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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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6组织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1.2.2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2.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2.2.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1.2.2.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1.2.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1.2.2.5组织实施对医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2.2.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5.1.2.2.7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1.2.2.8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1.2.3消防工作职能部门
5.1.2.3.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2.3.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各部门、科室及员工认真落实。
5.1.2.3.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预算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5.1.2.3.4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5.1.2.3.5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工作,制订并按照计划组织消防演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5.1.2.3.6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相关部门、科室加强重点监管。
5.1.2.3.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确保每一位员工均具备"
检查消防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的能力,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
5.1.2.3.8每季度或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绩效,为评审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5.1.2.4各部门/科室
5.1.2.4.1组织和健全部门/科室内的消防安全制度、规程和计划。
5.1.2.4.2制定和更新部门/科室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火灾时的人员职责分工。
5.1.2.4.3经常开展区域内防火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反馈和整改。
5.1.2.4.4管理和维护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有效。
5.1.2.4.5组织和经常性地开展区域内的消防培训、演练,确保员工每年至少参加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1.2.4.6配合和完成医院及消防归口职能部门的其他消防要求。
5.2医院消防安全管理
5.2.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2.1.1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状况。
5.2.1.2责任:
总务部及人力资源部是医院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
总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是医院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人,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人。
5.2.1.3培训
5.2.1.3.1消防安全教育
5.2.1.3.1.1消防安全教育对象为全体员工。
5.2.1.3.1.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有:
消防培训小教室、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消防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5.2.1.3.1.3消防安全教育每半年进行1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5.2.1.3.2消防安全培训
5.2.1.3.2.1消防安全培训对象应包括医院的全体人员。
5.2.1.3.2.2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人员: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2.1.3.2.3医院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5.2.1.3.3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
5.2.1.3.3.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1.3.3.2医院、部门/科室、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5.2.1.3.3.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5.2.1.3.3.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2.1.3.3.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5.2.1.3.3.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5.2.1.3.4对新上岗员工按照"
理论学习、器材操作、环境熟悉、实地演练、考试建档、上岗"
的程序,认真开展岗前消防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5.2.1.3.5医院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落实。
5.2.1.3.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5.2.1.3.7考核奖惩,参照医院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5.2.2防火检查、巡查管理
5.2.2.1目的: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医院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度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医院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
5.2.2.2原则: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的责任部门。
专、兼职消防员是医院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科室消防员是本部门/科室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5.2.2.3责任:
医院总务部为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
5.2.2.4机制:
防火检查每月第1周组织开展1次。
防火巡查由指定的防火巡查人员每日不间断开展,巡查时间应当保持至少每2小时1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风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5.2.2.5防火检查的内容
5.2.2.5.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5.2.2.5.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5.2.2.5.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2.2.5.4灭火器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2.2.5.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2.2.5.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2.2.5.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5.2.2.5.8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5.2.2.5.9防火巡查情况。
5.2.2.5.10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情况和完好记录情况。
5.2.2.5.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2.6防火巡查的内容
5.2.2.6.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2.2.6.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2.2.6.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5.2.2.6.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2.2.6.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2.2.6.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2.2.7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总务部负责。
5.2.2.8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医院的有关制度存档。
5.2.3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5.2.3.1目的:
加强医院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5.2.3.2原则:
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进行配置。
5.2.3.3责任: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医院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5.2.3.4内容
5.2.3.4.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5.2.3.4.2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2.3.4.3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识遮挡、覆盖。
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识要定期(每月)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5.2.3.4.4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科室限期改正。
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2.3.5监管记录:
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应作出检查记录。
5.2.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5.2.4.1目的:
加强对医院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
5.2.4.2责任:
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是医院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订维护保养计划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5.2.4.3台账:
医院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单项登记造册,建立设施器材台账。
台账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
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5日内更新台账。
5.2.4.4检查
5.2.4.4.1每日检查
5.2.4.4.1.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集中检查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如报警功能、自检、复位、消音等)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有否损坏,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是否正常。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日运行登记表》中详细记录。
5.2.4.4.1.2对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
5.2.4.4.1.3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5.2.4.4.2月(季)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试验。
5.2.4.4.3维保:
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要求,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维修保养,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运行正常。
5.2.4.5记录:
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5.2.5消防控制室值班
5.2.5.1目的:
加强对医院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5.2.5.2责任: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管理。
5.2.5.3班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
5.2.5.4资质: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技术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熟悉掌握医院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及维护。
5.2.5.5培训: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定期(每月)进行复训,并保持相对固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熟练性。
5.2.5.6要求
5.2.5.6.1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视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运转。
5.2.5.6.2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喝酒、聊天、打私人电话。
消防控制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建立访客登记记录。
5.2.5.6.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
5.2.5.6.4系统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医院维护保养人员或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5.2.5.6.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做好值交班记录,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给医院领导当好参谋,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5.2.5.6.6医院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启动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2.5.6.7根据医院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
5.2.6消防控制室管理:
"
一证、两卡、三本。
消防控制室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
一证、两卡、三本"
,即值班操作人员资格证、消防控制系统维保承诺卡、维保责任卡、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
5.2.6.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且值班人员必须具有省安保培训学校颁发的《消防安保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2.6.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有关要求。
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与具有维保资质的消防工程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并由维保公司提供维保承诺卡及维保责任卡。
5.2.6.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
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维保公司必须每月对维保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保,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
5.2.6.4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
5.2.6.5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医院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报告医院负责人。
5.2.7用电安全管理
5.2.7.1目的:
做好医院用电安全工作。
5.2.7.2责任:
安全用电管理由医院总务部负责,医院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总务部统一管理。
未经总务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总务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5.2.7.3要求:
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总务部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
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总务部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
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5.2.7.3.1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
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对陈旧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
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5.2.7.3.2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
禁止使用铜线或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5.2.7.3.3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务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
凡电源线路容量不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2.7.3.4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5.2.7.3.5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
人走断电"
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适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5.2.7.3.6凡有高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总务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5.2.7.3.7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5.2.7.3.8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总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防火检测。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
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5.2.7.3.9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2.8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5.2.8.1审批:
医院区域及周围需要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或公司)应事先上报监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经总务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施工。
初次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需向总务部提供动火、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与总务部及分管部门签订三方安全生产责任书。
超过动火日期或更改动火地点,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许可证。
5.2.8.2要求
5.2.8.2.1资质:
进行电气焊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5.2.8.2.2安全措施:
动火部门应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
5.2.8.2.2.1把5m内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净。
5.2.8.2.2.2严禁油漆、木工与电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业。
5.2.8.2.2.3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洁干净,并铺设火花收挡板,做好高空作业的保险措施,如系好保险绳、戴好安全帽等。
5.2.8.2.2.4动火区域内必须有专人监护。
5.2.8.2.2.5动火区域须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视需要酌情增加。
5.2.8.2.3总务部巡查人员每日2次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检查现场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人员应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5.2.8.2.4整改处理:
施工过程中,总务部员工有权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种不当(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出现以下严重情节的将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
2.8.2.4.1对使用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的人员并上岗作业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5.2.8.2.4.2对未开具动火许可证,私自在院区动用明火作业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5.2.8.2.4.3对未开具动火作业期间、地点未配备灭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5.2.8.2.4.4对不按规定操作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严格依照《消防法》等规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5.2.8.2.4.5施工人员在院区内禁止吸烟,违者将按照医院禁烟规定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5.2.8.3范围:
以上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物业公司、各外包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
5.2.9火灾隐患整改
5.2.9.1目的:
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5.2.9.2责任:
火灾隐患的排查由医院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
5.2.9.3定义:
下列情况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5.2.9.3.1经火灾风险评价后,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5.2.9.3.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5.2.9.3.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5.2.9.4整改
5.2.9.4.1分类
5.2.9.4.1.1巡查整改:
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5.2.9.4.1.1.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的。
5.2.9.4.1.1.2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使用火柴/打火机的。
5.2.9.4.1.1.3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2.9.4.1.1.4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5.2.9.4.1.1.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占用,影响疏散的。
5.2.9.4.1.1.6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5.2.9.4.1.1.7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5.2.9.4.1.1.8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2.9.4.1.1.9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2.9.4.1.1.10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5.2.9.4.1.1.11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5.2.9.4.1.1.12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5.2.9.4.2限期整改: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拟订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5.2.9.4.3要求
5.2.9.4.3.1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以《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整改部门。
5.2.9.4.3.2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5.2.9.4.3.3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医院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或反馈,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总务部)应当对出具《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予以复查,填写《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
5.2.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2.10.1目的:
规范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
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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