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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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的项目到款,须先统一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表1)纳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表1开具技术贸易发票应缴税费比例
应缴税费
项目类型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税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税
印花税
非免税项目
A/1.06*6%
C*7%
C*3%
C*2%
A*0.8‰
B*0.5‰
经认定符合免税条件
注:
A—实际到款,B—合同金额,C—增值税
2.增值税发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出具,并明确应缴各项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
3.先借发票后到款时,在缴纳税金后,经费应在借发票后3个月内到账,否则收回发票;
如果超期未到账且发票未返回,将冻结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需先进行合同认定,凡是符合国家技术贸易许可免税政策的技术贸易项目,在经费到账时,凭借科技合同认定部门开具的免税证明,到科技处办理经费上账手续,计划财务处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六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城市交通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成果转化奖励,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入账程序
1.经费认领
项目负责人查询计划财务处公布的科研经费到款信息,确认项目经费到账并认领。
科技处根据科研合同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编码,为科研项目建立项目经费本,并填写“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
2.间接费用提取
横向项目间接费用在经费入账时凭科技处“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按到款金额和规定比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一次性提取。
具体比例见表2。
表2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分配比例
费用类别
比例(%)
项目类别
间接费用
直接
费用
科研管理费
绩效支出或成果转化奖励
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
学校管理费
学校风险基金
学院管理费及奖励基金
横向项目
4
1
3
15
73
①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
②各类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等资质的项目,加收资质管理费。
③对于技术开发项目、技术转让项目,间接费用中不列支绩效支出,列支15%成果转化奖励。
3.经费建账
项目负责人将科研合同和项目经费本交至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处开具的“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在财务系统设立项目经费编号,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横向项目合同书约定使用,不得超限额、超范围开支;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使用
1.为了简化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流程,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横向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按以下程序审批报销:
(1)单笔支出不超过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2)单笔支出5万元(含)~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3)单笔支出50万元(含)~10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4)单笔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审核,校务会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2.横向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为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用横向项目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除合同特殊约定外,均属学校国有资产,须按《长安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统一管理。
合同中明确规定应交付对方的设备和硬件,或无法收回的设备和硬件,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附表1),提交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经所在学院(部)、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可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9号)。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9号)。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测试实验委托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9号)。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财〔2016〕217号)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财〔2016〕217号)和《长安大学科研业务会议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227号)。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长大外事〔2015〕249号)、《长安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长大外事〔2015〕248号)、《长安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外事〔2016〕304号)。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用软件购买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9号)。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包括科研财务助理)等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城市交通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西安市内开展相关科研活动发生的城市交通费用,包括市内乘坐出租车、公交车、地铁、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凭票实报实销。
城市交通费总额不得超过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的5%。
(12)业务招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确因研究工作需要接待与横向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国内委托或合作单位来校开展科研交流活动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
业务招待费不得列支纪念品、礼品、烟、酒、参观门票等。
严格执行每桌控制在人均150元内(不含酒水)的用餐标准,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各类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费用不得超过菜品金额的20%。
酒水费不单独报销,与主餐费一并报销。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严格执行横向项目科研业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活动结束后,项目组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长安大学横向项目科研业务接待清单》(附表2),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来访人员名单、来访事由(与项目相关性)、来访时间、来访活动与费用、校内陪同人员名单等信息,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学院(部)负责人审核。
项目负责人凭接待清单和票据在计划财务处报销。
业务接待费不得超过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的8%。
(13)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3.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间接费用使用
1.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科研经费到账时由科技处开具“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计划财务处一次性提取。
2.科研绩效支出或成果转化奖励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学校在岗实际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科研津贴。
项目负责人提出绩效发放申请,明确发放方案,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发放。
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按到账经费的计提比例计提发放,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发放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50%;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发放剩余50%部分;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对于技术开发项目、技术转让项目,间接费用中不列支绩效支出,列支15%成果转化奖励。
项目负责人提出成果转化奖励发放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发放。
3.科研条件占用费
科研条件占用费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科技处开具“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性提取,单独立项,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以及支付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换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政府采购等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全额到账,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经费决算报表及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材料(验收意见、证书等),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项目校内结题手续。
第十四条科技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题项目材料,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结账项目信息,办理结账手续。
1.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完校内结题手续后的3个月内填写《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报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审核,申请办理结账。
2.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账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
借款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款应在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予以结账,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按照该项目结余经费总额分段累计计算法进行分配,学校科研创新发展基金比例为2%,二级学院科研创新发展基金比例为3%。
项目结余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部分,项目研究人员津贴比例不超过45%,剩余部分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创新发展基金;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项目研究人员津贴比例不超过30%,剩余部分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创新发展基金;
500万元以上部分,项目研究人员津贴比例不超过20%,剩余部分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创新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科研人员科研创新发展基金属于科研经费,可用于项目组主要成员的自由探索、自主择题的项目研究、大型项目的预研究、研究生培养等,其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项目负责人按照支出要求安排经费使用,由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长安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
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
对已结题结账项目,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项目组的本校在岗在编人员。
科技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金额(万元)
项目委托单位
设备名称(型号)
设备价值(万元)
设备类型
采购/自制
移交设备
情况描述
主要描述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关于设备移交项目委托单位相关条款及设备型号等具体信息。
所在学院(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科研主管部门意见:
计划财务处意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附表2
长安大学横向项目科研业务接待清单
横向项目名称与编号:
年月日
来访单位名称
来访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来访事由
(重点说明与项目的相关性)
来访时间
来访活动
校内陪同人员名单
接待费用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所在学院(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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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 大学 横向 项目 自然科学 科研经费 管理 实施细则