以后有时机再来撬这个保险柜,结果第二天这个厂里面的财物人员上班,就发现办公室大门被撬了,这个保险箱不见了,那么他们就到处寻找,那么最后呢,在仓库的小实验室里面找到了小保险柜,那么这个柜门还没有打开,所以这样一个案件就案发了。
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呢,这个沈某撬开了办公室的门,并且呢把这个小保险柜搬离了办公室,但是并没有把保险柜里面的现金给取走,那么像这种盗窃的犯罪,到底是不是能够认定为犯罪的未遂,所以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犯罪未遂问题,那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刑法关于犯罪的未遂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23条第一款有一个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那么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所规定的一个法定的概念,那么这个概念呢,为我们正确地认定犯罪未遂提供了一个法律根据,那么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到,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那么已经着手犯罪这个特征,是犯罪未遂和我们上次所讲的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一个主要特征,那么如何来判断这里的着手,那我们认为呢,这里的着手指的是犯罪实行的着手,因此,来判断一种犯罪有没有着手实行,那么就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行为,比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故意杀人,那这个故意杀人这个行为,指的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那么只有当这种行为本身足以使他人死亡,那我们才能说这种行为是一种杀人行为,因此呢,杀人行为的着手,就应当根据他所采用的不同的杀人工具,来做具体的判断,比如说用刀杀人,那你去买把刀,这肯定是预备,你去磨刀这也是预备,你去事先对被害人的行踪进行调查,这仍然属于预备,那么只有当你找到了这个被害人,对着被害人举起刀来,那么在刀要落下去的一刹那,这个杀人行为就结束了,同样用枪杀人,你去准备枪支,准备弹药,这都是预备,那你把子弹装入枪膛里面,这仍然是一个预备行为,只有当你对着被害人瞄准并且扣动扳机的一刹那你这个杀人行为才着手,因为你扣动扳机这个子弹射出去就会把人打死,由此可见呢,这种犯罪的这种着手它都是非常非常具体的,要根据各种不同的犯罪,甚至同一种犯罪要根据它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不同,来做具体判断,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呢,可能是同一个动作,但是,在不同的犯罪来说呢,那么对于一种犯罪来说它可能是着手,但是对另外一种犯罪来说可能就不是着手,比如说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有大量的这种入室犯罪,也就是进入到人家里面来进行犯罪,包括入室的盗窃,入室的抢劫,入室的强奸,等等,那么在这些犯罪当中呢,都有一个破门入室的这样一个动作,一个破门动作,因为这个室那么它是一个门户,一个封闭的概念,那么你要进入到这个室里面去犯罪,那你要破门而入,那么同样一个破门的动作,对于盗窃罪来说,它就是一种盗窃行为的着手,因为这个室里面,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把财物放在家里面,给他上了锁,那么这个就是对财物的一种控制,那么你这个盗窃犯罪分子,你撬门锁进入到人家家里面,那么就破坏了财产所有人,财产所有人的一种合法控制,那么这个时候呢,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就已经受到侵犯了,因此呢,盗窃犯罪就已经着手了,你不能说他撬门的时候,还没有接触到他所要偷的那个财物,那么只有当他手接触到这个盗窃财物这个时候呢,才算盗窃着手,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但是呢,同样这样一个破门的动作,对于强奸罪来说,它就不是一个强奸行为的着手,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的这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样一种情况,才是刑法里面所讲的强奸。
你光撬门进去,那么你这个强奸使用暴力胁迫这样一种行为并没有开始实施,也许你主观上想要入室强奸,但进去以后里面没有妇女,没有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还不可能实施这种强奸行为,因此呢,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一个强奸的预备,但是盗窃就不一样了,盗窃你撬门进去了,即使里面没有找到东西,仍然是盗窃未遂,而不是盗窃预备,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盗窃已经着手实行了,由此可见呢,这一种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确定,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有它的不同的表现方式,在什么情况下着手,在什么情况下不算着手,那么就像我们刚才所讲的这个案例,这个沈某入室盗窃保险柜,那么他这个破门进入他这个财物的办公室,就应当认为他这个盗窃行为已经着手了,即使最后他没有得到财产,那么也应当视为是盗窃未遂,而不是盗窃的预备,那么对于这一点呢,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那么犯罪未遂的第二特征是犯罪未得逞,刑法里面采用一个词,叫犯罪未得逞,那么这里所谓的犯罪未得逞,主要是指出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完全具备,比如说杀人,他虽然已经着手实施杀人,但是,并没有把人杀死,没有把人杀死,因为这个被害人死亡,是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你虽然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被害人没有死,那你杀人罪的完成要件就不完全具备,那么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讲,他杀人的意图许多得逞,由此可见呢,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随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么所谓犯罪既随也就是一个犯罪所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了,你实施杀人,并且把人杀死了,如果没有杀死那么就是杀人未遂,所以正确的认定犯罪到底是属于得逞还是不得逞,那么就要看某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全具备,但是呢,在不同的犯罪当中,这种犯罪构成要件,到底有那一些,那么这一点呢,对于正确的判断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绑架罪。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然后呢,向人质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比较密切人,来索要赎金,如果你给我钱,我就把人给放了,如果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人质杀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撕票,那么在这样一个犯罪当中,那么他已经把人质给绑架了,同时呢,也发出了勒索也进行勒索,但是没有取得被勒索的财物,那么这个案件就被揭露了,人质被解救了,那么像这种情况,算不算绑架罪的未遂,那么有的人就说呢,这种情况,就是一种绑架未遂,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他是想要取得财物,想要勒索财物,在这个案件当中他虽然事实是绑架行为,但是最后没有取得财物,这个就是一个绑架未遂,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系列 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